2021 年10 月17 日,臺灣查獲全國首件「深偽」(Deepfake)犯罪事件。
擁有百萬追蹤者的知名Youtuber 小玉涉嫌自2020 年7 月開始,在加密社群軟體Telegram 上建立「台灣網紅挖面」群組,加以運用網路換臉技術,將網紅、藝人、政治人物的臉部圖像,後製到成人影片主角的身上,並在群組裡競標販售,至今不法牟利超過上千萬台幣,估計遭「數位挖臉」的受害者超過百人。
現在,即使從未拍過任何性私密影像,科技使犯罪者隨時有機可趁,任何人都可能成為數位性暴力的受害者。
AI人工智慧帶我們進入全新且更加猖狂的犯罪場域。早期犯罪者透過Photoshop將人臉合成在裸露的靜態影像上,暴力型態隨著科技的演化更具破壞性,如今透過深偽技術(Deepfake)只要儲存數張照片、選擇影片,再按下按鍵,就能未經同意,製作出有羞辱性「網紅小玉製作換臉A片」事件只是冰山一角。根據智能公司Sensity AI於發布的報告中指出,至2020年底在網路上檢測到超過8萬個運用「深偽」(Deepfake)技術製作的偽造影片,與2019年底相比增加了逾十倍;Sensity AI更預測有90%到95%的影片都是未經同意、偽造的性私密影像;其中受害者高達九成是女性。
「我不敢打開臉書和IG、走在路上也不敢和人對上眼,我不知道有誰看過我的照片,」我們曾經服務過的佳怡(化名)眼神絕望的說,「再也不可能回到正常的生活了。」除非完全不要使用網路與數位科技,否則這些影像可能隨時再次出現,摧毀她擁有的生活。
隨著偽造性私密影像所需的技術門檻、製作時間與成本越來越低,日新月異的數位科技工具,儼然成為犯罪者施加暴力、控制受害者的完美工具。據世界衛生組織(WHO)預估,全球有十分之一的女性經遭受過數位性暴力。
受害者時常聽到警檢單位或相關主管機構類似的回應:「只是照片,你就好好生活,不要用網路,不要上臉書、IG 就好了。」然而多數人不知道的是,數位性暴力不僅是存在於網路世界的犯罪行為,往往也與其它形式的暴力連帶發生,像是誹謗、誘騙、與霸凌等。而隨著數位原生(Digital Natives)世代的來臨,數位人格的發展與實際生活已經密不可分,甚至多數人在網路與社群平台的人際關係,已逐漸大於現實生活,一旦數位人格遭騷擾、攻擊,就相當於真實人格受到傷害。
屏東科技大學通識中心副教授廖珮如說:「對於數位原生來說,沒有線上世界和線下世界的差異,這就是他們生活的方式,網路和實際生活之間是沒有界線的,這兩者是一體的。更多時候,線上世界發生的事情是線下世界事情的延伸;線下世界發生的事情,也會蔓延至線上世界。」
行政院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將性數位/網路暴力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
較相似的概念是《數位時代下的性暴力》一書的兩名作者亨利(Henry)與鮑威爾(Powell)稱這種暴力形式為「科技促成的性暴力」(Technology-Facilitated Sexual Violence)更廣義的看待為;不只發生在網路空間,與性有關的攻擊、騷擾或傷害,也包括在數位世界以外,運用通訊科技的施暴行為,像是使用交友軟體騙炮等各種犯罪形式。
廖珮如整理亨利(Henry) 與鮑威爾(Powell) 相關文獻說明,「科技促成的性暴力」主要可以分為五種面向,包括網路性騷擾(Online Sexual Harassment)、性別或性傾向的騷擾(Gender- and Sexualitybased Harassment)、 網路跟騷或過度追求(Cyberstalking; Cyber-Obsessive Pursuit)、數位圖像性剝削(Image-Based Sexual Exploitation), 以及使用通訊服務施暴(the Use of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 to Coerce a Victim into an Unwanted Sexual Act)。
「網紅小玉製作換臉A片」全案於10月18日依涉嫌散播猥褻物及妨害名譽等罪,將三名嫌犯解送新北地檢署偵辦。主嫌小玉訊後因涉嫌散布、播送及販賣猥褻影音(像)紀錄物品罪嫌、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影音紀錄物品罪嫌及公然侮辱罪,最後以30萬元交保。
針對「深偽」(Deepfake)犯罪事件,目前臺灣只能由受害者提告《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罪,最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9萬以下罰金;由於一罪不二罰,受害者也可以選擇《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提告,但最高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萬5千元罰金;或是依據《民法》184條與195條,提出肖像權侵權損害賠償。
但多數受害者因擔心事情惡化,像是法源、證據不足,不僅無法將犯罪者繩之以法,反而使自己被偽造的性私密影像遭更多社群或媒體平台散布,更害怕遭犯罪者製作更多羞辱的影片報復,各種原因往往使受害者望而卻步。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坦承,現行法處罰太輕,法務部已經啟動修法程序,預計一個月內完成並送交行政院。
舊的法律無法跟上新的犯罪型態,是每一個國家都面對的挑戰。我們也看見各國也逐一採取行動,希望能從國家政策、司法、制度與教育等各層面採取變革。
《麻省理工科技評論》指出,美國目前46個州對性私密影像外流,包括:報復式色情有所管制,但只有少數幾個州如維吉尼亞、加州將「深偽」(Deepfake)影片列入管制範疇;在英國,復仇色情片是被禁止的,但法律卻不涵蓋造假合成的影像。
根據《鏡周刊》報導,鄰近臺灣的南韓,近年則是針對新興的數位暴力型態,積極修法。南韓於2020 年3 月修正通過《性暴力犯罪處罰特別法》,利用「深偽」(Deepfake)技術偽造未經同意的性私密影像,處5 年以下徒刑,或罰5 千萬韓元;若涉及收費營利,最高則可處刑7 年徒刑。並於同年4 月再次修正,凡持有、購買、儲存、觀看非法性私密影像,最高處3 年以下徒刑。南韓政府也公布「數位性犯罪根除對策」,確立了數位性犯罪物「先刪除後審議」的原則。如果發現非法影片,國內企業須立刻刪除檔案。
同時就在今年9 月底,香港於立法會三讀通過《202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內容包括制訂「窺淫罪」、「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等4 項罪行,將一系列未經同意拍攝、散布、威脅,侵犯受害者身體自主,並涉及性私密影像的數位性暴力,訂為刑事罪行。
其中「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的罪行,涵蓋後製造假的影像,以及賦予法庭發出「處置令」的權力,政府可向裁判官申請,命令期限內移除、銷毁影像;如違反「處置令」,最高可罰款10萬港幣、監禁一年。
各國的修法方向明顯一致朝向──建立完善的「強制下架」機制。「無論是修法或是另立專法,受害者更關心的是,這些照片和影片有辦法從網路上徹底消失嗎?」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也拋出嚴厲的質疑,她接著說:「影像下架通常是受害者最迫切的需要,希望不會再被任何人看見。」
我們從服務經驗裡發現,現行法除了未成年受害者可透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強制影片下架,王玥好說若受害者是成年人則只能藉《刑法》的〈妨害名譽罪〉、〈妨害秘密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或是〈散布猥褻物品罪〉規範,「但現行臺灣法律都沒有規定需要將性隱私內容移除,沒有即時、有效的下架機制。」她更接著指出,〈散布猥褻物品罪〉更間接將受害者的性隱私內容視為破壞社會風俗猥褻物,「這不僅是二度傷害,加上傷害源沒有移除,即便提供專業服務,創傷也難以復元。」
勵馨基金會主張並呼籲政府訂定「性私密影像侵害防制」專法,建立國家層的法規,確認數位性暴力的嚴重性,以及瞭解其犯罪的多樣性,改變輕忽數位性暴力或視之為娛樂或玩笑的心態。
數位性暴力如同即將襲來的大浪,許許多多的被害人現在正因為「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遭到網路霸凌、司法系統的不完善而屏息禁聲。
勵馨基金會認為修現行法只能暫時防堵眼前的問題,政府須積極的從教育、醫療、警政、司法等各系統,全面且更具前瞻性的修改或者訂定新法;勵馨基金會主張應通過「性私密影像侵害防制」專法,建立國家層級的法規,確立數位性暴力的嚴重性。
透過瞭解數位性暴力犯罪的多種樣貌,及其常常同時存在於網路與真實世界的特性,以規劃完善的社政系統與法規,像是提供被害人所需的保護措施,如:全天性的電話專線服務、緊急救援、陪伴診療、驗傷、採證,甚至是緊急安置,以及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諮商輔導,與提供法律服務等。
如此一來,才更有機會從上而下,改變社會大眾輕忽數位性暴力或視之為娛樂、玩笑的心態。
勵馨基金會期盼政府意識到設立「性私密影像侵害防制」專法的重要,才能於法有據地主動追訴犯罪,啟動調查、蒐集罪證,並且提供受害者所需要的法律制度及協助,真正保護其性隱私權與性自主權。勵馨基金會呼籲:「如果在網路上發現不肖人士惡意散布這些影像,我們可以做的是:不分享、不轉貼、不評論,甚至蒐證、要求分享者下架影片。」勵馨基金會始終相信集結大眾力量,除了可以建構更友善、包容的環境,支持被害人勇於求救,也更能遏止無孔不入的數位性暴力橫行。
發現影像外流、遭受威脅,首要原則:不要刪掉加害人傳來的任何訊息、消息、照片、檔案,或是封鎖加害人,並且著手備份與截圖。
[1]根據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