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成了母親之後,她正在漸漸地遠離自己……。
「當了媽媽之後……,」大多的孩子聽到這句話都會先遲疑一下,像是在理解、核對所聽到的身分角色是否與她契合,「我其實還在接受這件事情。」高雄的蓉蓉(化名)語氣聽來平淡,低眉順眼望向一旁的孩子,手邊卻不安地玩弄手指,她說的是變成母親這件事。
勵馨基金會 青少女懷孕服務工作 的重點除了服務對象的年紀,更著重非預期懷孕的狀態。「這些孩子多數不是在預期下成為母親,比較像是被推了一把而跳上那個位置,一切的進度和過程都像是被推著走,她們比較難停下來整理,為自己的角色定錨。」台中分事務所青少女懷孕服務社工師商銘峻溫柔地說出女孩艱難的處境。
對於許多勵馨所服務懷孕的青少女來說,懷孕、待產、生產、養育孩子並不是循序、令人期待的過程,反而像是剎那間發生的 ── 社會認為衝突:女孩與母親同時存在的身分、不按時序的生命角色,還有馬路上行人不同以往的眼光,一切的一切都來得太快。
勇敢的女孩推著嬰兒車,步伐仍然有少女的輕盈,卻走進了一整個她所不認識的世界,周圍生疏的目光讓她有那麼一瞬間彷彿成了連自己都生分的陌生人。陌生到不知道該如何以新的角色回到原生家庭、校園與社區,「懷著孩子的時候,身邊沒有人可以跟我討論問題,也幾乎沒有同齡的朋友跟我遇過相似的事情,」蓉蓉眼眸裡起了淺淺的波瀾。於是她轉變了,試著承擔起養育孩子、支持家庭的責任,因為日子還是得過下去。
要是事情有那麼簡單就好了。
「如果要手術,最晚明天就要做。」當眼前19 歲的女孩小茵(化名)接起電話,我下意識翻閱起手邊的資料,希望給她一些談話的空間,直到女孩對電話另一頭憤怒的情緒從話語中滿溢出來。那一天,她必須做一個多數女性都難以下定決心的選擇──是否要終止懷孕。
偏偏「被選擇」、「被決定」是非預期懷孕青少女的生活常態。
「從過往的生活經驗、要不要和伴侶發生性關係、懷孕後可不可以繼續上學,是否將孩子生下來,能不能將孩子留在身邊,女孩們更多時候都是等著『被決定』。」商銘峻細數,包括親密關係中權力的不對等、校園及社區難以抱持開放友善的眼光,但最棘手的是國家法律制度所築起「責任履行」及「兒少保護」間難以迴避的困局。
「很明顯,法律理想與社會現實出現了斷裂。」社工諮商部專員陳品蓉以[1]優生保健法第9 條為例,「很多情況是少女有意願為自己負責,但有許多行為卻還是要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同意才能生效,而是否選擇人工流產就是很典型的例子。」青少年的表意權和受保護權已形成相互消長的對立關係。
而權利拮抗現象的背後,代表著國家與社會長期認為,保護青少年的方式就是替他們做選擇,「在法律上,要保護青少年好像就必須得限縮他們的自主性;而在生活上,如果不順從父母的話,青少年幾乎沒有合法、安全的自立途徑。」陳品蓉說得犀利,卻也說得真實。
「嘿!女孩,妳有做決定的權利。」
雖說是「非預期懷孕」卻往往不是單一偶發事件。「懷孕,對於多數少女來說不是一件單純的意外。」陳品蓉說,勵馨過往的實務經驗中,逾五成的少女在接受服務時,與原生家庭的關係已處於緊張甚至幾乎斷裂的關係,有些少女是在童年時期遭受長期的疏忽照顧甚至家庭暴力,「這也可能使她們慣性漠視自身權益,因此而不自覺地『被選擇了』發生性關係和懷孕。」
陪伴少女的過程中,協助她意識到自己有選擇的權利是勵馨服務工作的重要環節,「我最想讓女孩知道的事情是:她是有得選的。她不總是扮演著被動的女兒、母親或妻子,她也是家庭裡很重要的人。我希望她能感覺自己是重要的,也想讓她知道,那些她在意的、先前被漠視的事情,都有可能成為真實。不是只能『被決定』,她可以回到自己,拿回決定的權利。」商銘峻十指交叉緊握,若有所思地說:「只有當女孩做出自己想要的選擇,社工師才能連結資源,提供適合的協助。」
唯有真正回到自己,才能夠成為自己期待的樣子。
當被這樣詢問時,「你平常喜歡做什麼?」與蓉蓉短暫的眼神接觸中,我看見了住在靈魂深處的小女孩正朝我揮揮手,「我之前是念電子工程,我喜歡焊接,組裝電子零件很有趣、完成就會覺得有成就感。」罕見露出酒窩,看起來眼前的女孩對那樣子的自己十分滿意,「今年九月我就要復學了。」難掩興奮地告訴我她接下來的安排,「妹妹兩歲了,雖然要同時讀書和照顧孩子可能會比較辛苦;但畢業後就可以找工作,社工師也說會協助我申請補助,看能不能讓妹妹上公托。」
「那個孩子後來怎麼了?」在勵馨辦公室裡,社工師時常這麼相互問候。在這趟人生的交集裡,社工師跟著孩子走過歲月的某段時日,嘗試悄悄地靠近少女們的生活,也許偶爾混亂、徬徨;偶爾又充滿新生與動力,但溫柔的凝視目光會持續守候著,走在不同的人生時區、仍不放棄持續前進的少女們,因為我們相信── 神造萬物,各按其時成為美好。
更了解小媽媽的生活,請參考【借我你的光:小媽媽的日常攝影官方網站】
「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