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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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報導】小年夜──漫漫回家路

撰文/許馨月(公民對話部 媒體專員)
家庭內刻板的性別角色與權力關係,在春節時更容易被凸顯,也是受暴婦女與兒少繁重、難以擺脫的桎梏

算準了時間,孩子的母親把甫才煎鍋裡滋滋作響的黃花魚端上了桌,
一張鋪著金邊大紅花色桌巾,象徵圓滿的大圓桌。
片刻後,丈夫放下報紙、坐到餐桌邊,夾起一口魚,
他皺起了眉、眼色一沉,說:「魚,冷掉了。」
接著重重地把手中鑲著花開富貴的木筷扣在桌上、便離了席。
忽然,街上傳來劈劈啪啪的鞭炮聲。

這一晚,是小年夜。
再歡騰、喧鬧的年節仍舊遮蓋不了日愈激烈的爭吵聲。

春節,是闔家團圓的日子,散居各地的親人懷抱著各自對「家」的想像與期待,久違聚首。原本是家人、親屬維繫親密的溫厚節日,卻因相異的生活模式與價值觀,不免產生摩擦;而隨著相處時間長,也容易因為親子管教問題發生衝突。根據衛福部保護司統計,春節期間的兒虐、親密暴力案件通報量比平均多出一至兩成。

逢年過節的額外開銷、家務分配、家族聚會,都造成照顧者不小的負擔。社會也總是期待女性操辦家裡大小事,許多婦女為了呈現家庭的和美形象,年節的準備工作,像是大掃除、年貨買辦、祭神祭祖,及年夜菜的採買早早就開始忙碌。彷彿只有這樣,自己才是「及格」的女性。

家庭內刻板的性別角色與權力關係,此時更容易被凸顯,也是受暴婦女繁重、難以擺脫的桎梏。

成為妻子、母親之後

「社會對女性的形塑、傳統家庭的影響,使受暴婦女對應有的權利及權力皆不太清楚或是有刻板印象。」服務受暴婦女逾二十年、勵馨基金會多重歧視性別暴力防治中心主任杜瑛秋認為,父權社會的多數家庭中,丈夫握有更大的權力,而妻子只能順服的狀況下,很難在維持伴侶關係的同時,還能堅定自己的需要,她接著說:「尤其不斷遭受暴力,婦女持續被消耗,且因為長期被貶抑、剝奪權力,而習慣忽略自己的情緒。」甚至忘記自己以女性作為生命主體,也需要被理解、被認可。

當社會有意無意地把女性看作客體,婦女往往難以找回生活的掌握感,像是知道自己可以有立場、對事情有發言權,明白自己有能力改變所遭遇的處境。「曾經和一位母親討論爭取監護權,她卻跟我說:『我覺得孩子不是我的,是孩子父親的。』因為先生這麼說,她就覺得自己沒有權利。」更有時,女性被當作家庭破碎的眾矢之的 ──沒有作為一名「盡職的母親」。

做一個好爸爸之前

給孩子一個圓滿家庭,難道是單一配偶的責任嗎?杜瑛秋熟稔地用手機查詢法條,解釋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1]:如果施暴者無法證明自己擔任子女監護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話,法官可以直接將監護權判給受暴者,接著她話鋒一轉,「勵馨早期曾經對此大力倡議,但到現在台灣還是很少這麼判決,施暴者持續對這法條抗議不公平,說:『我打我太太,未必不是好爸爸,我不會打小孩。』」這句話落下後,我們的談話間沉默許久。

接著她傾身,像是準備好要迎擊這片面引導的邏輯,「這時候,就需要反問施暴者,請問你在孩子面前打他最親愛的媽媽,這是一個好爸爸的行為嗎? 讓孩子感到恐懼,你覺得這是愛孩子的方式嗎? 」

家,成了她的全部

儘管台灣法律逐漸朝性別平等邁進,許多婦女仍囿限於隱形的父權尺規,而且情況還不少,她說:「這也是為什麼勵馨把性別觀點帶到服務工作中,社工會嘗試告訴婦女,親子關係建立、親職教養夫妻都需要付出,孩子的監護權更是雙方的,媽媽當然有權利爭取。」然而,除了認知的偏頗,更多時候是:這些婦女幾乎為了家庭付出了全部。

而對於恪守傳統、較年長的華人女性來說,家庭的完整與否幾乎定義了她人生的成功或失敗。「她們覺得有家才有依靠,十幾二十年都生活在這個家裡頭,一旦家庭不完整、突然沒有家了,失落感是很嚴重的,對這些婦女來說──有家,才有根。」杜瑛秋口氣依舊平淡,語句卻有藏不住的疼惜。

打開家門,走進婦女的生命脈絡

「每位婦女在家庭的階段都不一樣,要的東西也都不一樣。」即使遭受暴力,也並非所有婦女都可以果斷做出選擇,這時候就需要社工一起進到她們的生命脈絡、與她們對話。「當選擇不離開家庭,社工就會持續與服務對象溝通,為什麼維持完整的家,對她而言那麼重要?又可以怎麼繼續努力?」越靠近婦女的生命經歷,也能更清楚看見需求。

「服務中發現許多家庭暴力的原因是經濟壓力。如果能夠充權婦女,協助找一份穩定的工作,就可能降低暴力的發生,於是勵馨發展了多陪一里路、婦女就業等服務。」杜瑛秋進一步說明,家庭暴力的初期多是衝突下的暴力行為,夫妻彼此還維持著平等的關係,社工此時介入,能夠很快協助婦女,無論是找工作、穩定經濟,或是修復親密關係。

謝謝勵馨成為我堅強的後盾,讓我可以不畏挫折與困難,持續前進。現在的我跟以前已經不一樣了,跟孩子的關係也越來越好了。

勵馨盡力陪伴每一位受暴婦女,集結各網絡資源,提供婦女垂直整合的服務,包括連結社會住宅、經濟補助、法律諮詢、陪伴目睹暴力兒童、就業協助,到夫妻關係的修復等,我們關注受暴婦女生活可能遭遇的種種問題,而在超過三十年的服務中。勵馨打開家門,走進、並真實看見婦女生命的本質:有時溫柔、有時脆弱,卻無比強韌。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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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