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玲對社工哭喊著說:「我被性侵數年,躲躲藏藏等了5年,卻等到一個無罪,他可以逍遙法外,我卻要像鼠輩一樣躲藏……。」
日前媒體報導,個案玲玲從國小六年級起,連續遭受繼父夥同輕度智障的母親,以身上有不潔之物為由,手指侵入陰道、拍打鼠蹊部、性侵上百次。2013年揭發,纏訟5年,一、二審判繼父28年刑期,但到最近,更一審卻因法官對受害者處境缺乏理解,認為個案證詞不一,也不採信補強證據,瞬間歸零,改判無罪。
玲玲的哭喊讓人揪心。回想一年前的司改國是會議,民間團體當時就大聲抗議「性別司改 人間蒸發」,現在正證明,性別司法改革,依舊原地踏步。
性別司改就是期待法官更理解家暴、移工、性受害者等脆弱處境,讓司法判案更具性別意識。然而,我們看到的是,太多的「法匠」只繞在法條的構成要素,以自己有限的生活經驗在審理性侵害案件。
這位「歸零」法官認為,個案對性侵害次數「前後指述不一」;補強證據的證人哥哥並未親眼見聞強制性交之事實,欠缺關聯性;補強證據的心理衡鑑結果和性侵害事件不具有全等的關聯性。事實上,個案因承受龐大壓力,又被性侵上百次,性侵、訴訟歷經十幾年,要如何要求她「陳述一致」?性受害者言詞反覆是典型症狀。還有,司法人員訊問能力也會造成很大影響,每次訊問都不一樣,要被害人怎麼回答一致? 令人感慨的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施行21年了,為何法官無法理解性侵被害人的脆弱處境?卻要求她/他們證詞一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也有指述一致的個案被質疑︰你怎麼記得如此清楚?難道法官是自由心證在審理性侵害案件嗎?請問法官,審理的證據法則在哪裡?
對於法官不採信補強證據,也讓人搖頭。性侵害是密室案件,若要以有親自聽聞的證人為指標,那是否意謂著所有性侵被害人不用進入司法討公道了?又心理衡鑑報告,以法官有限的知能,如何判讀心理衡鑑報告書與性侵害不具有全等的關聯性?這位歸零法官不找「專家證人」來幫忙,反而採信繼父用面速力達母塗抹玲玲鼠蹊部,可能出於治療目的,實在無法以理服人。
性侵害案件重點在舉證,我們必須質疑法官問案與取證過程將重點放在哪裡?以民間團體陪伴性受害者上法庭的經驗,大部分的法官就是不斷問訊被害人,可能的加害人只要否認就很輕鬆的沒事了。如果法官能專注在問訊繼父或許就比較容易證明。民間團體正在思考如何從程序上扭轉法官調查與思考的角度。
目前律師將請檢察官為玲玲提起上訴,因為玲玲自己沒有上訴的權利,所有性受害者只能當「證人」不能是「告訴人」,這也是性受害者面對的困境。目前,性受害者的訴訟參與權是很不足的,雖然國是司改有加強被害人訴訟權利,但性受害者的閱卷、聽證、發言權仍然都沒有。
國是司改會議一年了,行政院宣稱有三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訴訟制度金字塔化、憲法訴訟法等),司法面貌就會煥然一新,但是,迫切需要改革的性侵害案件司法正義,嚴正關係到性別司法改革,卻不在司法改革的思維裡。此案不是單一個案,它是結構性的問題。
性侵害案件的司法正義急需法界提升所有司法人員性別意識,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以了解性受害者的脆弱處境,提升性受害者的訴訟權利,更需建立性侵害案件的證據法則、修改程序法應該都是當務之急,否則,「歸零法官」恐將不斷,受到嚴重創傷的性受害者,也只能賭注、祈禱遇到好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