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節前夕,司法院公布修正了刑事訴訟法草案,納入被害人量刑的詮釋權、陳訴權及資訊取得等權利,但是,這份草案只針對審查起訴階段做規定,其他訴訟階段之權利並無修訂。我們仍要說這對性受害者的訴訟參與權,是非常不足的。
在台灣,性侵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處於證人地位,幾乎只有「義務」,缺乏「訴訟」權力。我國刑事訴訟法秉持無罪推定論,以被告為主體的立法方向,嚴重忽略受害者權益,對待一般證人與作為證人的被害人,也無任何區分,因此性侵被害人在法庭上極度缺乏「知的權利」、「說的權利」及「安全保障的權利」。
被害人不僅需要接受訊問或詰問,其訴訟過程也無法參與、了解及表達其意見,幾乎都要依賴檢察官。
悲慘的事實:勵馨所服務的性受害案主,有些好不容易勇敢走上法庭,期許法庭為她們伸張正義,透過參與的司法充權過程中,協助創傷復原。遺憾的是,百分之五十以上是折翼而回,甚至還被二度傷害,無法找正義與真相。
若拿台灣和德國及日本的被害人訴訟參與權比較,台灣少了聲請調查證據及保全證據的權利,也沒有詰問證人、鑑定人的權利,或獨立上訴權、聲請再審權等等。由於證人的權利受限與地位低落,導致被害人無法在所有訴訟過程中參與、了解及表達意見。
許多性侵被害人期待透過訴訟伸張司法正義,卻又因被害人(證人)及被告權利不對等,「知的權利」嚴重被剝奪,至於「說的權利」,即便被害人有「說的權利」,他們的最大困境是說不出口,因為性侵牽涉到太多社會污名及情緒創傷,而執法人員也充斥著性侵迷思,性受害者常常莫名的被嚴重「二度傷害」。
如被迫舌吻或口交,執法人員居然可以責問為何不用利齒咬傷對方?甚至以此寫入不起訴書或判決書,認為這是合意性交,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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