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是否進步,就看這個國家是否重視兒童人權,或有把兒童權益列為最優先。試問,台灣是否為進步國家呢?當我們每天看到殘忍的兒虐新聞、校園霸凌、性侵兒童的新聞時,不禁懷疑兒童人權被擺到哪裡了?
事實上,早在2014年,台灣就簽署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同時立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5年了,我們似乎還在原地踏步,惟有發生重大兒虐事件時,才會被拿出來炒一下。
台灣兒童、少年沒有選票,再加上傳統社會認定「囡仔郎有耳無嘴」,不給孩子表意權,這兩點已把台灣青少年壓制到最邊緣了。當孩子遇到大人的人身侵害或攻擊時,真的可以求救或申訴嗎?即便勇敢求救或申訴了,整個大人建構的權勢體制,真的會為他們的權益,公正處理嗎?
很遺憾的是,一些兒少人權團體在協助處理兒少相關案件時,發現大人建構的權勢體制,尤其是校園的權勢體制是最難被挑戰。人本基金會處理校園性侵案多年的經驗直指,狼師為何可以隱匿校園,繼續侵犯學生?就是因為校園權勢體制,官官相護的結果。人本舉例說,他們還見過最離譜的校長,面對性侵調查委員會證據確鑿的調查結果,居然還說:「唉,這位老師家有老小要養,很可憐,我很難把他革職。」請問這位校長,孩子的權益你有沒有看到呢?這位老師已經欺負幾位孩子呢?你還要繼續袒護嗎?校長,你是要被究責的。
最近立法院兩個牽涉到兒少權益的法案,各相關利益人頻頻動員、發聲,獨獨兒少的聲音被忽略了。一個是《教師法》修正案、另一個是《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教師法》討論到不適任教師淘汰法條時,教師團體非常敏感,認為動輒得咎,教師工作權應該被保障,因而動員教師團體,頻頻出招,可惜教師團體沒有看到兒少權益,只看到自己的工作權。
又《少年事件處理法》躺在立院14年,一個老舊、不適用的法案,對於少年虞犯定義不清,如何因應社會變遷日新月異,變化多端的少年議題?為了司改國是會議上的決議,兒少事件處理原則,應該是行政、輔導先行,司法在後,因而各部會開始進行協商,然而,這些部會包括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教育部、警政等單位,在協商會議上,最關心的恐怕不是青少年權益,而是誰該負責處理這塊?大家互相推諉沒有人力,至今沒有共識,恐怕這個會期是無法達成任務通過修法。
看在非政府組織眼裡,這是很令人傷心的,一些照顧兒少權益,擁有權勢的大人或體制,到底心中有無孩子?有沒有看到沒有權勢的兒少? 大人的工作權與兒少權益,哪個重要呢?人力也不應該是推諉的理由,因應修法,不是應該補足欠缺人力的問題嗎?大人的世界真該好好反省。
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確立了一項具劃時代意義的人權標準: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更重要的是,聯合國要求簽署國家,一、應全面檢視自己國家的法令規範,確保規範內容係符合公約意旨。二、設計一個完整的國家計劃,兒童本身亦應參與計劃的擬訂。三、建議各國設置具「獨立性」的機關持續監督政府對於兒童權利落實的狀況及進度。四、人權的教育與宣導,宣導對象,包括司法人員、實務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政府各機關人員、醫療人員、父母、兒童照顧者等。
檢視這5年來,台灣針對《兒童權利公約》欠缺完整的國家計劃、也沒有「獨立性的」機關、更沒有好好地進行相關部會工作者的兒童人權教育,難怪老師、各部會遇到兒少相關權益只會爭權與推諉,拜託這些擁有權勢的體制,為台灣兒少、未來的主人翁盡點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