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持有,就是犯罪!黃姓藝人持有兒童色情影像一審判八個月,勵馨呼籲:兒少性剝削零容忍,沒有人是局外人!

撰文/蕭淳方(公民對話處 媒體組 專員)、許靖健(研究發展處 倡議專員)
黃姓藝人 持有48部兒童色情影像,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本(12/3)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裁定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
 

為什麼 黃姓藝人 只判八個月?

 
「八個月」的判決讓很多民眾感到不滿與困惑,但因為他的犯罪行為發生在2023年7月以前,適用的是當時的舊法,「非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判處一年以下。
 
該案爆發後,立法院火速在2024/07/12通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但很遺憾,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雖然該次修法被稱為「黃姓藝人條款」,卻無法適用在他身上。
 

新版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重點包含:

  • 下載、重製、付費觀看或購買兒少性影像,都是兒少性剝削的樣態,設有罰則。
  • 付費而持有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39)。
  • 增加了「性影像處理中心」(§3)的規定,受理性影像申訴、諮詢、查察有了法源依據。也增加了「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5)與「封網條款」(§8-1)。
  • 並對於加害人,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治療與輔導教育(§51)。
雖然這次判決並未符合社會大眾期待,但仍期待在新版法規運行下,能減少兒少遭遇性剝削犯罪。
 
也提醒全民應具備「兒少性剝削零容忍」的意識,並提升數位素養,認知到不管是持有、購買或觀看「未成年色情影像」都是犯罪行為,切勿以身試法。
 
勵馨基金會會守護每個孩子不受傷害的長大,並持續陪伴「數位性別暴力」受害者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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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