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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持有,就是犯罪!黃姓藝人持有兒童色情影像一審判八個月,勵馨呼籲:兒少性剝削零容忍,沒有人是局外人!
只要持有,就是犯罪!黃姓藝人持有兒童色情影像一審判八個月,勵馨呼籲:兒少性剝削零容忍,沒有人是局外人!
撰文/蕭淳方(公民對話處 媒體組 專員)、許靖健(研究發展處 倡議專員)
黃姓藝人 持有48部兒童色情影像,觸犯《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本(12/3)日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
,裁定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
為什麼 黃姓藝人 只判八個月?
「八個月」的判決讓很多民眾感到不滿與困惑,但因為他的
犯罪行為發生在2023年7月以前,適用的是當時的舊法
,「非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判處一年以下。
該案爆發後,立法院火速在2024/07/12通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但很遺憾,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雖然該次修法被稱為「黃姓藝人條款」,卻無法適用在他身上。
新版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重點包含:
下載、重製、付費觀看或購買兒少性影像,
都是兒少性剝削的樣態
,設有罰則。
付費而持有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39
)。
增加了「
性影像處理中心
」(
§3
)的規定,受理性影像申訴、諮詢、查察有了法源依據。也增加了「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
§5
)與「封網條款」(
§8-1
)。
並對於加害人,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治療與輔導教育(
§51
)。
雖然這次判決並未符合社會大眾期待,但仍期待在新版法規運行下,能減少兒少遭遇性剝削犯罪。
也提醒全民應具備「
兒少性剝削零容忍
」的意識,並提升數位素養,認知到
不管是持有、購買或觀看「未成年色情影像」都是犯罪行為
,切勿以身試法。
勵馨基金會會守護每個孩子不受傷害的長大,並持續陪伴「
數位性別暴力
」受害者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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