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職務時,一旦發現有疑似性侵害犯罪的情況,醫事人員、司法人員、社會工作者與相關人員,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透過相關工作者的及時通報,政府可及早介入,以提供當事人適切的扶助,並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這項法規的出發點,在於避免性侵害事件遭到隱匿,且當事人能夠受到系統的重視與回應。然而,在進行性創傷療癒的實務工作中,法條的黑白分明並無法涵蓋通報對於當事人影響的複雜程度,也可能會限縮了工作者與當事人的思考及情緒空間。
「我還沒有準備好要進入司法程序。」、「我感到很混亂、壓力很大,只是希望能找人聊聊,再決定下一步。」、「我不想讓別人知道這件事。」這些都是當事人當下可能會有的心情,卻因法律規定、相關人員必須通報,導致當事人在還未準備好的情況下,就必須揭露自己的受創經驗。
許多當事人回想通報後進入司法的流程,時常會有類似的感受;說出這件事對當事人往往相當困難,備受煎熬又不知該如何是好的當事人,便求助專業人員,希望能夠先梳理自己的感受與狀態,但當當事人好不容易說出受害事實時,就需要陸續與社工、警察、檢察官等專業工作者見面,需要反覆回想事發情形,對於可能身心處於受創狀態、感到痛苦與疑惑的當事人來說,可能會造成另一股壓力。在勵馨基金會的服務經驗中,也確實聽過當事人得知依法必須通報後,便感受到壓力,而選擇不求助。
此外,當事人與相關專業人員都必須一起進行許多事務,包括引導當事人理解司法流程,以及就當事人的情況評估,是否能夠透過司法流程逐步邁向身心復元,相關人員也須陪伴當事人整理事件的經驗、消化情緒、療癒身心等等等。如果這些事項都必須要在「工作者知悉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對當事人和協助的工作者來說都過於沉重。在時間與法律責任的緊迫壓力下,通報的良善立意不見得完全能發揮作用,有的時候反而成為同時擠壓工作者與當事人的緊箍咒。
在非隱匿與吃案的前提下,我希望能透過這篇文章,邀請大家一起想想,當事人會經歷些什麼?當下又最需要什麼?而非僅停留在「通報與否」的層面,我我們該如何真正落實通報的善意?一般來說,當事人在經驗性創後會感覺到或輕或重的失控感,工作者又應執行哪些行動,才能讓「通報」帶給當事人正向的感受、而非只是壓力呢?同時,我們是否該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讓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通報或進入司法流程?
其實,這些問題很難有唯一的正確解答,因著每個事件的複雜性,我們需要按照每個當事人的個別情況,細緻與謹慎地思考與回應。不論是創傷復元、還是協助當事人獲得正義,都是很漫長的過程,傾聽並理解當事人真正的需求,將是最關鍵的那一步。
勵馨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接住性侵害倖存者(含重要他人),協助其接受穩定、深度、整體的創傷療癒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