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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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父母」要養多少?

撰文/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顧問)
法官忽略了父母對孩子的傷害是無可彌補,完全免除扶養責任是可以讓她╱他們早日重生,有自己的日子。示意圖。設計畫面

當新型冠狀病毒訊息每天從四面八方不斷湧進,大家爭論著是不是社區感染之際,唯獨有一條新聞引起我的關注,那就是一位從小被父親遺棄的女孩,長大考上律師執照,去法庭告父親遺棄罪,同時,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費。結果是,父親被檢察官起訴,法官裁定女兒仍須每月得給付6000元扶養費,等於是父親在安置中心安置費的三分之一。

 

無法完全免除扶養

 

新聞報導,這位女孩為家中的小女兒,母親早逝,父親並未花心思照料子女,甚至還伸手向半工半讀的大女兒與兒子討錢花,也不提供三餐。2000年時,父親因欠高利貸竟拋家棄子,搬空屋內所有值錢的物品,連11歲小女兒的撲滿也不放過,只留下一個舊冰箱。之後小女兒被外婆、阿姨照顧,她很爭氣,20年後考上律師資格,卻被社會局通知,指其生父因生活無法自理,被安置在老人長照中心,須給付每月安置費1萬8000元。

遺棄罪是勵馨所關注的議題,十幾年前,開始陸續有結案、長大的個案回來求助勵馨,她們大部分是被家暴、虐待或家內性侵的孩子,為何結案後又回來求助呢?因為,有「不是的父母」回來告她們遺棄罪,也有類似新聞中的女孩一樣,被社會局通知,基於法令之規定子女有扶養義務,請繳交父母的安置費用。

 

這真是情何以堪,好不容易平靜的生活,一夕之間,又全被打亂。勵馨了解她們過去的處境,她們的童年幾乎是活在驚恐狀態之中,肉體上的挨餓、挨打、被性侵,沒有尊嚴、沒有愛的撐著過日子,這對小小心靈是何等大的創傷,怎堪再忍受傷害她們的父母告訴與索求呢?甚至還得面對違反《刑法》第294條,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告訴。

 

也因此,勵馨在2009年開始為遭遇這樣的大孩子們倡議,期許把絕對扶養義務,改為相對扶養責任,也就是說當孩子從小受到父母暴力對待,或未盡扶養責任時,長大後可免除扶養義務。當時整個社會還在「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迷思中,不太相信社會仍存在很多「不是的父母」,甚至認為那只是少數個案,幹嘛修法?

 

歷經真實個案血淚證言,行政院、立法院的幾番協商,終於在2010年,《民法》親屬編及《刑法》遺棄罪修正條文於2010年通過,讓從小受到家長暴力對待的受害人,長大後可以免除遺棄罪,也可減輕或免除扶養責任。

《刑法》遺棄罪與《民法》親屬編也修法通過10年了,10年來,讓許許多多的個案受益,勵馨回娘家的大孩子們,會對社工獻上她們的感謝,讓她們免去牢獄之災,但在此想討論扶養責任的免除,通常法官會考量比例原則,如新聞上說的女孩,法官認為這位父親在離家前,還有分擔家庭開支,所以女孩仍得每月分擔6000元扶養費,無法完全免除。

其實,法官忽略了父母對孩子的傷害是無可彌補,甚至是一輩子的傷害,尤其是家內性侵亂倫的個案,即便父母扶養她們,給吃、給穿,看起來衣食無缺,但心靈創傷可是需要長久復元的歷程,為何她╱他們還要去面對或履行部分的扶養責任?

 

不依比例原則處理

每年台灣有上萬名的孩子遭受親生父母的疏忽、虐待或性侵,我們應該看到他們心靈的創傷,這不應以比例原則處理,我們要為這些從困境中逃脫或被救出的大孩子請命,仍有許多長大的她╱他們,還在為這些創傷奮戰,這些創傷如影隨形,常會在不經意的夢中或情境中浮現,這些創傷困境法官應該同理與了解。完全免除扶養責任是可以讓她╱他們早日重生,有自己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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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