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數位科技的發展,社會上逐漸出現「性私密影像外流」的事件。勵馨在服務過程中發現,遭受性私密影像侵害的被害人,往往承受龐大的身心壓力,內心有著許多不安和憂慮,有的被害人知道別人手中有自己的性私密影像,儘管影像並未外流,依然擔心某一天在網站上看到自己的性私密影像;有的被害人則是在性私密影像外流後,收到大量的騷擾留言如:跪求網址、求上車等等,這些騷擾對被害人造成了二度傷害。
此外,被害人最關切的往往是「取回性私密影像」以及「阻止性私密影像繼續散布」。當被害人被他人威脅「散布裸照」時,被害人希望的是取回他的影像,阻止他人繼續威脅自己;當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被散布時,被害人希望的是阻止性私密影像繼續散布,這會包含請對方停止散布影像,或者是請網路平台業者刪除影像或杜絕影像散布等。總而言之,被害人希望徹底解除「性私密影像被散布」的疑慮。
然而,目前的法律規定無法充分滿足被害人的前述需求。首先,關於被害人最需要的服務和協助,雖然未滿18歲的人可以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得到服務和協助,但18歲以上的性私密影像侵害被害人,卻沒有法律依據來為他們提供服務和協助,除非被害人是遭受性侵害或家庭暴力,而透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家庭暴力防治法》獲得服務和協助,否則,多數18歲以上的性私密影像侵害被害人無法得到最需要的社工協助、心理諮商、法律諮詢等服務。
第二,關於被害人關切的「取回性私密影像」以及「阻止性私密影像繼續散布」等機制,目前法規中並沒有關於「業者即時刪除影像」的課責規定,也沒有協助被害人取回性私密影像、命令相對人不得散布影像的法律機制。雖然國內的iWIN機構有「請業者下架網路資訊」的申訴機制,但這個機構能下架的內容限於「有害兒少」的內容,就算iWIN機構協助下架性私密影像,仍因為數位影像容易備份的性質,被害人很難確定性私密影像不會再被散布。
再者,目前法規當中,對於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的處罰規定也不足,無法嚇阻行為人。被害人如果未滿18歲,行為人的刑責會是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法條處理。若被害人已滿18歲,則多以《刑法》中的「妨害秘密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或是「散布猥褻物品罪」等法條來處罰行為人,這些罪名的刑期,頂多2到3年,且多數可以易科罰金,對加害人起不了嚇阻作用。
為了保障性私密影像侵害被害人的權益,勵馨主張針對性私密影像侵害議題訂定專法——個人性私密影像侵害防制法》。除了在專法中明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刑責之外,並且在專法當中納入以下規定:
一、被害人得即時取得社工、諮商、法律、醫療等資源,讓被害人在這些資源的協助之下逐漸復元。
二、業者即時刪除影像的機制:透過法律明文規定網路平台業者須配合刪除影像,阻止影像繼續在網路上散布,如果業者沒有即時刪除影像,則依法處罰業者,以此促使業者配合刪除影像,避免被害人的處境繼續惡化。
三、命對方返還或刪除影像、禁止對方散布影像的禁制令:透過法律明文規定規定禁制令的內容,包括命相對人返還或刪除性私密影像、禁止相對人繼續散布影像等等。在法律明文規定禁制令內容的情況下,被害人才可以依法申請禁制令,並促使警察執行禁制令的內容。
勵馨認為,如果僅在《刑法》當中增訂處罰條文,而沒有透過專法的形式納入以上關於被害人服務、對業者課責、禁制令等規定,則仍然無法滿足被害人「即時下架影像」、「取回影像」的需求,被害人也無法取得社工協助。因此,勵馨期望推動納入以上功能的專法,為被害人提供完整的協助與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