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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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上路20年 幼兒權益在哪裡! 勵馨與林月琴委員攜手呼籲性平全齡化、兒少權法檢討修正

撰文/勵馨基金會 台北分事務所 倡議專員 吳孟瑾

本(3/12)日勵馨基金會與立法委員林月琴共同辦理記者會,針對臺北市某幼兒園111-112年間爆發老師對十幾名孩子疑似性侵、性騷之行為,呼籲「性平全齡化」,建議改善「幼兒園性平案件」的處理流程,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66條第二項69條 揭露範圍之認定應做檢討修法。另,3月11日法院於審判中對加害老師做出第四次羈押裁定,記者會中勵馨與林月琴委員也共同呼籲,為避免加害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承辦檢察官於蒐集完證據或確認被害幼童、該幼兒園其他老師的證詞前,也應扣押加害人手機、電腦等證據,保障幼童權益。

111年6月起,臺北市某幼兒園負責人兒子,以老師身份照顧多名幼兒時,疑似對幼兒猥褻性侵,至112年加害老師收押前,已有超過13位孩童受害。111年6月事件爆發時,家長雖有報案,但後續卻未收到教育局告知是否啟動調查。同年12月,又有家長向園方反映孩子疑似被性侵,園方也未進行通報。教育局在調查過程中,未讓加害老師暫時調離現職,也未向家長告知園內老師有疑似對兒童不當對待之情事,導致112年又有更多孩子受害。

 

家長質疑 主管機關未積極處理 

記者會上,111年6月第一個報案的家長安安透過影片發聲,斥責整起事件過程園方態度十分惡劣。安安指出,起初孩子反映老師有不當觸摸行為時,園方完全沒有進一步了解、調查,反而向家長推託是孩子自己的行為,不斷包庇加害老師,並未做出停職處分,另外安安也提到司法調查雖有孩子證詞、驗傷結果、監視器畫面佐證,但最後仍因證據不足,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讓安安對於司法感到心寒。

另一位家長代表小米在影片中表示,112年再度爆發加害人疑似猥褻孩童,園方曾召開家長說明會,表明事件僅是誤會,直到其他家長搜尋到加害老師的不起訴資料,才發現加害老師並非首次犯行。小米提到,教育局雖早已知悉幼兒園事件,卻回覆家長不會介入學校的後續處分,若當時教育局有積極處理,後續就不會有這麼多孩童受害。雖然目前幼兒園已被勒令停業,但小米指出,加害者母親經營的另一所托嬰中心,在更換負責人後依然持續營運,加害者母親也仍在托嬰中心任職,她質疑,經歷幼兒園事件後,其為何能繼續任職、服務嬰童。

 

勵馨呼籲 檢討性平法適用年齡是否下修,促成性平全齡化

勵馨基金會王玥好執行長則以行政調查機制分析,目前國小以上性平事件會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依法需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受理與否。若受理,得由調查小組進行訪談調查。而無論是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委員,或者調查小組的成員,依《性平法》第8第9第33條,都有一定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要求。而當事件由校方調查時,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的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若事件由於主管機關(如教育局)調查,則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相較國小以上性平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有完善調查機制、至少1/3具性別平等專業之調查委員規定,當教保服務人員有違法事件,則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三條 召開認定委員會,然認定委員會9至19人的組成,僅有至少2位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專業的規定,具性平專業者可能甚至不到1/9而若幼兒園發生性平事件,認定委員會也未必能為孩子權益把關。就此案看來,王玥好提到,需檢討性平法調查適用,是否應延伸到幼兒園,期待透過制度面完善,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立法委員林月琴委員指出,目前國小以上的性平委員會調查,法規規定調查報告是可以提供逐字稿給家長,不理解臺北市政府為何引用兒少權法第66條第2項,不能提供不當對待認定委員會的調查報告給家長,讓受害家長打官司都苦無證據可以佐證,求助無門。

另外,本案111年爆發時,除了教育局失職,未告訴園內其他家長有發生性平案件,媒體也因為兒少權法69條規定,報導僅有14則,未能讓家長及社會大眾得知此案件,對此林月琴表示,認同兒少權法69條立法是為了保障兒少身心健康及隱私,立意良善,但新聞媒體因擔心揭露加害人的身分,可讓外界反推受害兒童的身分,而不敢報導,顯示此條文應進行檢討,避免更多兒童受害。

 

性平全齡化記者會四大訴求

  1. 請求檢察官扣押尚未扣押的物證,並傳喚證人們避免被告串證。
  2. 推動性平全齡化,針對幼兒園性平案件,應比照國小以上程序,進入性平委員會調查
  3. 保障受害者家屬知情權,檢討兒少權法第66條第二項,行政機關對於此法過度解讀,應提供家長調查報告全文
  4. 檢討兒少資訊揭露範圍,檢討兒少權法第69條,對於加害人與受害人在同樣的學校/機構,揭露資訊程度應修正

閱讀更多:直視兒童在校園、機構被性侵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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