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勵馨籲未成年性侵受害,追訴期應從成年後延!

很多遭遇性侵的孩子,其實是到了成年之後,才意識到自己發生的是「性侵害」。長大了的他們,終於有機會說出來,有能力求助了,但擋在眼前的,卻是名為「追訴期」的高牆:民國95年以前,性侵追訴期只有20年。

今年初,憲法法庭已受理【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案件,將審理「民國95年以前性暴力犯罪追訴期規定」是否合憲。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出席公督盟暖暖Sunshine協會舉辦之記者會,共同呼籲「大法官應宣告兒少性侵追訴期違憲!」

王淑芬副執行長以勵馨的實務觀點出發,強調此次釋憲議題,與勵馨性侵害被害人服務息息相關:

勵馨蒲公英性創復原中心每年服務約300人,提供心理諮商協助,求助者年齡31%是30-39歲,17%是40-49歲,但他們半數都在處理18歲以前童年性侵的早創議題。

或許不是每個人都想要尋求司法途徑,甚至很多被害人想要帶著秘密一起進入棺材。但去年#MeToo引發集體意識後,有些被害人想要加入訴訟的行列卻被駁回,讓人感到憤恨遺憾,無法透過司法救濟施壓行為人,只能自己默默承受一切的傷害。

 

兒少性侵犯罪 追訴期應從被害人成年起算

我們非常清楚兒少性侵害的特殊性,因為兒少的心智能力尚未成熟,影響其辨別、意識理解及面對回應的能力,因此容易成為加害人的目標。

當童年遭性侵卻無法追訴,不僅剝奪被害人的司法救濟權利,也可能助長加害者的犯罪行為,因為兒童性侵犯常常具有難以矯正及再犯率高的問題。
⠀⠀
勵馨多年來積極倡議刑法》第80條修法,主張在童年遭性侵的被害人,追溯期不應該跟成年人一樣,兒少應該有特別的保護措施,追訴期應自成年後開始計算。

2023年#MeToo促進的性平三法已經有先例,甚至可以比照國際趨勢直接取消追溯年限。

如此也能實踐《兒童權利公約(CRC)》的精神,因為兒少遭受性犯罪的人,他們的兒少最佳利益、生存發展權及表意權都遭受到侵害,而延長追訴期(包括民事賠償的追訴期),能填補這些權利、促進兒少最佳利益的實現。

幾天前,法國的吉賽兒性侵害案件的判決引發全球矚目,進行了一場不僅是法國、也是全球性侵害防治「羞恥必須轉向」的公民教育。

望法務部能盡速研擬兒少性侵害追訴期議題,提供兒少性侵害被害人更友善的司法制度,透過訴訟將羞恥從被害人身上轉向加害人,我們一起努力。

訂閱電子報

已發送 Email 驗證信給你,請點擊信件連結以完成訂閱程序

暫時無法接受訂閱,請稍候重新嘗試
分享
勵馨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