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風車劇團負責人李永豐說,被當「廠商」,是他過不了的門檻。其實,公益團體被當「廠商」由來已久,面對呼之即來,揮之即去,或只講求銀貨兩訖,以僱傭關係被對待的諸多關係中,五味雜陳,心有戚戚焉。
這20年來,政府把法定服務助人工作,變成「公設民營」或委託方案,以招標方式委辦給民間之後,民間公益團體瞬間被矮化成「廠商」,再也找不回夥伴、平等的關係。政府儼然是採購者、資源分配者、監督者、控制者,民間公益團體淪為「廠商」、「受僱者」,這種上對下的僱傭關係,既緊張又不信任。很想問政府,到底知不知道公益團體的本質是什麼?
公益團體它與一般「廠商」是不同的,「廠商」在商言商,講求利潤,而公益團體在使命追求下,不管資源是募款而來或是承接標案而來,都會克盡所能,要求自己做到最好,期許成效一加一要大於二,甚至要有影響力。聰明的政府應該要善待、珍惜公益團體,因為它們是公共財。
遺憾的是,當政府把公益團體視為「廠商」之後,為了防弊與所謂的監控,從中央到每個縣市政府,每個局處,各自發展出好幾套,既繁複又高難度的核銷制度,小小一個台灣,沒有標準作業流程,為了核銷,民間組織很辛苦、很悲慘,光是黏貼單據,耗掉許多人力與精力,根本沒有節省到人民的納稅錢。最近中央政府想推的總額核銷制,民間給予拍手,可惜到了地方政府又走樣了,各縣市仍有自己一套的變種核銷制。
最令人詬病的是,社福、教育、文化等關於人的委託或標案,幾乎都是苛扣民間,承接的民間組織經常需要無息墊款,再依合約規定核銷請款。還有許多不合理與不平等的契約要求,如個案承擔量超載或無上限,或是勞健團退需要機構自行負擔,或將法定業務從委託案變形為補助案,形成只有業務費,沒有人事費的奇特現象,更甭談間接行政成本的給付。
把公益團體視為「廠商」的視野或偏見,嚴重傷害民間組織的生機。尤其政府的標案,讓許多小組織的財務結構被政府困住,明知作一個,賠一個,仍然像飛蛾撲火般,成為依賴政府的組織,無法自主或倡議,更無法提供創新服務,其實,也有中大型組織因為責任與使命使然,常常無法抗拒政府的溫情拜託,民間公益團體因此被困住。
矮化公益團體成為「廠商」,是台灣社會最大的損失,這種系統性的偏見,還真需要系統性的干預。優良的民間公益團體應該是社會的珍寶、社會的力量,不該被粗暴對待。如何跳脫「廠商」的視野與偏見,除了改變「出錢的是老大」的態度之外,更應從系統設計開始,改變委託標案的苛扣習性;改變採購制度,讓檢據核銷成為歷史,成果取代黏貼單據;建構優良公益團體的夥伴關係。期許台灣公益團體發揮影響力,自主又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