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在 2023 年三月公布的〈2022 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中,有效受雇者樣本共 4,504 份,其中就有 109 位女性及14 位男性在一年內曾經遭受職場性騷擾,換算下來約有 2.7%的受雇者被性騷擾。
如果按行政院主計處的數據來看,台灣私人受僱員工數量約 800 萬人,以 2.7%比率計算,預估 2022 年在一年內曾受職場性騷擾的被害人可能超過 21 萬人。
2023 年五月 31 日晚上九點, 民進黨前黨工在臉書上指控遭合作的導演職場性騷擾,涉嫌吃案的黨務主管在事件爆發後辭職,民進黨也重啟調查與處分。此事件在政壇開出台灣 #MeToo 的第一槍,而台灣職場的性別不平權如同散落各地的火苗,讓火勢一下子延燒開來,一路燒向文壇、媒體、校園、演藝圈,代表了職場性騷擾並非特定領域或單一事件,也就是說單一行為人的革職或請辭,或是終止相關領域工作,僅是短暫的警示作用,並不能真正停止任何職場性騷擾與性暴力的文化。
性暴力的本質並非是性慾,是權力結構上的不均等。
勵馨基金會長年實務工作中觀察 (註),職場性騷擾的不斷發生與事件遭隱匿,其中有兩個關鍵因素,一是權勢關係,再者是預防治制度的不健全。其中權勢關乎於階級、性別、年齡、種族、職權及教育等,各種造成雙方資源與能力落差的面向,而也就是這種懸殊的權勢,讓加害者能透過侵犯他人的身體界限、展現權力,進而獲得控制感。
然而性別權力在社會文化上隱性的不平等,反而成為亞洲性別平權排名第一名國家的台灣視而不見的軟肋。
但我們都忘了在權力結構內,性別雖然只是其中一環,但是卻滲透在所有的面向之中,包括受教育的機會、職場升遷的難易,特定領域由男性主導等等的情況。
牛津大學哲學家阿米雅 ・ 斯里尼瓦桑(Amia Srinivasan)在《性的正義》中指出:包括我們扮演的角色、誰表達情緒、誰接受情緒、誰在要求、誰在服務,這些規則早就淺移默化的形成。女性的主體也就在社會文化的建構過程中,一次次被抑制、限縮在客體的位置上,而這一切是如何發生的?
面對職場或其它場合的性騷擾,我們可能嘗試過許多回應的方法:
戴上耳機忍著不去聽;開玩笑推開客戶的手,裝作不在乎;漠視手機傳來的騷擾訊息。
這時候,我們背負著性別、角色、利益,及所在乎的關係,但卻忘記我們作為活生生的人,也有權利表達、行動,並且呈現出自己的意向。
然而在習以為常的回應方式中,我們是否意識到,這每一種方法,都在關閉一種感覺,忽略或否認自己聽見、看見與知覺到事情,當然也難以意識到,就在每一次的「退一步」與「顧全大局」,自己將身體與空間的場域不斷限縮,也將身體自主權讓渡了,這時候女性時常從自身的主體退到客體的位置,直到自己被塞到一個動彈不得,且封閉的社會文化與法治的框架之中。
從小到大,我們不斷在每一個生活環境中塑造經驗:在家裡,爸媽說:「叔叔好久才來家裡一次,你讓叔叔抱一下。」在學校,老師說:「女孩子坐要有坐相,膝蓋要併攏,不好看。」在職場,主管說:「女孩子工作能力是其次,個性要溫順一點。」
美國女性主義政治哲學家艾莉斯.楊(Iris Marion Young)認為,是意圖將女性身體客體化的目光與評論,使得女性被限制並定位在一個夾雜社會、媒體、文化與父權主義的空間裡,於是女性的身體與活動常常感到不自在,習慣用四肢圍住自己,因為這些自由、自主或自在的敞開動作,彷彿是在邀請別人的關注。
這些不經意的目光與言論,正一點一滴的允許社會將女性的身體建構成「供他人關注的客體」,然而女性遭客體化的同時,也伴隨著侵犯者的威脅,不僅是帶有意圖的凝視,也包含各種肢體的碰觸,甚至是性猥褻或性侵害。
性與性別的不平等無所不在。
性騷擾與性侵害不只發生在女性身上,更可能發生在任何一種性別、族群、年齡、教育程度與社會階級,因為權力不對等才是性暴力真正的核心議題。阿米雅・斯里尼瓦桑曾說:「有些形式的不平等可以用法律解決,有些形式的不平等只能透過社會變革的力量來改變。」
2023 年六月 5 日上午十點,勵馨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共同舉辦聯合記者會,要求政府應盡速修法並提出性騷擾防治的加強措施,從系統面徹底做出改善、補足被害人所需的資源;呼籲雇主建立透明可信賴的申訴管道,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讓更多的被害人能在第一時間獲得支持與資源,不須再噤聲忍受性騷擾。
建議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章性騷擾之防治第13條中增加第4款: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協助僱用人處理性騷擾申訴、調查及提供包含社工、諮商、身心科診療與法律諮詢等被害人服務。
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14條:雇主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建議修訂為:雇主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應」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購,並負擔其費用。
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 7 條第 2 項: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建議修訂為: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雇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其中應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和「事件調查」之專業者,且至少需要一位外部委員參與,調查結果需要呈報主管機關。若申訴人或被申訴人不服,直接向主管機關申復,由主管機關另組調查小組展開第二次事實調查。
性騷擾帶來的傷害不亞於性侵害。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不諱言指出,職場性騷擾被害人服務資源非常缺乏,依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規則》第 14 條並沒有規定實質的協助服務,導致性騷擾被害人只能獨自摸索解決方式;在申訴過程中遇到種種不友善回應和忽視,時常使被害人陷入「失去工作」以及「缺乏求助資源」蠟燭兩頭燒的處境。
唯有修法補足職場性騷擾的「被害人服務資源」,才能為被害人提供充分的支持,陪伴他們走過漫漫的復元之路。
「#MeToo,然後呢?」許多人心裡都暗忖著這個問題。
雖然各界都在討論台灣的 #MeToo 整整晚了五年,不過政府與國家元首隨即在一周內回應性騷擾,並從被害人處境、司法公平正義與性別主流化祭出三大改革措施,行政院也於六月中旬表示,已要求性平三法主管機關:勞動部、教育部、衛福部積極研議,預計七月中旬行政院會完成修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期望七月底以前完成性平三法修法。
不可否認的是,我們已經站在一個截然不同的位置。此次的 #MeToo 運動,社會的關注與態度的凝聚,讓台灣的性別平權之路向前開展,也讓性暴力被害人得以離開在此之前的壓抑處境。漸漸地,人們也許能更公開說出自己遭遇性暴力,以及和性有關的不當對待;同時間,台灣社會對於性暴力、權力與性別不平等的觀看角度與氛圍也悄然發生改變,我們更可以期待,有一天,當被害人說出自己的受傷經歷,不用擔心被汙名與攻擊。
當人們意識到性騷擾與性暴力事件可能發生在每一個人身上,因為權力的強與弱是相對關係,無論來自個人或環境關係,不只是女性,每一種性別、族群、年齡和職位都有相對弱勢的時候。
因此,我們就都有責任參與進來,你有可能是陪伴被害人的重要他人、不再沉默的旁觀者、勇於承擔責任的雇主、投入性暴力被害人服務的助人工作者、積極投入性暴力議題的新聞工作者,推動相關法律與政策的民意代表,或縣市與部會首長,以及每一個無論說或不說、承擔著受傷經歷努力,好好生活的當事人,都是這場溫柔社會革命最忠實的夥伴,勵馨基金會邀請每一個夥伴一起持續前進,讓每一聲#MeToo 都讓性別平權更加走進台灣的制度、文化與社會結構中,台灣的 #MeToo 運動才正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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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勵馨基金會 2021 年底完成的「性別暴力調查報告」中指出,職場性騷擾被害人有 25% 曾提出申訴,而他們申訴的過程中,最大的困難是證據不足佔 50%,其次是申訴單位反應消極佔 3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