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這幾年風行所謂的友善或合作式父母,對於訴請離婚的案件,均被強制進入調解或要求審前會面交往,許多目睹暴力的孩子因此很受傷,在家暴服務、實務界的我們必須說,不是所有的離婚官司都適合合作式父母。
法院強制孩子進入交互會面,只要孩子不願意,其主要照顧方就得背負原罪,法院視其為「離間」或「控制」所造成,孩子完全沒有說不的權力或權利。試想,一位目睹家暴創傷壓力的孩子,在家裡很少見到或感受到施暴者的愛,甚至是恐懼的,好不容易與受暴一方離家或住到中途之家,卻在父母訴請離婚訴訟過程中,被要求與施暴者見面,但在身心未準備好的狀態下,被強迫與施暴一方家長會面,是好的嗎?我們在實務中常見到的是,會面結束後,孩子產生身心創傷,包括拔頭髮、嘔吐、肚子痛、做噩夢、大吼大叫。
親子關係是日常生活中累積或經營出來的,孩子與一方關係不好,不接受會面,是誰的問題?是誰該負的責任?法院卻將照顧方扣上「離間」或「控制」的帽子,並指涉孩子罹患「父母離間症候群(parental alienation syndrome, PAS)」,其治療方式,居然是讓子女持續和家長接觸,這是非常離譜、不公平也是不對的做法。
所謂的「父母離間症候群」是由一位哥倫比亞醫學院無薪兼職臨床教授╱兒童精神科醫師Gardner,透過擔任離婚案件男方的專家證人,觀察被指控性侵子女的父親,臨床觀察,在1985年所得的結論,並在自己出版多篇文章與書籍定義所謂的「父母離間症候群」,是一種病態醫學症狀的診斷,然而這些出版卻沒有實證證據的支持。它的治療方式是讓子女持續和家長接觸,即使該家長被指控對子女性侵。Gardner甚至認為戀童癖是人性的一部分。
台大教授沈瓊桃指出,目前,英國、加拿大法院已經禁止使用「父母離間症候群」,美國全美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委員會也駁斥此名詞,並建議不要以「父母離間症候群」作為侵權裁判的考量。除了Gardner 之PAS理論不符合美國聯邦證據法則,欠缺證據能力,美國的專業社群亦不認可,未將PAS納入DSM-5(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之外,悲劇也陸續發生,賓州法院判決一位青少年接受PAS治療,該位青少年上吊自殺,許多受暴婦女被指控讓子女得到PAS因而失去監護權。Gardner本人2003年遭美國法院舉行公聽會檢視PAS,並未出席,之後因無法提出PAS的科學證據,畏罪自殺。
很不幸的是,台灣法院卻在Gardner死了15年之後引進,還大力推廣,無視於國際間的看法,更無視於孩子的權力與權益,一味要求孩子與施暴者會面交往,情何以堪?台灣法院真是落後啊!資訊落差居然如此的大。
台灣法院若真的有落實孩子最佳利益考量,請了解不是所有離婚案件,都適合進入友善或合作式父母的模式,也不是所有的孩子都應被強迫進入會面交往。我們必須嚴肅的說,家暴離婚案件有安全考量,子女和某方家長有高衝突關係的,都不適合進入合作式父母或共親職模式的,也不應要求其孩子進入會面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