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密關係暴力意指:對前任或現任親密伴侶的攻擊與控制行為模式,不只是肢體暴力,精神暴力、跟蹤及騷擾、經濟控制、性暴力等,皆屬於親密關係暴力。而當線下的親密關係暴力,轉變成散布性私密影像,以此威脅、控制對方的數位線上型態時,就成了數位性別暴力。
在親密關係暴力類型與樣態中,以精神暴力佔最多數,像是辱罵、貶損、威脅、跟蹤騷擾、試圖控制對方的行為等。在勵馨的實務經驗中,除了長期服務家暴被害人及目睹兒外,也看見親密關係中遭受約會暴力的被害人,相對於家暴案件,較易受忽略,也因此缺乏資源的挹注。基於此,我們發展了「約會暴力被害人」的服務方案。
勵馨在約會暴力的實務經驗中,發現青少年約會暴力的發生以 16-24 歲居多,好發於交往期間,而分手前後則屬高危險期。在暴力樣態方面,青少年約會暴力以高壓控管較多 (年齡差距太大會有經濟控管),交往初期常以愛之名行控管之實,包括要求對方報備一切生活細節,例如:以手機打卡回報行蹤、控制對方的食衣住行,甚至採取自我傷害的方式來控制威脅對方等;也有人以幫對方保管打工所賺的錢為理由,對對方進行經濟控制。
這些實務經驗也呼應沈瓊桃(2013)的大專青年約會暴力經驗與因應策略初探研究調查:59%大專青年在過去一年有受暴經驗,其中以精神暴力佔最多,佔比高達 55.5%。遭受約會暴力的青少年大多找朋友紓解,認為分手就好,不需求助;然而,在我們的實務經驗中發現,青少年約會暴力藉由社工的服務,有很高的機會可以預防暴力重複發生的可能性。
勵馨認為,健康的親密關係是奠基於互相尊重與信任,不應含有暴力、控制和非自願性行為,且每個人有權利生活在安全、穩定而無暴力的環境中。在受暴復原的歷程中,我們也相信每個受暴者自身的內在力量,有能力透過系統協助脫離暴力環境/關係,建立穩定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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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長期關注性別議題,在公眾教育中,我們提出直接服務中的性別觀點,引導人們看見生活中「無處不性別」。在約會暴力的實務經驗中,性別刻板印象在情感關係中的影響很深,尤其在「愛情神話」以及「好女孩、酷男孩」的迷思下,被害人可能會誤以為那就是愛,因此主動求助意願低,且易有重複受暴的情形發生。
基於此,我們在情感教育中以「親密關係民主化」的概念來破除性別框架,並在浪漫愛的迷思中,引導覺察性/別腳本如何影響雙方的互動與期待。親密關係民主化強調在自由、平等、尊重的前提下與對方溝通與協商,瞭解彼此的差異、需求與界限,一起在關係的不完美中練習並實踐民主化。
而在破除性別的框架也讓我們進一步看見「約會暴力」的性別迷思。其一,約會暴力的受害者不只是女性,男性受害者也同樣經驗對方的辱罵、羞辱、情緒暴力、經濟控制等。其二,同性之間的愛戀關係,因為社會對同性戀者的污名及歧視仍舊在,即便通過同婚專法,仍有同性戀者因為受到「被出櫃」的威脅,在親密關係暴力的侵害中,不敢求助。
關係中的性別議題顯而易見,並且影響深遠。勵馨將服務中的性別覺察帶到公眾教育中,期盼實踐性別公義的社會,讓每一個性別的需要都能被看見,並且獲得適切的服務資源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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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關係暴力的內涵隨著家庭和親密關係型態的改變,既有的法規與保障明顯不足,因此勵馨持續倡議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讓不同樣態、非同居親暴和同志家庭內的親暴也能完整受到法律的保障。
首先,勵馨建議讓「非同居親暴」也準用家暴法第三章的「刑事程序」,以充足拘束相對人的手段,並讓被害人得知案件處理情形和相對人的動向。家暴法第三章專為家庭暴力事件而設了特殊的「刑事程序」規範,其中包含更多拘束相對人的手段,以及通知被害人案情和相對人動向的規定。在實務上可看到,非同居親暴的危險並不亞於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相對人雖然和被害人並沒有同居,但仍會透過言語威脅、騷擾、暴力等等方式持續傷害被害人,因此,非同居親暴的情形,同樣需要拘束相對人的手段。
其次,被害人與相對人間關係緊張,常要小心注意相對人的活動,因此,被害人也需要知道案件處理情形和被害人動向。然而,由於家暴法第63-1條沒有準用第三章「刑事程序」,關於拘束相對人和通知被害人的種種規定皆無法適用,非同居親暴的被害人未能得到完整的保障。
再者,勵馨建議修正家暴法第3條所規定的家庭成員範圍,使同性婚姻的親暴保護範圍能與異性婚姻一致。雖然在2019年之後,同志也可以結婚,但因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沒有準用民法的「姻親」定義,如果同性婚姻的一方遭到對方非同居的父母毆打,由於對方未同居的家人與另一方並非姻親,這類受暴的被害人無法適用家暴法來聲請保護令,形成保障的漏洞。
最後,勵馨也認為「家庭暴力防治法」這個名稱應該擴大包含婚姻外的親密關係暴力,方能因應時代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