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房東漲房租,為什麼不考慮存錢買房子?」「你就是不夠努力工作,才買不起房子。」1970、80年代,許多人都有買房大夢,相信只要努力工作,就可以買房子、成家立業,擁有屬於自己的家。但隨著時間推移,物價與平均生活費用持續攀升,時至今日,買房對多數民眾來說不僅是一個夢,連只求房屋使用權的租屋一族,都難以安穩、一屋難求。
時空背景變換帶來法律政治與經濟環境條件的差距。根據勞動部與內政部實價登錄統計資料,全台2019年至2021年的住宅總價漲了20%,期間薪資卻僅成長4.3%,買房需要努力的程度,已超出多數人所能負荷。
以月薪5萬的工作者來說,倘若想在新北市買一間30坪、價格落在1,200萬台幣左右的房子,必須先準備2至3成,約是240萬至360萬的頭期款,若以30年期攤還,每月平均需要攤還超過3萬5千元的房貸,僅居住成本就占了月收入的7成。這也代表難以有更多經濟成本去承擔其它風險,像是意外、生病、受暴、離婚、被解雇等任何會影響生活軌跡的事件。
內政部最新統計,2022年第三季全國房價所得比為9.8,而在工作機會和住屋需求較高的縣市,比數則較高。像是台北市的房價所得比為16.2;新北市12.96;台中市11.34;高雄市為9.06。但在世界銀行(World Bank)定義中,房價所得比落在4至6才是可負擔的合理範圍。因為當房價所得比太高,收入跟不上房價,導致居住成本過高,會排擠到其他的必須消費。
一旦居住需求是建置在財產權上,付出越多資本就能獲得良好居住條件的邏輯,讓上述的計算公式聽起來很有道理,而這也十分符合台灣文化長期以來「有土斯有財」、「努力、犧牲值得獎勵」的價值觀。然而當我們將居住需求從基本人權的角度來看──也就是居住權,這種「獎勵努力價值」的做法,背後往往掩蓋的是「分配不平等」與「機會不平等」的事實。
《為什麼不平等至關重要》一書作者,美國倫理與政治哲學家托馬斯.斯坎倫(Thomas M. Scanlon)在書中指出,討論社會公共議題時若流於「獎勵努力價值」的泛道德化是危險的,因為會落入合理不平等的陷阱:人擁有的少,是因為他們不夠努力、道德上有所缺失;也很容易產生一種「應得觀」,認為勤奮的人會因為努力而得到適當的獎勵,而努力不夠的人活該,因為懶惰受苦。
托馬斯.斯坎倫也強調,各國政府應有義務提供人們在某些特定面向的平等關懷,例如身體健康所需的資源,像是醫療資源,和能維持有尊嚴生活的社會環境。因為真正符合公義的社會體制,並不需要人們以過度努力或犧牲去換取平等生存的基本權利。
托馬斯.斯坎倫所說的平等關懷,並不是要求平等提供等量的利益給所有人,因為並非每個人獲得相同的資源就代表社會是公平正義的;同時他深知期望每個人能在機會平等上有相同基礎是不切實際的,因為各項研究報告與數據證明,家庭環境的差異是獲得平等機會的最大阻礙。因為一個人出身在什麼家庭,絕大部分決定他在競爭市場中獲得成功的機會。
如果不可能讓所有人擁有平等的機會,我們如何讓所處的社會符合公義呢?若以托馬斯.斯坎倫的邏輯來看,還有一個方法,就是讓人們有「充分選擇的機會」。讓人遺憾的是,平等的匱乏通常不會單一出現,也就是說當一個人如果沒有平等的機會,他面臨的亟有可能是生活上全面性的匱乏:經濟的匱乏、健康的匱乏、家庭支持系統的匱乏、教育與職能的匱乏,每一項的匱乏都蠶食鯨吞著他有充分選擇的機會與權利。
「在忍受十多年丈夫的暴力後,我倉皇逃離家裡。但過去十多年,我都跟先生一起在外接工地的案子,所以我沒有其他工作經驗和技能,只能找服務業或餐廳的內場,薪水最好的時候,每個月能領到2萬8千塊……」勵馨基金會服務的婦女儀琳(化名)說。她因為長期過勞工作以及被先生施暴,健康許多面向已經亮起紅燈,「我們家沒有高血壓的病史,但我在40多歲時,就出現高血壓的症狀,醫生說如果長期處於高壓環境,比較容易罹患高血壓。」
儀琳說,以她現在的身體狀態,要做足一份全職工作已讓她精疲力盡。「那時候要離開庇護所,所以沒辦法,要開始找房子了,只能什麼工作都試試看,但再努力試也只有2萬5千元,扣掉孩子的學費、交通費、醫療費,和我們三人的餐食與生活費,好險還有勵馨基金會提供的經濟補助和心理諮商的協助,但1萬3千的房租租金仍然是我能付擔的極限……」
然而1萬3千元在房租已連漲13年的台灣,以及一屋難求的雙北地區,對一家三口的儀琳來說,又剩下什麼樣的選擇呢?「後來我們在市區的巷子裡找到一間約莫10坪大小屋齡40多年的套房,看起來很久沒有整修了,牆壁不時滲水有壁癌,天花板還有一個大洞,」房東說便宜租,所以不打算修繕,但對於逃離暴力不到半年,尚在受暴恢復期的婦女和未成年孩子來說,住在如危樓般的房子裡,讓生活重建之路遙遙無期。
「我也想過要找郊區房租比較便宜的地方。但孩子上學就會需要單程1小時的交通,兩個孩子上學和我工作的交通費算下來就要4、5千塊,我的大女兒因為長期看到我跟先生衝突,有嚴重的憂鬱症,不過在離市中心比較遠的地區很少設有日照機構。」儀琳想搬去郊區的想法,並不僅僅是考量房租,而是希望用距離換取生活空間,減少家庭裡相處的摩擦與情緒衝突,但各項條件的匱乏,其實並沒有讓儀琳有太多選擇。
失去房子,就等於失去與當地的連結,也代表社區裡的人際關係與社交網絡也會被切斷。加拿大著名都市規劃師查爾斯.蒙哥馬利(Charles Montgomery)曾將社交網絡比喻成樹根,健康的社交網絡像是老樹的團根,重要的人際關係像是自己、配偶、雙親與子嗣位於團根中央,細根則以不同強度向四方蔓延至身邊的親友與鄰居。倘若缺少與家庭外的人際關係,就像是團根收得太小,颱風一來就很容易倒。
我們看見,大約有半數受暴婦女選擇留在原本的家庭,但也有半數婦女為了脫離暴力選擇離家。「受暴婦女的庇護資源很少,在新北市只有2間庇護所,所以受暴婦女都是靠自己,很少用到庇護所的資源。」勵馨基金會林口服務中心主任李玉華說,新北市每年有超過1萬件的家暴通報案件,卻只有100戶家庭能住進庇護所,而且除了台北市、新北市和桃園市,多數縣市只能提供1至2週,最多一個月的期限。「但婦女通常從拿到保護令、離開暴力到處理完訴訟等,就需要一年。如果真的要穩定生活,至少要2年的時間。」李玉華說。
台灣師範大學社工系教授游美貴說:「因為地方政府資源有限,所以婦女通常只有7天、14天,或是21天的時間,是很緊迫的。」但求助後的資源是否能銜接上,特別是就業與居住的需求是否滿足,往往才是婦女能否離開暴力的關鍵。然而,在家庭暴力防治體系的跨單位網絡合作,卻獨缺主管住宅的單位,遺落了家庭暴力防治的一塊重要拼圖。
即使台灣《住宅法》從2012年開始將受暴婦女列入扶助對象之一。但無論是在社會住宅40%弱勢戶的評點機制中、或是排擠弱勢身分的租屋市場中(像是不願出租,或是出租後為了怕被課稅而規避租金收入,房東不讓承租戶申請租金補貼等),種種限制下,受暴婦女往往不是被幸運眷顧的一群。根據內政部營建署2022年數據統計,全國以受暴身分順利承租社會住宅的戶數為44戶,僅占社會住宅全體戶數0.3%。
當婦女在就業、經濟,與家庭支持系統都不足以支撐其獨自在社區生活,回到暴力家庭就會成為婦女不得不的選擇。「沒有人願意遭遇暴力,但是如果台灣的社會願意朝『免於暴力是基本人權』的方向努力,我覺得這些支持能讓婦女更有力量去對抗暴力。」游美貴教授認為,居住權更是免於暴力的基本人權重要的支柱,受暴者與的居住權應該被看見。
勵馨基金會在提供安置服務數十年的經驗中,我們瞭解在離開暴力後,婦女不同階段時的居住需求,庇護居住需要階段性的功能設計,從保密高、保護性強的獨立庇護所,到能與社會連結,自在建立人際關係的開放性社區居住服務,一步步回應婦女展開新生活的各需求與預備。
近幾年,勵馨基金會積極於全台各縣市尋找合適的住宅,並嘗試採用居住優先(Housing First)的工作模式。我們認為,讓受暴婦女自立生活,要從穩定居住開始,並在台北、新北、桃園、南投、高雄等5地提供自立宿舍與獨立家屋的服務,2019年更進駐林口世大運社會住宅,成立勵馨基金會林口服務中心承租26戶,其中20戶是提供受暴婦女孩子離開緊急短期庇護後的中長期自立宿舍,另外6戶則規劃作為陪伴目睹家庭暴力兒少(簡稱目睹兒少)的「向日葵小屋」,包括遊戲室、心理諮商會談空間,和能調節目睹兒少創傷情緒的感官律動調節中心(Sensory Motor Arousal Regualtion Treatment Center),還有提供課後輔導與餐食的向日葵食堂,以及作為社區交流平台的物資分享中心,讓二手物資帶動社區間的交流與分享,以活絡彼此互助的人際關係。
勵馨基金會在林口是依據《住宅法》第35條,由非營利團體(NPO)向政府承租,再無償提供每戶受暴家庭2年的居住服務,光是20戶家庭的租金每年總計就須要350萬,目前由新北市社會局補貼。「再加上服務團隊約13名專業工作者,年支出將近1,300萬,自籌費用超過一半,這對於入駐社區的社福機構來說,財務壓力是很沉重的。」李玉華說,一旦社會局終止對租金與專業服務的支持,勵馨林口服務中心可能難以延續在社會住宅裡的服務。
RightPlus多多益善的報導就曾經明言指出:積極的社會部門能掌握弱勢者需求,以資金和彈性的方案指標/服務框架支持民間團體,為個案開發多元的庇護管道、強化社會安全網。但拉高到中央層級來看,現行《住宅法》並未釐清衛福部的權責,衛福部在許多相關會議中恍如置身事外,而營建署則顯然認為社會住宅「服務」不在其業務範圍。
長期以來,社會住宅的公共性是國內外專家學者關注的議題。內政部的「社會住宅實施方案」與行政院核定「整體住宅政策」,也都提及了將社會宅結合社會福利資源,擴大弱勢家庭的租屋供給和選擇。然而在多多益善的報導中,營建署國宅組組長歐正興受訪時卻表示:社會住宅初衷並不是「社會福利住宅」,也直說:「勵馨是社福團體,社福團體要做服務,本該跟地方社會局處或衛福部申請補助。他們本來就要做個案協助,只是『場所』在社會住宅裡。」
報導指出,歐正興一再說明,《住宅法》第35條「非營利團體可為照顧弱勢而申請承租」,是以「專案核准」的概念執行,是由林口社會住宅的主管機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透過公文請內政部核准將空間出租給勵馨。也就是說,《住宅法》第35條的目的只是區分房客的類別是團體還是個人,並不是為了「鼓勵」社福團體進駐到社會住宅。
不難看出,在社會住宅政策在實行的過程中,政府不時忽略了社會住宅的社會性與公共性。然而我們認為社會住宅不應僅是為解決居住空間不足的問題,更應該成為社會安全網堅實的一環。因為居住的需求解決後,人才會對於「終於能穩定生活」有信心感。這也是勵馨基金會進駐社會住宅,與社區家庭一起工作的初衷。
我們認為,社會住宅不僅是居住空間,更是家庭生活的單位,建置社會安全網的基石。希望能讓所有生命經驗都能涵融在這個空間,安適其位、不被社會排除;同時透過社工與心理專業等服務,重新建構受暴家庭與社區的「零暴力生活」新體驗。
社福機構進駐社會住宅,除了讓社會住宅裡的住戶,無論是長者、幼兒托育、身心障礙與脆弱與受暴家庭等需求者,能獲得即時的服務,同時也能對社會住宅內外部相關網絡提供諮詢與協助,不僅能消弭社會大眾對於公宅與社會住宅的刻板印象,更可能成為讓社會混合居住的絕佳契機,使社會住宅不只滿足基本的生存需求,更在擁有多元交流的環境下,促成不同階層族群生活的互動與共融,讓居住人權更加落實於各個階層與族群的台灣社會之中。
我們也相信,如果台灣社會的居住權更平等,受益者絕非只有貧窮者或社會與經濟弱勢族群,而是整個社區、城市與國家的人民生活品質都能再往前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