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輿論瀰漫著對犯罪被害人不友善的氛圍,而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又有缺失,因此,勵馨與司改會、兒權促進會共同發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呼籲政府正視現行法規制度缺失,提倡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護,並參與修法完善法律上的保障。
基於長期服務性侵害、家暴被害人的經驗,我們對現行制度提出呼籲:
1、「犯罪被害人保護全面回歸國家責任」,明確規定由國家直接提供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以「國家責任」取代「代位求償」,由國家快速、直接的補償被害人,才能以被害人為中心,提供及時急需的補償金。
2、納入「創傷知情」的概念,提供犯罪被害人及家屬身心治療、心理諮商、社工輔導等全方位社會福利服務及專業協助。
而針對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我們認為,為避免性侵害犯罪造成的傷害,須針對行為人個案狀況分流,以進行有效的評估與治療,對高危險而無法治癒的行為人,應設計不違反最低人權標準的隔離制度。更要加強被害人權保護,盡速設立「性侵害保護令制度」,不要再讓性侵被害人只能在黑暗中恐懼。
目前勵馨正在推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責任通報」的修正草案,因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社工、心理師等第一線人員,得知有疑似性侵害情事需在24小時內進行責任通報,不論案主是否願意,如此常使第一線人員與個案陷入緊張,這不僅影響專業服務關係,且無論被害人是否成年、有無急迫危險一律強制通報,未能顧及被害人感受及意願,恐導致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侵害性侵害被害人之自主性,甚至導致被害人放棄求助意願(服務對象失聯、怕被通報不敢求助),進而犧牲了「不願被通報、但有創傷復原需求」的被害人。
因此,勵馨提出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等修正草案,改為:進行責任通報前,應取得成年被害人的同意,以尊重被害人的自主決定。惟如果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心智障礙、無意識、無法表意或顯有緊急危險之情形,責任通報人員仍應立即通報,無須取得同意,以兼顧特殊情形下的被害人保障。
在勵馨的實務工作上,常見初嚐禁果的小情侶皆未滿16歲,雙方家長氣急敗壞互告性侵,但是小情侶面對家庭、同儕與法院調查的壓力,不少孩子產生身心症狀,憂鬱症、恐慌症等。
勵馨主張,青少年兩情相悅的合意性行為,不應以刑法處罰,改以性別平等教育法導入教育輔導,包含情感教育、性教育資源等,並提供所需之社政資源,校園內教育尤應輔導先行。
不罰,不代表不保護孩子。只要是違犯意願的性行為,無論幾歲,一定是犯罪,不適用《刑法》227條,會有其他條文將此人定罪。
而我們也必須認知到,當孩子邁向青春期,對自己的身體、親密關係和情慾等,必定會有所好奇。與其在事情發生後用《刑法》讓孩子與家庭都接受震撼教育,不如先落實性教育和情感教育,教導青少年懂得尊重自己和他人。
2020年上半年,南韓爆發「N號房」犯罪事件,而國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自民國107年上路以來,拍攝兒少裸照、影片數量比例激增,從107年僅占所有性剝削案例的44%,108年攀升至59.1%,今年1到6月更暴增至77.6%,平均每天有2.38件兒少私密影像被散布。
為避免類似犯行於台灣重演,勵馨基金會與兒福聯盟、台灣展翅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組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聯盟,針對現行法「兒少性剝削影像」之拍攝、製造、支付對價觀覽及無正當理由持有等行為,就規範保障不足之處進行刑度與處遇之研議,後續更持續參與衛福部主辦之修法會議,將勵馨對於兒少數位性暴力防制之實務建議納入未來修法意見。
同性婚姻合法化已超過一周年,根據748號施行法,同性別的兩人,只要雙方經過結婚登記的程序,即成為法律上合法有效的配偶關係。
在異性戀婚姻中,若遭受未同住的姻親家暴,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保障。然而勵馨在服務中發現,748號施行法並無適用民法「姻親」的規定,而家暴法也無法針對「未同住之同性配偶姻親」做解套。
同性婚姻未與另一方親屬同住的比例偏高,一旦遭到另一方未同住之姻親施以家庭暴力,無論是言語、精神或肢體暴力,皆無法適用家暴法提出保護令聲請、在法律上獲得最基本的保障,僅能適用一般刑法,提告恐嚇、傷害等告訴,無法採取「民事保護令」聲請此種不會讓施暴者留下案底的法律行動,在人情考量下,往往影響求助意願。因此勵馨率先倡議家暴法修法,在與聯盟夥伴倡議下,衛福部已針對此問題討論研議中,期盼不久的將來,同性婚姻可以受家暴法完整保障。
暨2019年10月所提案「懷孕滿八周禁止人工流產」之公投提案遭否決後, 2020年3月,合一行動聯盟再次提出「人工流產思考期」公投並召開聽證會。內容包括「六天思考期」及「強制諮商輔導」,宣稱是「為了保護胎兒生命自主權及真正的女性權益。」然而,此舉並未能達到保障懷孕女性權益的目標。
勵馨長期深耕在青少女懷孕服務方案,20年的服務經驗中,我們所遇見的懷孕女性,更多是透過各式諮詢管道及與社工深入討論,歷經詳細評估後才做出終止懷孕的選擇。若貿然把欲終止懷孕者的圖像扁平化為「思慮不周」而增加六天思考期,不僅否定了她們的自主思考能力,更額外導致終止懷孕風險增加。
另一方面,即使懷孕者需要更多諮商資源,但不能忽視「尊重當事人自主權」,我們提供服務,且不帶價值判斷的協助每一位懷孕女性,分析其個人所處情境與資源,絕不刻意干涉當事人的最終選擇。
因此,我們完全無法苟同以「立法強制」形式,來推動提案方主張「以『保護胎兒』為目的、積極鼓勵婦女繼續妊娠。」其主觀意圖顯然已違反諮商專業倫理,有損當事人自主權。
誠如當年衛福部長陳時中所說:「又不是公投的人要生。」以公投決定來限制懷孕者終止懷孕的權利,嚴重危害母嬰的生命權與健康權,也違背孕產健康照護理念,更侵犯女性的身體自主權,與CEDAW公約第12條、第16條第1款及一般性建議第21號、第24號、第35號有所違背,因為女性有權決定子女的人數和生育間隔,不應受到配偶、父母、伴侶或政府之限制,國家不得拒絕或拖延女性安全施行人工流產之權利。
勵馨認為,我們真正該追求的,是提供女性完整、友善且不帶有特定價值的資源,確保懷孕女性在選擇終止懷孕前已清楚知道充分的資訊,這才是真正能夠達到尊重女性生育自主權的政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