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一直認為自己脾氣很好,後來才知道是因為我還沒結婚。」這是我自己在結婚兩週年時寫下的感想。維持婚姻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而且在法院看過太多的離婚案件,所以現在參加婚禮時,要寫下「百年好合」似乎變成一件困難的事……
婚姻中總是有許多磨合,大概沒有一對伴侶是不吵架的,但如果問題持續擴大到無法修復的地步,甚至是發生一方背叛另一方的情形,那麼雙方若不是自行協議離婚,就是要走上離婚訴訟一途了。
2023年3月24日憲法法庭對《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做出憲判字第4號判決,現行《民法》對於請求離婚的相關規定有部分違憲,需要在兩年內做修正。在了解這個判決的內涵和影響之前,我們需要先知道現行法律對於提起離婚訴訟的規定。
《民法》第1052條(link is external)列出了10種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的要件,而在1052條的第二項則增加了有其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時,只有無責任的一方才可以提出離婚的請求。從法律制度的角度來說,台灣是採行所謂的「消極破綻主義」以及「有責主義」,也就是說,當婚姻難以維持下去時,需要去探究誰是造成破綻的一方?而只有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但若雙方都有責任,則要比較雙方責任的輕重,只有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向責任較重的一方提出離婚請求。
然而婚姻關係的破裂,通常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且關係中的問題往往來自彼此認知上的差異,在交互作用之下產生的結果。「我會這麼做,是因為你……」,像這樣的指控很常見,但是很多事情並沒有絕對的對錯,所謂的「重大事由」,其實是雙方對相同故事的不同版本。但是當一方想離、另一方不想離的時候,雙方往往就必須在法庭上撕破臉,將對方在關係中各種醜惡的一面公諸於世,甚至將未成年子女、家族成員都拉進了這場戰局。
然而,當婚姻已經無法維持下去,規定只有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提出離婚訴訟,是否會侵害了另一方離婚的自由?而一方堅持維持著已無實質意義的婚姻,對彼此和子女甚至雙方家人來說就是好事嗎?這是本次憲法解釋案件的核心問題。
最終大法官們做出判決,首先是說明了憲法的「婚姻自由」包括了:結婚的自由、維持婚姻的自由,和離婚的自由。保障一方請求離婚的權利,就影響到另一方維持婚姻的自由,兩者之間需要平衡。其次是大法官認為,《民法》1052條關於提出離婚訴訟的規定,有維護婚姻法律秩序的功能,原則上並未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然而大法官們也認為,當婚姻關係發生破綻到難以回復,一方已無意願繼續維持婚姻時,《民法》現行規定不論狀況如何,都不准有責任的一方請求裁判離婚,最終所保障的也只是維持外在形式上的婚姻,而沒有婚姻的互愛或相互扶持依存的實質內涵,可能導致對於部分個案過於嚴苛,因此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正裁判離婚的相關規定。
在離婚訴訟中,常見有些家長為了想要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而堅決維持一個實際上已經無法修復的關係;或是堅持所謂的對與錯,認為明明都是對方的錯,為什麼是他來告我離婚?要離婚的話也是我先提出吧?但其實這些信念能夠留給孩子的,可能是一個只剩下空殼的家,或是更嚴重的──持續在各種衝突和暴力之下的牢籠。
在離婚訴訟的現場,我們深刻體會到,離婚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攸關情感、心理需求、人際網絡甚至是經濟的問題。法律上完成離婚程序,只結束了雙方在戶籍資料上的關係,但是雙方的情感和子女照顧問題,並不一定因此就能截斷。例如曾有一位朋友告訴我,他的父母親已經離婚快30年,他都已經40多歲了,但直到如今他要去找爸爸的時候,媽媽的心裡還是會有一些在意!
也因為家事案件有著這樣的特殊性,因此法律上規定了「調解先行」的制度,使雙方在對簿公堂之前還有一個溝通協商的機會。但是「如果還可以談,誰想要上法院?」這也是社工在陪同離婚調解時,常聽到的真實心聲。法律的問題已經很不容易了,但更困難的是千絲萬縷的關係中,如何從心理真正放下與接受?這或許是每個來到家事法庭的當事人都需要學習的功課。
《教我如何原諒你》一書作者,美國臨床心理學博士珍妮絲.亞伯拉罕.史普林(Janis Abrahms Spring)提到:「原諒」,對很多人來說可能是個不切實際、太過空泛與高標準的道德要求,但在這本書中提到的概念是,原諒不代表雙方要和好如初,而是找到療癒自己之道,有原諒的勇氣,也有不原諒的自由。
書中提到原諒的四條途徑:廉價原諒、拒絕原諒、如實接納和真誠原諒,前面兩個是一般認知中,對於原諒僅能二選一的是非題,但是其實兩個都沒有幫助。廉價原諒指的是在還沒想清楚前就輕易付出原諒,只是為了維持和平的表面功夫,是無法真正解決問題的;而拒絕原諒則是持續透過攻擊或是疏離的方式,只想到報復和懲罰對方,但這最終將會傷害到自己,讓自己陷入更深的痛苦中。
在選擇原諒或不原諒之外,還有最具價值的第三條路徑「如實接納」,是送給自己的療癒禮物,不需要原諒對你造成傷害的人,就能夠給自己力量與自由,好好的活著,並且超越傷害。書中提到如實接納總共有十個步驟,其中有幾個方法,可先提供給面對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參考。
接受情緒,照顧自己
情緒本身沒有對錯,它需要被理解與接納,而不是被管理。遇到了人生中的重大事件如離婚,會感到傷心、失落、憤怒,這都是很正常的,允許自己可以有這些情緒,好好哭一場、找親密的朋友吐苦水,必要時也可以尋求專業的社工或心理諮商協助。傷口一輩子都會在,也不該被忘記,但它可以被賦予新的意義,讓我們能夠避免再次受傷,這才是照顧自己最好的方法。
放棄報復,尋求解方
我在家事法庭見過太多想要尋求報復的當事人,最後的結果往往是冤冤相報何時了,「你讓我難過,我也要讓你不好受!」這是許多人的心聲,結果導致長達數年綿延不絕的訴訟,搞得雙方與子女精疲力竭但仍不願罷手!最嚴重的是將孩子作為工具,不讓對方探視或是離間孩子,最終即使贏了訴訟,也輸了親子關係。其實在報復之外,不妨想一想「我想要的是什麼?」如果只是想要平靜的生活,其實還有很多方法可以得到這個結果,例如可以善用調解或家事商談的資源,來達到你、對方與孩子三贏的結果。
保護自己,展開新生活
選擇放下,不代表允許對方再對我們造成傷害,假如是有家暴的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來禁止對方侵犯我們的生活,法院有家暴服務處可以給予當事人協助。另一方面,把時間精力多花在現在可以投入的事務,而不是花在爭執過往,可以培養新的興趣、人際關係、建立運動習慣等,幫助自己展開新的生活。你會發現,停止執迷於對方造成的傷害,才能真正讓自己得到自由。
自我反思,轉換角度
關係是建立在互動之上的,「你怎麼對我,我就怎麼對你」,當我們受傷時,有一件較不容易的事情是反思自己的言行,是否也造成了關係上的問題?這不是為傷害我們的人找藉口,而是讓自己得到成長的機會,幫助自己邁向更好的未來。也可以試著從對方的角度思考,他會這麼做或許背後也有原因,甚至他本身可能也曾經受過創傷。這樣的想法會讓我們開始同理對方,也不再只是著眼於對方的表現。
選擇放下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如果雙方有未成年子女,未來仍需要為了孩子而維持互動。我曾經用一個比喻向當事人說明如何面對衝突處境:「如果你必須要與一隻獅子共處,知道怎麼當一個馴獸師是很重要的事。」這是不容易的事情,因此非常需要專業人士的協助,而現在法院家事法庭也越來越重視使用社會資源,會透過轉介社工或諮商單位來協助雙方解開糾結的難題。
曾經有一位離婚的被告,一開始很不能接受法院要他上課、又要求他接受諮商,認為提出訴訟是對方,為何是他要做這些事?但經過社工的會談、接受諮商師的協助之後,幫助他看清楚這段關係的問題所在,理解為什麼會走到這一步,最後告訴我:「回過頭來,我現在反而感謝對方,否則我還會一直陷在這段不健康的婚姻當中」。
各地方法院家事庭都設有「家事服務中心」,提供家事案件當事人諮詢服務、陪同服務、資源轉介等協助。此外,除了提出離婚訴訟以外,勵馨基金會也提供想要離婚或已離婚的雙方另一個選擇,透過專業社工提供的「家事商談(link is external)」服務,協助雙方討論婚姻離合的決定、離婚後的子女照顧等,希望透過協助與陪伴,讓當事人不再停滯於「對」與「錯」的爭辯中,而是朝向「諒」與「解」的方向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