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駐點法院、提供家暴案件相關服務的社工,我常有機會進入社區,進行家暴與相關司法流程、當事人權益的宣導,並鼓勵民眾,如果遭遇家暴,請不要隱忍、尋求協助,可以和信任的人傾訴,也可以向警察、社工求助,必要時,可以聲請保護令。然而透過宣導服務,我們也發現,大多數民眾沒有類似經驗,對於聲請保護令的程序也相當陌生。
因此,希望藉由這篇文章,分享自己的社工服務經驗,讓讀者更了解保護令的樣態,以及在家暴事件發生、到聲請保護令的這段期間,數種可能發生的情況、以及當事人可能會出現的心情與反應。
「我兒子也不是那麼壞啦,只是喝了酒就沒辦法控制自己,像上次他一生氣、手一揮,就把我推下樓梯,但他也很後悔,說他不是故意的……」
「婆家、娘家都勸我算了,說『家醜不可外揚』,鬧到上法院很難看……」
這些來自當事人的陳述,透露出家暴、親密關係暴力事件的特殊性,在彼此緊密的關係下,其實存在著多重議題;例如伴侶關係失和、親子關係衝突、家庭資源的爭奪,彼此間常有著深沉複雜、難以梳理的情感糾葛。且這類案件常發生於較隱密的私人空間,又或是施暴者可能不是直接施以肢體暴力,而是透過精神暴力、經濟暴力、冷暴力、跟騷等方式施暴,都可能是造成當事人難以舉證的原因。
此外,由於華人社會的傳統價值觀中,對於關係維繫的重視常高於個人需求,所以在家暴事件中,也常見其他家庭成員因逃避衝突而沉默、或勸慰當事人「家和萬事興」、「以和為貴」等情形,更有甚者,會指責當事人破壞家庭和諧、或是包庇加害者,使當事人出現脆弱、羞愧、自我懷疑等感受。
以上這些情形,都會在當事人思索是否進入司法程序時,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有人堅持聲請保護令、提告刑事傷害並求償;但也有許多人,即使希望透過法律保護自己,但卻因對司法程序不清楚、或是擔心上法庭會對關係帶來巨大衝擊,幾經糾結後,仍選擇不進入司法程序,甚至反覆忍受暴力。
「他真的有對我施暴啊!為什麼法官不相信我?」
「只因為當下沒有證據,他就可以被判無罪?」
即使決定進入司法程序,當事人仍可能因判決結果與預期有落差,感到不平或受挫。然而,司法人員的所有決策,都必須以法律條文為基準,因此確實有可能會出現與一般民眾預期有所落差的判決結果。
美國心理學家梅爾文.勒納(Melvin Lerner)曾提出「公平世界謬誤」理論,指出人們慣於假設世界是公平公正的,並運作著「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規律。這個理論乍聽之下很合理,也能帶來安全感,卻也可能因忽略外在環境的影響,過於強調內在因素、即一個人的「好」與「壞」,而出現認知謬誤,最常見的例子,就是譴責受害人,以及對司法持有絕對的「公平正義」、「主持公道」的期待。
但在法院審理時,證據是相當關鍵的其中一環,在家暴案件的審查中,很多當事人勇敢說出受創經驗,卻可能因無法舉證、證據不足,收到駁回保護令、加害者不予起訴或無罪的判決。面臨不如預期的結果,當事人可能會受到很大創傷,出現「難道我不值得司法保護」或是「司法不公」等想法,而這些判決也可能影響其他受暴者對法律的信心、猶豫是否該進入司法程序。
然而,即使判決結果不一定如自己所願,尋求法律協助仍是一個值得嘗試的選擇。或許我們可以從另一個角度切入:「我為什麼要尋求法律判決?」從自己內心需求為源頭,思考採取法律途徑的目的;是「希望不要再遭受暴力」?還是「讓加害者受到懲罰」?自己又希望獲得哪些具體補償或協助?
選擇進入司法程序,多半是經過天人交戰才做下的決定,在乎判決結果也是必然的,然而,除了結果之外,另一個也很重要的目的,在於向加害人傳達「你傷害我」的訊息,當事人可以經由筆錄、當庭陳述等方式,道出自己的受暴情形,如果害怕直接與加害人對簿公堂,也可選擇「隔離出庭」的方式,單獨向法官述說。
採取法律途徑,雖然意味著將受暴事實明朗化,但也會降低當事人與加害人之間的不平等程度,就算最後判決結果不如預期,仍可表達出自己已意識到受暴事實、且不願再隱忍的態度。更重要的是,不論是否採取法律途徑,都請不要因為擔心判決結果、或是因結果與預期有落差,而否認自己所受的傷、壓抑自己的感受。
遭受家暴後,當事人如欲聲請保護令,建議先從兩大要點進行評估:是否有家暴事實?未來是否有再度受暴的風險?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載,家庭暴力的定義需要符合「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如果無法提供如錄音、錄影等明確的證據,那麼就需要提供足以讓法官評估、判斷,認定「加害人確實有對當事人施暴」的資訊。例如較無利害關係者──鄰居、遠親等證人的證詞,或是身上有難以自行造成的傷勢,像是後腿與背部受傷、菸蒂燙傷等情形。
未來是否存在受暴風險是另一考量,如果之後當事人再度受暴的機率很低,例如爭執原因已消除、加害人入監服刑、雙方已無聯絡等情形,法官也會參考、並審慎考量核發保護令的必要性。
正式開庭時,當事人自身的陳述也很重要,除了前述的兩大重點外,由於保護令高達13項,因此當事人也需要明確表達自己的需求,讓法官知道「你需要什麼」,例如遭受打罵,可聲請「禁止施暴令」;遭到跟蹤騷擾,即聲請「遠離令」;若家暴情節嚴重、且雙方之間不存在同居的必要時,可聲請「遷出令」,讓加害人遷出被害人的居所。
在部份情況中,加害人施暴的行為,來自於對暴力型態有較偏差或錯誤的認知,例如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屬暴力,或是認為只要沒有造成肉體的傷害,就不算暴力等等,又或者是加害人有精神疾患、酗酒、毒癮或情緒壓力等情形。在保護令聲請程序中,便會對加害人進行專業鑑定,法官可能會評估鑑定結果後,依職權核發「家暴加害人處遇計畫」,也就是專業人員與司法人員共同評估後,判定加害人接受適當的認知教育、輔導教育、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輔導,以降低加害人再次施暴的機率。
即使決定聲請保護令,當事人仍可能有許多疑惑,不知應如何進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家事事件法》規定,各縣市政府都會在當地的家事法院設置家暴服務處及家事服務中心,並安排專責社工,可提供家暴及家事相關案件的諮詢及協助,只要有需求,都可以前往詢問。
駐點法院服務處之社工具有社會工作、家庭、親子關係、生活計劃、司法等相關領域的專業,可提供法律諮詢及相關福利的資源轉介,並扮演民眾與法律之間的橋樑,除了引導民眾理解司法給予的保障和權益、協助民眾進入司法程序,也會陪伴民眾調適出庭的焦慮及擔憂,若當事人或親屬有安頓生活、保障人身安全等需求,社工也可以與民眾討論,並協助進行安排。
對於想聲請保護令的當事人,社工也可陪伴討論、協助研擬聲請書狀,也可就個別情況為當事人分析風險;例如,有些當事人因想躲避加害人的騷擾,便想聲請「遠離令」,但「遠離令」會明確寫出加害人需要遠離的地址,從另一個角度看,反倒是曝露了當事人的生活範圍,再度受害的風險反而更高。因此在聲請保護令之前,不妨先向駐點法院服務處的社工諮詢。
不論是自己還是身邊的人,對於保護令、家庭暴力及家事案件有困惑、好奇或是需要幫助,都可以諮詢各縣市的家暴事件服務處或家事服務中心。家庭事件複雜難解,也可能帶來巨大的壓力與創傷,如果因為家庭事務而感到沉重、困惑、甚至受傷,請放心向社工求助,讓專業的力量接住你、支持你,而不再是艱難地獨自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