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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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觀點】同婚周年後 看不見的多元性別家暴被害人需求

撰文/楊明惠(多重歧視性別暴力防治中心 社工)
實務發現,同性婚姻未與另一方親屬同住的比例偏高,一旦發生家暴情形,無法採取「民事保護令聲請」。Photo by Roselyn Tirado on Unsplash

2019年5月17日,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簡稱748號施行法)。當天,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賦予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

 

748號施行法和家暴法保障之不足

 

阿勝和小花是一對交往多年、已婚的女同志伴侶,兩人因為小花母親極力反對,一直未能向小花母親說明兩人目前的關係。每每阿勝和小花一起回小花母親家,總會遭小花母親酸言酸語,要阿勝不要再勾引小花,甚至經常趕阿勝離開,即便阿勝對小花母親態度謙和有禮,小花母親仍然污辱阿勝:「你這死同性戀,不要再影響我女兒!」甚至經常傳訊息恐嚇:「你敢再來我家,我就殺了你!」小花也因此遭母親威脅:「你若再跟她在一起,我就打斷你們兩個的腿!」

 

阿勝原本期待能漸漸融化小花母親的心房,也和小花一起盡孝道,但卻屢遭小花母親恐嚇,無法成為真正的家人,甚至害怕再和小花一起回家,為此感到無力和恐懼。小花為此也不敢再回家,礙於母女關係,小花和阿勝協商,由阿勝對小花母親提出保護令聲請,卻發現阿勝與小花母親的關係根本不適用家暴法……

 

根據748號施行法,同性別的兩人,只要雙方經過結婚登記的程序,即成為法律上合法有效的配偶關係。然而,748號施行法並無適用民法「姻親」[1]的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2]也無法針對「未同住之同性配偶姻親」做解套。就阿勝和小花的例子來說,一對已婚的同性伴侶之一方,遭到另一方未同住之姻親施以家庭暴力,無論是言語、精神或肢體暴力,皆無法適用家暴法提出保護令聲請、在法律上獲得最基本的保障。

 

期盼同等的法律保障

 

根據實務發現,同性婚姻未與另一方親屬同住的比例偏高,一旦發生家暴情形,僅能適用一般刑法,提告恐嚇、傷害等告訴,無法採取「民事保護令聲請」此一不會讓施暴者留下案底的法律行動。

 

同婚合法化並不是解決同性婚姻和多元歧視的萬靈丹,一年多過去了,多元性別族群仍然面臨許多不理解、不友善和生活上的挑戰。在同性婚姻中遇上家暴議題,一來面對求助系統是否具多元性別敏感度、是否會因求助被迫出櫃的擔憂;如有庇護需求,也會憂心庇護所的環境是否足夠友善,對於求助正式系統仍然會有所顧忌。

 

目前同性伴侶姻親無法適用家暴法的議題,衛福部已經在討論研議中,期盼不久的將來,同性伴侶姻親,可以納入家暴法保障範圍,與異性戀享有同等的法律保障。

 

[1]根據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配偶或前配偶。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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