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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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略的一角:從弱勢青年求職困境看見制度之侷限

撰文/沈秀媚(台中分事務所社工師)、黃玟瑜(社工諮商部專員)

17歲的小米在單親家庭長大,為了賺取生活費,從16歲開始便積極找尋工作機會。但因自身有邊緣智能障礙的狀況,在求職過程中屢次碰壁,亦曾落入性剝削。近期又因任職的餐飲店雇主惡意積欠薪資,無法支付房租及生活開銷,導致生活陷入困境。

依據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統計,自97年起至108年,每年平均有約兩萬件上下有關契約、工資等爭議件數,108年為26,435件;涉及勞資爭議人數39,626人,顯示數年間損害勞工的權利及調整事項並無看見明顯的下降。

 

面對集團勞資爭議,離職員工懇求:「勞工弱勢的權益需要加強保護」

近來爆發集團勞資爭議案件,雙方在調解達成和解後,遭施壓的離職員工懇求:「對於勞工弱勢的權益需要加強保護」,此語對照十年多來的勞資案件數,無疑令人感到憂心;於此同時,勵馨基金會在從事青少年就業服務時,因陪伴少年處理雇主積欠薪資的問題,更深刻感受到弱勢兒少在就業資源、勞動市場及勞動權益上,即便努力爭取,仍存在無能為力之處。

 

青少年失業率高,弱勢少年更難踏入職場

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的「勞動部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台灣2018年的青年失業率高達8.47%,超過10年前的8.34%,也高於全體失業率3.71%。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2-3倍,更遑論弱勢少年進入職場的高門檻。針對介於一般求職者與身心障礙工作者間,在勞動市場遊走的弱勢青年,需要研議、思考職場工作適配性的資源佈建。

以特殊服務對象為例,部份弱勢少年儘管未達身心障礙領冊標準,卻具有疑似邊緣智能障礙的狀況,無法使用身障相關資源,僅能以一般身份求職。在這樣的前提下,求職過程中總是不斷碰壁;或是好不容易錄取了,卻因反應能力不佳,在職場遭受排擠,被迫離職。

 

遭遇勞資爭議,使用救助資源不易達成成效

除了向主管機關檢舉以外,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第6條規定,如發生雇主積欠工資、加班費、資遣費或退休金等等勞資爭議,得先向勞政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後,再視勞資雙方意願提起訴訟。

108年勞資爭議終結案件共 26,396 件,其中以調解做為處理方式的案件共有26,196 件,占總終結案件量的 99.24%;而調解不成立者又占該處理方式的33.49%。在爭取個人勞動權益上,勞資爭議調解程序比直接提起訴訟更為簡便與快速,然而此種法定行政程序在進行斡旋的過程中,並不帶有輔助弱勢勞工的強制力色彩,最終調解不成立案件數比例不少。

一旦調解不成,未成年人在後續法律上的行動:無論是提出民事訴訟、墊償基金制度或法律扶助等,皆要有法定代理人同意出面協助(或是選任特別代理人)。對於因為家庭功能不健全,需自立生活或負擔經濟來源的弱勢青年來說,無形間加重爭取權益的困難度。

 

致力青少年培力,勵馨陪伴創傷兒少發展就業力

在歷經性侵害、暴力等創傷兒少身上,勵馨基金會致力於青少年培力服務,培植青少年自立技能,包含居住、理財、人際網絡與社交能力之建構,以及自信心提升等相關服務,更看見「就業能力」為邁向穩定生活的重要關鍵。針對就業面向,社工除陪伴討論職涯規劃、撰寫履歷、應徵面試外,也著重青少年勞動意識的建立,並教導覺察問題、向他人求救的能力。

勵馨認為,在勞動基準法規範上,既然十五歲以上之人即可受僱從事工作,此時的未成年自立青年便具備勞工身分,當遭遇不合理的雇主作為而面臨勞資爭議時,亦應享有完整的勞動權益保障。對於勞資爭議的處理程序上,應考量青少年本身經驗、條件上的弱勢,提供更積極性的協助,例如應設置青少年就業專責單位,統一規劃各級政府青少年就業輔導政策,專責人力及預算,另為協助弱勢青少年就業,設置青少年就業輔導專責人力……等(*註1)

除此之外,需思考從根本面解決青少年就業議題。勵馨期望能夠拓展多元的就業資源,透過許多愛馨雇主的加入,創造工作機會與友善職場環境並存的雙贏,幫助弱勢青少年順利與社會重新接軌。

*註1:監察院109教調0020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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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