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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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皆應享有性別平等的環境:性別歧視的言行,也是性騷擾

Photo by cottonbro from Pexels

在一月份有一件指標性的職場性騷擾判決定讞,判決認定強迫公開雙重性別的行為構成敵意環境性騷擾。

 

這個案件中的原告是一名雙性人,被告甲為原告工作單位的經理,被告乙為主任。原告出生時便同時具有男性和女性的性徵。雖然原告出生時性別登記為男性,但原告成長過程中,其性別認同逐漸確定為女性,故原告於大學後便以女性身分生活,僅身分證性別欄仍登記為男性。

 

2019年6月原告至柯達飯店敦南店擔任櫃檯人員,到職後向當時的經理告知具有雙性性徵一事。經理得知後逕行告訴當時的主任,接著經理和主任聯合要求原告,分別向早班和晚班的同事說明雙性事宜。原告雖然表示拒絕,經理和主任仍一再要求,使原告身處壓力。在原告對同事說明具有雙重性別的過程中,主任更以戲謔的語氣表示:「那你們(即其他同事)要看我扮女裝的樣子嗎?」

 

性騷擾的樣態不止這些

法官認為原告的工作與性別無關,但經理和主任卻強迫原告揭露性別資訊,此舉已造成敵意性的工作環境。

法院的判決顯示出,強迫公開性別隱私、對他人說性別歧視言論等行為,若造成敵意性的環境,這樣的行為也屬於性騷擾。或許在許多人的認知當中,性騷擾主要是指具有性意涵而涉及言語、不當接觸或散播文字圖片的行為,但性騷擾的樣態不止這些,過度的追求以及涉及性別歧視的言論與行為,也是性騷擾的樣態

並且,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的規定,所謂的敵意環境性騷擾本身就包含了「以性別歧視的言詞和行為影響他人之機會與表現」的情形。

 

所有人皆應享有性別平等的環境

換言之,我們要認知到,性別歧視的言論和行為,同樣會損害人們所應享有的性別平等環境。

就如這個案件中,原告的經理和主管雖然沒有做出帶有性意涵的行為,但強迫原告公開雙重性別,並對原告說出嘲諷的話,已經讓原告因為自己的性別而處於壓力和敵意當中

就根本上來說,性騷擾與性別不平等的環境密切相關,因此,性別歧視的言論和行為也是需要注意的樣態

我們期望台灣性別意識能提升,進而減少性騷擾的發生,讓不同性別和性傾向的人都可以在職場、校園和其他空間中充分發展、自由行動,落實真正性別平等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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