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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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觀點】18歲青年是「爸寶、媽寶」?

撰文/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民法》對青少年的授權,一直停在戒嚴時期的監控與不信任,也與現代生活嚴重脫節。

90年前,台灣青少年被認定民智蒙昧未開,當時的《民法》規定孩子必須到20歲,才具有法定「完全行為能力」。承襲這樣的思維,造就不少孩子成為今天的「媽寶」或「爸寶」。事實上,台灣的孩子不應如此,但相較世界舞台上的孩子,如氣候少女戰士桑柏格Greta,今年17歲;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馬拉拉,當時也才17歲。台灣的青少年確實顯弱了。

今年90歲的《民法》仍沒授予孩子太多權利,有些權利歷經修法,卻一直潛藏著許多不一致的邏輯,諸如,18歲能組成家庭,卻不能組織社團,想想,要組一個家庭比起籌組一個社團,要難上多少倍?人生婚姻大事要負的責任,居然比籌組社團容易?說穿了,其實就是國家要阻擋孩子的公民結社權。《民法》對青少年的授權,一直停在戒嚴時期的監控與不信任,也與現代生活嚴重脫節。

《民法》不能放手的還包括,20歲以下不能自己在銀行開戶,不能簽契約、不能買車、不能辦手機、不能辦學貸、不能在外生活租屋,更不能創業貸款或擔任團體負責人等,然而,這些都是現代青少年每天都可能面對的或發生的事情。台灣不少斜槓年輕人,早已創業,以上種種的不能,創業的他們只能找父母或找人代簽、代辦所有生活中需要的合約,這叫創業的年輕人如何自主呢?

難怪最近倡議《民法》下修成年定義至18歲的民團與青少年朋友們,戲謔《民法》是一部「爸媽寶」法案,一部不讓孩子長大的法,它控制了孩子的自主權。

再則,檢視《刑法》與《民法》,邏輯很不一致,還互相矛盾。例如,當孩子觸犯《刑法》,18歲以上是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如開車肇事,當事人即便未達成年人仍無法減輕刑責的,而18歲孩子打工賺錢是要繳稅的,這些責任與義務的要求,似乎轉眼之間又把孩子當大人了。慢慢花功夫檢視《刑法》與《民法》,就可發現他們之間有100多條是互相矛盾的,導致青少年在權利與義務上產生極大的混亂與不一致。

放眼看去,全球絕大部分國家已經將成年人定義在18歲,連鄰國保守的日本,也在2018年完成修法,隨之有130多項法律也將調整,預計2022年4月全面施行,包括年滿18歲就可申辦信用卡等業務,除了涉及健康及成癮問題的飲酒、賭博等活動,需要滿20歲才能從事。

台灣應正面檢視青年人的需求,18歲的青年不能被當「爸媽寶」,請盡速下修《民法》成年人的定義為18歲,並提出相關配套措施,把自主的權利及義務交還給青年,勿讓90年前的思維綁住21世紀青年。其實,將成年人定義從20歲降到18歲,意義不只有兩歲,還包含尊重、相信年輕人擁有完全行為能力,成為一個可以自主決定的人。修《民法》代表台灣正式把青年看成大人,他們可以承擔這些責任,勇於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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