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與家暴、性侵害,被聯合國一同列為婦女人身安全最大威脅,更對被害人造成莫大的心理壓力,影響生活甚劇。但在過去跟騷行為卻大多只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範「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但實務上裁罰頻率極低,缺乏嚇阻作用。
勵馨與其他民間團體共同倡議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在去年11月三讀通過之後,在今年6月開始實施。未來,跟蹤騷擾不再是「無法可管」的行為,若被害人因性或性別相關原因,反覆遭他人跟蹤或騷擾,可以報警要求核發書面告誡警告行為人,如果在兩年內行為人又跟蹤騷擾,被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此外,跟蹤騷擾的行為也被定位成犯罪,行為人將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法在 2021 年 11 月三讀通過之後,在 2022 年 6 月開始實
從法律公布到實施的這段期間,為了確保之後順利執行跟蹤騷擾防制工作,內政部警政署也進行了相關法規命令的訂定,包括《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草案》。然而,考量到跟蹤騷擾防制的目的在於盡快嚇阻行為人,以及保護被害人,為了讓跟騷法可以順利且有效的執行,勵馨針對《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草案》有以下建議:
除了針對前述法規命令的建議之外,勵馨也認為政府有必要依照立法時,附帶決議中所討論到的內容,檢討跟騷法的不足,並做出適當的修正。尤其應注意目前跟騷法在以下四個面向的不足之處:
本法第3條定義跟蹤騷擾是「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立法說明中則提到在認定跟蹤騷擾行為時,應一併衡酌被害人主觀感受,並以「合理被害人」為檢視標準。雖有意考量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並非僅以行為人的動機作為認定標準,然而,在實務上,仍有許多跟蹤騷擾事件難以判斷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因課業競爭長期遭同學跟蹤騷擾,或動機不明的長期網路騷擾等,恐因無法適用而形成漏洞。因此未來應針對第三條進行檢討修正,刪除「性或性別」之要件。
跟騷法第4條僅說明「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得核發書面告誡與行為人,第5條則規定若行為人在核發書面告誡後2年內違反書面告誡,被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並未規定行為人違反書面告誡時會受到哪些處置,嚇阻行為人的效果有限,故建議規定違反書面告誡後對行為人的法律效果。
跟騷法第5條之規定,保護令的聲請以核發書面告誡為要件,但實務上可能發生較為緊急,需要馬上聲請保護令的情形。因此,勵馨仍建議,保護令之聲請不以違反書面告誡為必要,保護令與書面告誡之程序可同時進行,方能讓被害人得到立即的保障,避免因任一程序延宕,而產生保護漏洞與空窗。
跟騷法第12條有關保護令內容多為消極性禁止款項(如:禁止行為人做哪些行為),沒有其他的積極規範,例如因跟蹤騷擾之發生,而需要行為人填補損害、賠償、交付物件等等,對被害人的權益保障明顯不足,建議納入積極的條款。
跟騷法上路,勵馨建議內政部完整修訂《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草案》這兩部法規命令,明確訂定核發書面告誡保護令的時間,以及「例外不得使用資料庫」的迴避條款,讓跟騷法的實施更能發揮效果。同時,勵馨要呼籲政府,請正視我們針對跟騷法提出的建議,適時檢討並修正法律,才能有效阻止跟蹤騷擾的發生,使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確實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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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的行為會構成跟蹤騷擾? 遇到跟蹤騷擾,怎麼辦?
我們也準備了《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重點說明,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