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跟蹤騷擾我怎麼辦 ? 新法六月上路 最重判處五年刑期

撰文/郭育吟(公民對話處 倡議組 組長)
編輯/蕭淳方(公民對話處 媒體組 專員)

「跟蹤騷擾」與家暴、性侵害,被聯合國一同列為婦女人身安全最大威脅,更對被害人造成莫大的心理壓力,影響生活甚劇。但在過去跟騷行為卻大多只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範「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但實務上裁罰頻率極低,缺乏嚇阻作用。

勵馨與其他民間團體共同倡議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在去年11月三讀通過之後,在今年6月開始實施。未來,跟蹤騷擾不再是「無法可管」的行為,若被害人因性或性別相關原因,反覆遭他人跟蹤或騷擾,可以報警要求核發書面告誡警告行為人,如果在兩年內行為人又跟蹤騷擾,被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此外,跟蹤騷擾的行為也被定位成犯罪,行為人將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法在 2021 年 11 月三讀通過之後,在 2022 年 6 月開始實

跟蹤騷擾 終於有法可管 勵馨提出建議

從法律公布到實施的這段期間,為了確保之後順利執行跟蹤騷擾防制工作,內政部警政署也進行了相關法規命令的訂定,包括《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草案》。然而,考量到跟蹤騷擾防制的目的在於盡快嚇阻行為人,以及保護被害人,為了讓跟騷法可以順利且有效的執行,勵馨針對《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草案》有以下建議:

  1. 建議於《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中明訂核發書面告誡的時間,例如:72小時內需核發書面告誡,以免警察機關受理案件後遲遲未核發書面告誡,無法達到嚇阻之效。
  2. 建議於《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明定何時核發保護令,以免被害人等待時間過長,因而再次受害。
  3.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草案第7條應設有「例外不得使用資料庫」的迴避條款,以避免辦理跟蹤騷擾案件的人員中有相對人利用電子資料庫得知被害人相關資訊。

 

《跟蹤騷擾防制法》不足之處

除了針對前述法規命令的建議之外,勵馨也認為政府有必要依照立法時,附帶決議中所討論到的內容,檢討跟騷法的不足,並做出適當的修正。尤其應注意目前跟騷法在以下四個面向的不足之處:

  1. 以「性或性別」作為跟蹤騷擾的要件,恐有保障不周的問題

本法第3條定義跟蹤騷擾是「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立法說明中則提到在認定跟蹤騷擾行為時,應一併衡酌被害人主觀感受,並以「合理被害人」為檢視標準。雖有意考量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並非僅以行為人的動機作為認定標準,然而,在實務上,仍有許多跟蹤騷擾事件難以判斷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因課業競爭長期遭同學跟蹤騷擾,或動機不明的長期網路騷擾等,恐因無法適用而形成漏洞。因此未來應針對第三條進行檢討修正,刪除「性或性別」之要件。

  1. 未規範行為人違反書面告誡的法律效果

跟騷法第4條僅說明「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得核發書面告誡與行為人,第5條則規定若行為人在核發書面告誡後2年內違反書面告誡,被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並未規定行為人違反書面告誡時會受到哪些處置,嚇阻行為人的效果有限,故建議規定違反書面告誡後對行為人的法律效果。

  1. 建議「保護令」不以「書面告誡」為前提

跟騷法第5條之規定,保護令的聲請以核發書面告誡為要件,但實務上可能發生較為緊急,需要馬上聲請保護令的情形。因此,勵馨仍建議,保護令之聲請不以違反書面告誡為必要,保護令與書面告誡之程序可同時進行,方能讓被害人得到立即的保障,避免因任一程序延宕,而產生保護漏洞與空窗。

  1. 保護令應增訂積極條款

跟騷法第12條有關保護令內容多為消極性禁止款項(如:禁止行為人做哪些行為),沒有其他的積極規範,例如因跟蹤騷擾之發生,而需要行為人填補損害、賠償、交付物件等等,對被害人的權益保障明顯不足,建議納入積極的條款。

跟騷法上路,勵馨建議內政部完整修訂《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草案》這兩部法規命令,明確訂定核發書面告誡保護令的時間,以及「例外不得使用資料庫」的迴避條款,讓跟騷法的實施更能發揮效果。同時,勵馨要呼籲政府,請正視我們針對跟騷法提出的建議,適時檢討並修正法律,才能有效阻止跟蹤騷擾的發生,使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確實受保障!

怎麼樣的行為會構成跟蹤騷擾 遇到跟蹤騷擾,怎麼辦? 

我們也準備了《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重點說明,請見》》

一次搞懂跟蹤騷擾防制法 重點整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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