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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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觀點】同性婚姻未竟之處

撰文/陳鶴勳(社工諮商部專員)

在眾人的祝福下,交往十年的立薰與雨靚終於結婚了。整頓好生活後,兩人欲收養多年來照顧的喬喬為女兒。不料研究法律後,立薰發現,除非她倆有一人本就是喬喬的媽媽,兩人才能同時成為喬喬的媽媽;否則,只有一人能收養喬喬,另一人跟喬喬依舊是法律上的陌生人……

 

2019年5月17日是台灣受到國際注目的日子──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經過漫長的歷程,立法院院會終於在當日下午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748施行法),賦予同性伴侶可以結婚的法源依據。

 

其中最重要的第4條條文,明定「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即肯認了:同性伴侶可以如異性伴侶一樣,前往戶政事務所進行結婚登記!

 

但同樣是結婚登記,同性伴侶跟異性伴侶的權利是一樣的嗎?

 

無法共同收養子女?

 

依照目前748施行法規定,同性伴侶沒辦法進行「無血緣關係子女」的共同收養,只能「繼親收養」。也就是收養對方有血緣關係之子女,因此原本一方單身收養的小孩子,無法成為另一半的共同收養子女。

 

同志伴侶若欲收養子女,其中一方使用單身收養的方式,但因法律規定無法共同收養,另一方便會與孩子成為法律上的陌生人。

 

至於人工生殖方面,根據國內《人工生殖法》第11條[1]與第2條第3款[2]之規定,受術夫妻需符合特定情形,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而目前同性婚姻的當事人是無法實施的。也因此欲求子的同志伴侶們,多半得選擇出國進行人工生殖,相較異性夫妻耗費更多的時間、金錢與成本。

 

家庭暴力、親密關係暴力保障有限

 

748施行法沒有準用民法的姻親定義[4],因此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對方血親並沒有姻親關係。若發生親密關係伴侶未同居之對方父母的暴力行為,基於目前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5]規定,對方家長可能無法認列保護令可聲請之範圍。

 

如前文提及的女同志伴侶,立薰、雨靚、喬喬三人一起在台北居住,但住在高雄的雨靚爸爸因為恐同,認定立薰帶壞自己的女兒,長期用通訊軟體對立薰施以言語暴力、精神暴力,甚至偶爾見面時也會使用肢體暴力。 由於立薰與雨靚爸爸無法以民法1123條錨點[3]的定義視為家屬,748施行法更未定義兩人為姻親關係,再加上立薰並未與雨靚爸爸共同居住,因此將無法符合申請保護令的資格。

 

勵馨透過長年家暴服務經驗得知,家庭暴力與親密關係暴力方案,大多是以異性戀受暴婦女為中心來思考體制建構。也因此,整體家庭暴力與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系統,皆會讓多元性別者難以適用,如「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便是較針對異性戀婦女受暴之處境而設計。

 

我們肯定行政院已對同志人權做了許多保障與努力,期盼日後能持續修法,將異性夫妻與同性伴侶的權利修齊。

 

我們呼籲,整體家庭暴力與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系統,能考量多元家庭,以性別意識的思維來設計、調整。

 

以及修改748施行法,使同性伴侶能共同收養非親生子女。

 

我們期待每個孩子都能與生命中親密的家人在法律上有聯繫;讓每個家庭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完整的家庭。

[1] 人工生殖法§11: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2] 人工生殖法§2第3款: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3] 民法§1123: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4] 民法§969: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5] 家庭暴力防治法§3: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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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