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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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只有說願意才是願意

撰文/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現代社會,求婚時,一定要對方有說願意,才算是願意,對方若沒有說出來,誰敢強行結婚?這麼簡單的道理,為何性行為不用徵求對方同意?

再舉例,一般財產犯罪,遭竊取或搶奪財物之被害人,並不需證明加害者之行為,有否違反其意願,而是未經同意取走財物之人,必須證明他的取得是經被害者的同意的。為何獨獨在妨害性自主案件裡,竟需要由司法及被害人證明加害人違反其意願?告訴人需要用力證明相對人違反他的意願,才足以構成犯罪事實?

因為,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此法,性行為需要違反其意願,否則不構成法律上的性侵犯。也因此台灣的檢察官、法官在辦理性侵害案件時,都會非常用力繞在「違反其意願」的字眼上,努力找尋、證明有否違反其意願?倘若告訴人當下嚇壞了,呈現無言、呆滯、沒有反應或反抗,都可能是被視為同意。

勵馨協助的個案,曾有檢察官、法官竟以沒有反抗,沒有咬傷相對人舌頭、陰莖,而不予以起訴,更甚的是,還有個案被反告誣告或小三,兼有之,這是甚麼悲慘世界?

最近,勵馨基金會邀請瑞典性侵害調查委員會委員暨哥德堡(Gothenburg)地方法官安娜.漢尼爾(Anna Hannell),來分享瑞典剛通過的性積極同意權法案,引來不少討論。扣除網路酸民,看到不少理性的討論,這真是好事啊。

勵馨並不希望法令一夕翻轉,即刻把《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從違反其意願,修改為積極同意權。其實,法案經過各層各界越多的討論與辯證,是較精準的。事實證明,經過充分溝通的法案也比較容易落實。

瑞典安娜法官說,他們討論積極同意權歷經20年,期間,還有兩次被束之高閣,一次是因為爭議太大,另外一次結論是不同意。大家本以為可能沒有機會再討論,沒想到,因為「#MeToo」運動席捲,2013年瑞典在婦女團體、社會壓力下,法院再次組成討論小組,2017年底居然修正通過法案,2018年7月1日正式實施性交「積極同意權」(yes means yes)修正案,將性自主權回歸到女性身上。這是繼加拿大之後,第二個國家實施積極同意權。

瑞典新法將讓檢警在蒐集性侵事證時,調查方向從「確認受害者有沒有抵抗」轉向「確認受害者有沒有同意」,有助減少檢討受害者是否說不、是否反抗、是否遭到暴力攻擊,並將責任歸咎於受害者「沒有抵抗」的性侵迷思。性侵害的問題不是受害者沒有抵抗,而是加害者沒有取得對方的同意。

換句話說,既有模式的「你當時有沒有抵抗?」預設了你本來就該配合發生性行為,因此當別人提出性邀約時,你必須拒絕,才有資格主張自己的性自主遭到侵犯;而積極同意模式的「他當時有沒有得到你的同意?」則預設了必須先得到你的同意,才能與你發生性行為,如果沒有得到你的同意,那就是侵犯你的性自主。

即便有台灣法學者指出,積極同意模式只會讓被害人在法庭上被問更多私密的問題,暴露在更多令人不堪的情境中,受到更多羞辱,安娜法官說,若果真如此,我們應該做的是訓練法官性別意識,不要問不該問的問題,而不是叫被害人不要上法庭。她也坦承,新法可能不一定會造成更高的定罪率,但它更改了性侵的法律構成要件,即參與性行為必須出於自願;使用暴力不再是性侵與否的構成要件,立法的主要目的在於改變大眾對性侵的刻板看法與心態。

樂於見到啟動性積極同意權的修法,讓女性成為性的主體,唯有掌握性自主權,確立身體的界線,才能夠在親密關係中保持獨立自主,並警覺到親密關係暴力發生的可能,避免成為親密關係暴力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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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