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亞洲第一個實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的國家。對於已經全面實施20年的民事保護令制度,為何一線的社工、個案會說,除了人身安全基本兩款之外,其他條款可以說是「看得到吃不到款」、「冷宮條款」?
回到《家暴法》的立法目的 :「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人身安全及保障其自由選擇安全生活方式與環境之尊嚴。」也因此檢視保護令到底有沒有以受害人為中心思考?真正保護到個案的人身安全與實質權益?成為重要評估指標。
台灣《家暴法》裡的保護令總共有13款之多,每款又分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三等級。根據法院的統計,自民國102-106年近20萬件的聲請案量,每年核發率均達6成以上,乍看之下會覺得成效良好。尤其人身安全基本款的「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令」、「禁止騷擾等行為令」,幾乎佔聲請案量的7成以上,其核發率達百分之一百,真要拍拍手啊!
但是,根據勵馨基金會的實務研究指出,身歷其境仍在驚恐狀態的受暴個案會說,「這只是一個宣示的保護令,說穿了,它就是一張紙!這兩款保護令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啊」。此兩款仍有約3成左右的施暴者無法遵守禁止再施暴或騷擾,個案也常因為當下無法求救或難以掌握證據,而噤聲了。
若再仔細分析保護令核發率,對於受暴者實質權益至其重要的「強制遷出令」、「強制遠離特定場所令」,以新北地院105年為例,其核發率則立刻「降溫」至14%與28.5%。為什麼?「社工指出,陪同出庭時法官常會問,相對人遷出之後,有沒有其他住居所……,最後就沒有裁定遷出。」其實,在個案人權與相對人人權之間,法界是有爭論的,有不少法官認為,將加害人趕出家門,違反人權。至於遠離令,「核發率也很低,因為,法官會要求說,要提出實際證明,他們才會核發……,然而實務上比較難定義,什麼是騷擾?」
除了遷出令、遠離令核發率低之外,還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交付子女」又稱暫時監護權令、「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或禁止會面交往」簡稱會面交往令,其核發率更低,分別為5.2%、3.6%,難怪保護性社工把這幾款實質權益條款,譏為「看得到吃不到款」了。
更遺憾的是,核發率低到不行,在2%以下被宣稱冷宮條款的,如「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租金、扶養費」、「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及財物損害費用給付」等條款,真的只能靠運氣,視法官自由心證核發了。
其實,影響保護令核發率最大原因,在於法院系統缺乏對暴力及不法侵害影響的實質認定標準。舉個例,以「加害人處遇計畫令」為例,106年1-6月各地方法院核發率,最高雲林地院(56.38%)、其次台東地院(43.75%)、新北地院(6.91%)、最低士林地院(5.19%) 、次低新北地院(6.91%)。
核發率落差如此之大,顯示審理標準缺乏一致性;即便是在同一法院,除了明確的暴力事實證據必須核發保護令之外,在缺乏對家庭暴力及其可能影響的實質認定標準下,只能憑各法官的自由心證發放,實質影響了各款項核發的程度及公平性。
誠如學者王曉丹與林三元的研究指出,我國在移植美國保護令制度之後,對於審理程序的進行以及證據法則的建立,卻又準用大陸法系的程序規定,這是一種拼裝式的移植。而保護令的核發,要符合《家暴法》第13條第2項有「家庭暴力的事實且有必要者」,是需要透過審理實務的累積而形成。
如今已經施行20年的《家暴法》,司法界應累積夠多的審理經驗,真該負起責任建立標準一致的證據法則,才能真正實現「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的立法目的。
最後,為家事法官請求,造成保護令核發緩慢或駁回的理由,最大原因是家事法官業務量過重、行政程序繁雜等。這問題存在已久,建議司法應訂定家事法官案量上限,以維護審理品質。
《家暴法》施行20年,如何讓保護令從只是一張紙,發揮實質司法保護效果,成為終止暴力的重要防線,是司法界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