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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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想想】限縮「權勢性交」定義 司法保護不了被害人

撰文/廖雅君(總會研究發展處倡議專員)
轉載/想想論壇

台南地檢署8月下旬舉行記者會,就林姓女作家一案(以下稱林女),陳星被告發與未滿十四歲及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利用權勢性交、強制性交、強制性交致羞忿自殺等罪嫌,均認定罪證不足,因而對陳星不起訴處分。

 

我們認為,性侵害案本就不易定罪,加上林女已經過世,無法出庭作證,也難以證明兩人性交時林女的年齡,因此對於檢方作出不起訴處分,並不令人意外。但南檢對於權勢性交定義過分壓縮,無視於性別、師生、成年與未成年人之間的權力關係,以及對於教師的權勢過於輕忽,使得刑法第228條規定的「權勢性交罪」很難成立,被害人的正義無法伸張。

 

南檢認為陳星為補教老師,並非學校老師,對林女的在校成績評等,甚至學測成績無決定權力,林女在補習班補習期間,與陳星應該無任何監督權勢、服從配合的關係,所以難認定陳星有利用權勢的可能。

 

此外,兩人第一次發生性關係時,已結束師生關係,所以也不足以認定犯下權勢性交罪。 這樣的不起訴內容顯示,不是現行權勢性交罪要件有問題,就是檢方認定有漏洞。基本上,雙方權勢上的不對等與資源差異,不會因為過往關係的消滅而不存在,所以我們認為,南檢忽略了「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權力關係」並非純粹來自於對成績的掌控,還有雙方在年齡、知識、社會歷練上的不對等。

 

尤其台灣社會有尊崇老師的傳統,老師在社會上具有崇高的社會地位,並不因為補教老師未掌控學校成績而稍減。加上陳星為補教名師,其光環比起學校教師而言,有過之而無不及,也在社會上佔據有利的位置。陳星與林女年齡差別之大、當時林女對於性的懵懂、加上陳星的補教名師光環,竟都無法讓檢方認定符合權勢性交。

 

權勢性交是在「看似合意」的情況下,實質有權力關係運作,造成被害人受此權力壓迫無法拒絕而與加害人發生性行為。因為看似合意,權勢性交被害人成為性侵害最不完美的被害人。

 

我們認為,台灣社會與司法人員都應確實認知到,年長者與未成年人之間本身具有年齡、金錢、權力、身分、社會地位的不對等;即便雙方皆為成年人,也需留意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例如師生之間、業務上受監督的員工與上司之間等。權勢性交更需要司法人員進入案件與被害者的心理脈絡來檢視,而非拘泥於法條的規定。

 

→全文未完,詳見《想想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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