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參考自美國,立法實施以來,今年已邁入第20年,期間歷經多次修法,逐步將服務對象及服務內涵擴大保護至滿16歲以上、非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及目睹暴力的受害者。在邁入下一階段的過程中,我們透過勵馨基金會在今年五月底辦理的性別暴力防治國際研討會持續關注國際家暴防治觀點,尤其是美國與澳洲的部分,以作為借鏡。
美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過程,從1970年代成立首間庇護所、非政府組織及各種聯盟興起;1984年,聯邦家暴法通過(FVPSA家庭暴力預防與服務法案、VOCA刑事被害人法案);1990年,美國華盛頓特區全國終結家庭暴力網絡團體(NNEDV)成立,是由各州聯盟成立的網絡團體,撰寫「反婦女暴力法」(VAWA);1994年,「反婦女暴力法」通過,NNEDV協助非政府組織、政府、警方以及其他組織落實新的條款,包括:(1)全美50州各州有自己關於家庭暴力法律、(2)曾於2000年、2005年、2013年修法,2018年將再次修法、(3)該法規定美國各州必須執行他州所核發的保護令(全美各州警察必須逮捕違反他州保護令的施暴者)。
美國華盛頓特區全國終結家庭暴力網絡團體(NNEDV) 副執行長Cindy Southworth指出,家庭暴力和性別暴力在世界各地發生率仍居高不下,是全世界還在努力的議題。性別暴力不管宗教、種族、收入、教育等差異,每個人都有可能遭遇到。在過去的服務中,不僅協助家暴受害者,同時也致力於協助NGO組織、政府部門及警察單位提供訓練課程。
而透過服務歷程也發現網路科技對於受害者的重要性,於是推展安全網路科技計畫,科技是不斷與我們的生活纏繞在一起,手機與電腦都有監控軟體,所有使用的足跡都會被保留,無法完全清除,甚至可能成為加害人控制的工具,導致受害者無法脫離暴力;但是科技也能夠幫助受害者,讓這些受害者知道如何運用科技求救,解決家庭暴力的狀況。
科技會被加害者濫用,但同時也可以加強這些受害者的安全及保護。另外在美國有非常強大的個人隱私保護法規與工具,因為我們知道如果沒有辦法保護受害者的個人隱私,這些受害者是絕對不會出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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