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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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投書】長髮不走路

近日媒體披露警政署保二總隊男警葉繼元因留長髮被記過免職,內政部長陳威仁甚至說此事無關性別!勵馨基金會認為,該案就是典型的「職場性別歧視案件」。勵馨基金會在此要求,警政署應出面道歉,擬定改善警察人員職場性別差別待遇與性別歧視的具體做法,並要求讓該男警立即返回工作崗位。

根據葉姓男警於12/18記者會中的陳述,其長官擔心其為精神異常,曾禁止他攜帶警械。這顯示我國雖在近年來不斷宣導性別平等,社會上也大力倡導性少數的人權,但公部門仍然嚴重缺乏相關性別意識,將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不同者病理化,且把狹隘的性別刻板印象強加於個人。

透過葉繼元的資料顯示,他在2013至2015三年期間,勤務表現共記功1次、嘉獎42支,代表留長髮與工作表現之間並無關聯。然而警政機關與該男警之長官,卻長期以其留長髮做為「處罰」之理由,讓葉員在短短三年間得到40支申誡,其中38支都是因為頭髮過長。

觀諸社會上不禁止男性留長髮的職業,多是強調陰柔氣質與細膩感受的行業,如藝術圈、時尚圈等藝術文化類工作;而特別強調肌肉、勇武、陽剛(武力、暴力)的軍警特(軍人警察特務),則限制男性不能留長髮;這其中所標籤的形象跟強化的所謂「社會觀感」,不就是男性等於陽剛、女性等於陰柔的性別刻板印象嗎?

因此若說警察留長髮會影響勤務工作,難道女警留長髮就不會?為什麼女警可以選擇留長髮和短髮,男警卻只能留短髮?如果女警的服儀規定為「(長髮)過肩時應梳髻」,那男警是否也可留過肩長髮並梳髻?事實上,長髮影響的不是紀律或勤務工作,而是警察此一職業角色長期塑造的男性陽剛氣質。男警留長髮太女性化了、太「娘」了,與警察(尤其是長期由男性擔任警察的角色)的形象不符。因此,男警留長髮被視為「傷風敗俗」、「社會觀感不佳」。

勵馨基金會表示,我國早已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該法第七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二條亦規定「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也就是說,警察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而葉姓男警因為其生理性別而被認為不應該留長髮,且因為其性別認同而遭到懲處,很明顯違反了性別工作平等法所欲消除的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立法精神。

勵馨基金會強調,此案明顯是國家機關帶頭違反法律規定,對該男警造成性別歧視,不但使他在職場上遭受不平等對待,影響其在憲法上被保障的工作權,也與性別平等的世界潮流相違逆。勵馨呼籲內政部立即為向社會做出不良示範道歉,並恢復葉繼元個人的名譽與職務上的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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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