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31的同志大遊行中出現「兒少性無罪,廢除刑法227條」的標語,使得是否廢除刑法227條引發廣泛爭論。
勵馨基金會長期致力於兒少服務工作,根據本會多年來承接「性侵害被害人服務方案」的經驗,在未成年個案中,有約40%的服務對象都是「兩小無猜」類型(即未成年兩情相悅,發生合意性行為,但卻因一方未滿16歲(性自主年齡)而被訴訟);且在許多案例中,可能因為雙方皆未滿16歲,造成兩人互為加害人和被害人,互相提起告訴,兩敗俱傷。
在這樣的案例中,因為社會傳統價值觀的影響,將男孩貼上犯罪者的標籤,女孩則成為了受害者,不但僵化了社會對男女關係的性別刻板印象,亦導致兩名未成年人與其家人關係惡化,並造成極大的情感傷害。
因此,勵馨認為,需要重新考量,將「未成年人」觸犯第227條的第三、四項除罪化,即18歲以下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發生合意性行為,不該以刑法處罰,而應導入教育、社政資源,健全情感教育之教導與危險性行為之預防。
至於刑法227條第一、二項仍然應成立,因為因考慮兒少身心發展狀況,任何人與14歲以下者發生性行為,皆為有罪。且若因對價或權勢關係而發生性行為,則為兒少性剝削或權勢性交,仍然受刑法之處罰。
至於為何未成年人在你情我願情況下發生合意性行為,不應以刑法入罪,而應導入教育、社政資源,健全情感教育等資源予以協助呢?根據勵馨2014年研究及實務經驗顯示,主要有兩大原因:
司法污名與標籤化的傷害: 兩小無猜案件在父母堅持提告的情況下,導致未成年人必須面對司法訴訟程序,承擔罪名,即使是在少年法庭,也是巨大的身心壓力與負面標籤。其延伸出的親子關係撕裂與衝突、以及未成年人的情感失落、個人的身心發展中斷,往往是更大的衝擊與傷害。
情感教育的阻卻: 以刑法處罰或許能嚇阻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但無法讓他們學習發展健康的情感關係與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也阻卻了家長與學校在此議題的引導教育責任。對於處在青春期的青少年,最重要的發展任務為「追尋自我認同」與「情感發展」,因此需要的是健全的情感教育,讓他們學會尊重他人、保護自己,並有正確性知識。
但刑法將兩小無猜入罪,嚴重阻卻教育現場與他們討論相關議題,使得他們在遇到情感或性行為相關問題時,無法向師長、父母詢問或求助,流於同儕間互相詢問或自行上網尋找解決方法,反而容易習得錯誤性知識,或以不適當的方式解決問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因此,勵馨基於兒少服務多年的經驗,並不贊成全面廢除刑法227條,而是希望將227條第三、四項除罪化,讓未成年人不會因為兩情相悅發生的性行為而成為罪犯。
期許台灣教育現場應加強情感教育的討論與學習,以教育、社政資源的介入取代司法程序,讓青少年擁有正確性知識、學習正確的情感表達,了解如何維繫親密關係及尊重他人身體,這才是真正尊重兒少福祉與權益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