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台灣民主深化工程的修憲案,6月16日在立法院,因國民黨堅持與不在籍投票,及閣揆同意權包裹表決的情況下,宣告破局;此種結局不但讓自2005年之後好不容易啟動的「憲法時刻」再度關閉,第二階段修憲遙遙無期,也讓現存憲政體制的缺陷與混亂繼續擴大,並讓長期因國家定位與兩岸政策造成歧異的政治僵局更形無解。 挾著318學運要求召開公民憲政會議與九合一大選後開啟的修憲契機,這次立院共提出35個修憲版本,可惜最後協商破局,更可惜的是,衡諸這次的憲改清單,包括18歲公民權、降低修憲公投門檻、不在籍投票、立委選制改革(降低不分區政黨門檻至3%)、政府體制(閣揆同意權、三權五權、總統制或內閣制)、環境權、勞動權、居住權(人權清單)等,林林總總,但其中並沒有和性別相關的項目。 期待憲改有更大能量 改寫男人的憲法 一向關心婦女與兒少權益的勵馨基金會也投入這次憲政改革運動,除了參與全國憲改聯盟的成立,也加入18歲公民權的倡議,並邀請台大法律系教授陳昭如教授主講「性別與憲改」愛馨學園論壇。 對這次憲改的破局,陳昭如認為,憲改不只是學界或政治菁英才該去想的問題,若無法引起足夠的社會關注、形成壓力,最後只會變成是兩黨的「相罵本」、演戲。她深切希望,未來憲改能有更大的能量,讓台灣能改寫男人的憲法。 陳昭如接著指出,台灣在制定憲法的1701個國代中,只有80位女性及18位台灣代表,女性的參與不足,缺乏民主正當性。雖然在1997與1999年國代修憲,婦女團體藉此爭取立委選舉婦女保障名額1/4入憲失敗,然而台灣女性國會議員的比例在全世界中已算高,只是目前的單一選區不利於產生少數代表。 根據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我國在1947年制憲時便賦予女性參政權,在憲法中明訂各級民意代表的選舉,需有婦女保障名額;解嚴後1991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增訂保障婦女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並宣示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2005年修憲,將立法委員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規範政黨的不分區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1/2。 婦女參政比例的入憲,使女性在國會的影響力增加,女性席次比例由1998年的19.1%成長至2008年的30%以上;而「地方制度法」亦於1999年明定地方議會1/4婦女保障名額,讓女性在地方的參政及當選率得以提高。 憲法條文應納入多元性別精神 勵馨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勵馨特別在這次修憲中倡議,將多元性別的精神納入條文。她表示,我國性別平等,呈現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本條文之內容,僅能解釋為「對婦女之特別保護」,這樣的規定雖說消除歧視促進平等,卻並沒有將多元性別的人民也納入其中,與性別公義的友善社會尚有差距。 紀惠容建議,將「性別平等」置於我國憲法之內,如現行憲法第7條,將男女去除改為「中華民國人民,無分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去除婦女改為人民:「國家應維護人民之人格尊嚴,保障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上之實質平等。」勵馨認為,雖然這次憲改破局,但婦女團體應該繼續努力,為下一次憲改蓄積更大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