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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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從未終止?

撰文/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近日,媒體報導板橋一對國中生因為戀情,不堪老師對他們刻意關注、處分,留下遺書,相約跳樓自殺,很遺憾的,雖經過急救,當天兩人仍都離開人世。又,另一起嘉義特教生被老師處罰,手段包括扯頭髮、不准吃飯、灌食朝天椒、戴紙尿布在頭上一整天。

 

僅認教學瑕疵挨批

以上兩樁事件,經家長申訴,調查至今仍未水落石出,特教生事件的調查結果,僅認定「教學瑕疵」,導致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痛斥。

這不禁讓人再次質疑,台灣教育界到底還存在多少不適任教師?如此不具人權概念,卻擁有權柄的教師,每天都可從媒體電視、報章雜誌,看到他們藉管教之口,行羞辱、虐待之實,手段之殘忍,讓人咋舌。

管教是東方社會上一代的迷失,總以為嚴師出高徒、不打不成器、這都是為孩子好等理由,甚至有家長要求老師要嚴厲管教,一脈傳承、一路沿襲下來,教育界衍生許多恐怖的管教模式與懲處辦法。

想想我們的成長過程,也可以說是在暴力體制中長大的。體罰、戒嚴、言論箝制,幾乎是我們共同經驗。

 

高壓管教便宜行事

從日據、戒嚴時代起,學校透過統一服儀要求,檢查管控學生,若不幸被標籤為頑童、不聽話的孩子,肯定被盯上,以鞭子嚴加管教。校園裡更不容許一點滴的戀情發生,不幸被逮到,如滔天大罪,被污名,當眾公審、羞辱。這些權控近乎虐待的管教方式,說穿了,是教師與結構性問題,大家沒有能力、沒有自信引導孩子,在缺乏覺察力之下,只能迷信管教信念,便宜行事的以高壓方式規訓學生。

 

體制暴力殘存遺毒

遺憾的是,今日台灣仍殘存遺毒,進一步說,這不是個別教師議題,而是整個體制暴力的遺毒,即便《教育基本法》明白條列,「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迄今23年過去了,仍無法落實。

近幾年,政府更是努力推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引進國際審查委員到台灣進行審查會議,甚至開始進行公務人員、教師訓練,但,為何每天總有校園虐生的新聞,從集體性侵、體罰、毆打骨折……,不勝枚舉?

人本基金會指出,從他們受理處理案件發現:

不管老師的手段與傷害再怎麼嚴重,縱使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訴、提出驗傷單、甚至經法院判決故意傷害罪成立,學校總是會說老師「只是情緒失控」、「是不小心」、「都是為學生好,只是手段不對」。而教育局或教育部都說自己「沒有包庇」,因為都是學校校評會或考績會決定的,彷彿只要程序完備,不論內容多離譜都可接受?

這就是體制暴力,保護與教育兒童都是國家的責任,老師是代替體制執行公權力,若老師在校園裡對兒童施暴行為,可以說,就是透過國家體制對兒童施暴,這時,學校、教育局、教育部等教育行政單位就應極盡所能,停止一切透過體制對兒童施加的暴力。

若體制只求維護體制利益,不以暴力為恥、缺乏對兒童人權的認知、對施暴者輕輕放下,或淡化暴力,就是體制暴力共犯,也為下次暴力預留空間,將無法終結體制暴力。

 

訂定規範確保兒權

國際審查委員對我國兒童權利狀況提出結論性建議,其中條列: 「建議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公私立學校及機構所有工作人員不使用體罰。」、「建議教育部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有效執行禁令,且使用體罰的老師將受到適當的制裁。」

這是一件急迫的工程,政府應該窮盡一切可能,終結體制暴力循環,包括對不適任教師處理檢討,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公約為依歸,訂定教師管教規範、確保學生申訴制度、確保身障孩子權益,並制定保障學生權利主體的權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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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