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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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服務】勵馨新竹服務中心 與兩小無猜服務對象的接觸

撰文/楊菁惠(新竹服務中心性侵組督導) 黃楷婷、高菁穗、梁家慈(新竹服務中心社工)
專家學者鄭凱云(左起)、勵馨桃園主任邱連枝、學校主任。

「兩小無猜」條款 依刑法第227條規定,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無論意願皆有刑事責任,與未滿14歲之人發生性行為,更會加重刑度,但考量青少年尚年幼,因此加註18歲以下之人犯227條時,可減輕或免除刑責,並將刑責列為告訴乃論。 勵馨新竹服務中心於2015年2月開始承接新竹縣政府委辦性侵害被害人服務方案,服務期間,鑑於兩小無猜案型的服務人數眾多,加上該案型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所需服務迥異,使得保護性社工人員除了要面對危急事件的處理,另外還要介入長期且非緊急的家庭、學校與孩子之三方糾葛。對於直接服務的社工人員而言,如何在服務與資源的分配拿捏,將是極需面對、處理的問題,因此特別舉辦相關議題研討會議。 透過本次研討會議發現,兩小無猜案型的服務對象,常以性行為、抽菸、喝酒等行為作為自己已經長大之證明,或顯示與父母親的依附關係不穩固、父母親的親職能力欠佳等,也有些是與同儕關係較為脆弱、易受霸凌。然而與異性關係較佳,將進而導致社會大眾對於服務對象易貼上負面標籤。 只是面對沒有接受服務意願的服務對象,礙於規定,社工仍必須提供追蹤服務,服務的推展或深度將受到挑戰,服務也易流於形式;再者,由於兩小無猜的服務對象多半為親密伴侶關係,對於往後親密關係的經營以及家長反應的擔憂,為服務對象較在意的問題。事實上,兩小無猜事件的發生僅是於法不被允許的行為,服務對象於家庭、學校,甚至是人際互動等各方面,早有存在已久的問題,此時保護性社工的介入,儼然成為學校、家長與服務對象間的協調或仲裁者,可說是偏離了保護性社工的服務本質。 也因此,不禁令工作人員質疑,兩小無猜條款是否真能解決根本的家庭、教育問題,抑或只是放大原本就存在的家庭衝突及人際交往議題,這樣的疑慮,值得保護性業務社工省思。 更多分享,請看勵馨桃園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gohtaoyuan/?fref=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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