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性侵害?它是個關於犯罪的治安問題,還是如何說「不」的文化問題?相當程度上決定了該起性侵害能否成案及判決結果。眾所周知,在我們的文化中,只有男性能從事性表達,女性只能被動表示接受或拒絕,也因此使得女性的性自主權形同不存;而法官在審理性侵案時,也往往以女性抗拒程度的多寡決定是否成案,從而枉顧了很多女性的司法正義,繼續強化社會中固有的「強暴迷思」。
加害人、被害者 司法天秤不公平
在婦女團體努力了二十年之後,「強暴迷思」在今日似乎並沒有太大改變,社會上仍普遍將性侵案歸罪在女方的衣著、夜歸與漫不經心,甚至懷疑是女方引誘不成後的腦羞成怒。更有甚者,執司司法天平的法官們,也分不清親密關係暴力與一般暴力的差別;對於在性侵過程中,女方是否有足夠的反抗以構成起訴的法律要件,也傾向於以機械化的方式加以判斷。
勵馨基金會舉辦的愛馨學園,特別邀請到以女性主義法學見長的婦女新知董事長,同時也是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副教授陳宜倩,以「誰是強暴者,誰是被害人」為題演說。陳宜倩首先以幽默的方式說,台灣的法律專業體系裡,法官問出來的話,與我們在外遇到一般阿伯會問出來的話並無二致,同樣是:「那麼晚怎麼還在外面?」
她表示,不應該把性侵害看成法律問題或治安問題,而應該看成文化問題。更清楚的說法是,我們的文化必須思索,人與人的關係中何者為「不」。雖然陳宜倩認為性的表達是一種文化問題,但也強調每個人的經驗感受都不同,而她是一個父親撫養長大並有練功的人,因此不但對男性的身體較熟悉,也不恐懼。
陳宜倩並舉自己的跨文化經驗為例表示,為了安慰友人,她曾在半夜二點帶一名心情沮喪的德國男性友人回家、同睡一張床上,當晚那名男性友人曾以手碰觸她的身體,但她沒有反應,那名友人就停止動作。隔天她問對方,為何不繼續(沒有其他意思);對方回答,因為她沒有反應所以停止,顯示對方因為她的無反應而接收到了「不」的訊息。
真拒絕、明抵擋 拒絕主權難表達
陳宜倩於是問,難道台灣的男性沒有辦法接受「不」的訊息嗎?對於男性在性上面的主動權,社會上傾向以生物決定論視之,以一句「男人嘛!」一筆帶過,她反問,男性不會生氣嗎?這種認為男性的性衝動一來就無法克制性慾的刻板想像,不但是對男性的偏見,也是一種貶抑。
她接著說,有台灣男性政治人物在傳記中提到追女友經驗,若不看最後結果,都是一種性騷擾過程。台灣男性的追女文化是被拒絕後繼續追求,並認為堅持下去,最後一定會成功,陳宜倩戲稱這是一種「孝感動天」的追求文化,但也造成男性誤認為女性的拒絕是等待進一步追求;套用在強暴迷思裡,則是「說不就是要」。
陳宜倩認為,在台灣這種要求個人識大體、不要破壞和諧的文化中,反抗與拒絕是比較缺乏的經驗。做為台灣女性,難道要24小時一直說「不」嗎!在李宗瑞案中,凡沒說不的女性,都不構成性侵案。至於時常引起爭議的撿屍案,更是難以性侵案成立,因為即使是喝醉的人,身體還是會有基礎的生理反應,法官因此認為撿屍者已得到對方的同意。
因此,陳宜倩認為美國以「積極同意」來定義合意性交很值得參考,並主張台灣的文化應該理解到,性交一定要雙方「積極同意」。最後,她語重心長的說,女人的性是被推定在男性那裡,是男人的與社會的,因此我們要翻轉這一點,倡議「女人說不就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