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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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他山之石──瑞典積極同意權在台灣可行嗎?

▲積極同意權在台灣是否可行研討會

**道歉文:5月31日勵馨基金會關於瑞典積極同意權立法的新聞稿有部分錯誤,勵馨深表歉意。積極同意模式未推翻無罪推定原則,也不會將舉證責任倒錯給被告,蒐證責任仍在檢警。勵馨承諾針對積極同意權在台灣立法的可能性積極研究倡議。** 在「#MeToo」運動席捲下,瑞典將於7月1日實施性交「積極同意權」(yes means yes)修正案,將性自主權回歸到女性身上。需注意的是,積極同意模式並未推翻無罪推定原則,也不會將舉證責任倒錯給被告,蒐證責任仍在檢警身上,需有足夠的證據,才會起訴;差別在於,以往的法律模式強調被告是否利用暴力或優勢進行脅迫,而積極同意模式則強調被告應該取得原告的同意。意即,積極同意模式並不會帶來太大的變化,但向社會傳達了一個重要的觀念:性行為必須出於自願,只要沒有獲得當事人同意,就不算自願。   換句話說,既有模式的「你當時有沒有抵抗?」,預設了你本來就該配合發生性行為,因此當別人提出性邀約時,你必須拒絕,才有資格主張自己的性自主遭到侵犯;而積極同意模式的「他當時有沒有得到你的同意?」,則預設了必須先得到你的同意,才能與你發生性行為,如果沒有得到你的同意,那就是侵犯你的性自主。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瑞典的修法方向肯定人的性自主權利,強調每個人都是性的主體,而勵馨向來支持女性主體性的確立,當然也支持女性成為性主體,這個立法方向的重點是改變社會的態度和價值觀,這種影響才是長遠的。交通大學教授林志潔對積極同意權的立法表示贊同,但強調前提是司法系統必須先具有性別意識,及修改程序法才能奏效。   勵馨基金會31日進行第二天的「性別暴力防治與實踐國際研討會」,討論積極同意權在台灣落實的可能性,由於最近剛好發生幾起怵目驚心的親密暴力兇殺案,因此與會者的討論十分熱烈,研討會首先由瑞典司法院性侵害調查委員會委員暨哥德堡(Gothenburg)地方法院法官安娜.漢尼爾(Anna Hannell)針對「看見性侵害被害人主體性-積極同意權的立法」進行演講,他表示,瑞典對積極同意權的討論已經持續20幾年了,正反意見都有,但是2013年後,愈來愈多政黨開始改變立場,支持積極同意權。   安娜表示,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對於自己的性向和性行為都有絕對的決定權,在過去,即使在性行為中沒有利用、依賴、暴力脅迫,仍然可能是非自願的性行為,但這部分除了未成年人的案例,並不會被定罪,他認為這樣的立法對性自主權保護不足,因此新法特別之處在於更改了性侵的法律構成要件,即參與性行為必須出於自願;使用暴力與否不再是性侵與否的構成要件。   安娜並指出,來自被害人律師的主要反對意見認為,這種立法只會讓被害人在法庭上被問更多私密的問題,曝露在更多令人不堪的情境中,受到更多羞辱;但安娜表示,若果真如此,我們應該做的是訓練法官不要問不該問的問題,而不是叫被害人不要上法庭。他坦承,新法不一定會造成更高的定罪率,但立法的主要目的在於改變大眾對性侵的心態與看法。另外,針對目前網路社群媒體發達及VR盛行,造成許多人裸照被不知名人士散佈,並加以脅迫的性侵案,他說瑞典2015年已立法通過,不再認定性侵一定要共處一室並有肢體接觸,重點仍在於只要不是自願就是性侵。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瑞典提出的性侵法令修正案很值得台灣社會討論,未來不論是否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只要控訴者沒有明確說出同意字眼,或是沒有展現出想要從事性行為的意圖時,性侵指控就可能成立,瑞典已是除了加拿大之外,另一個對性侵案採取「積極同意權」定義的國家。勵馨支持女性的主體性,以及女性成為性主體,只有掌握性自主權,確立身體的界線,才能夠在親密關係中保持獨立自主,並警覺到親密關係暴力發生的可能,避免成為親密關係暴力的犧牲品。   紀惠容表示,瑞典的新模式也讓檢警在蒐集性侵事證時,調查方向從「確認受害者有沒有抵抗」轉向「確認受害者有沒有同意」。這意味著過去在性交上「將同意視為前提」的情況將會反轉,任何性交都必須取得明確同意,否則就是性侵。此舉有助減少性侵案件陷入檢討受害者是否說不、是否反抗、是否遭到暴力攻擊,並將責任歸咎於受害者「沒有抵抗」的性侵迷思。性侵害的問題不是受害者沒有抵抗,而是加害者沒有取得對方的同意。   應邀與會的林志潔則表示,性侵在台灣的法律討論上有三種主要類型,一是完全集中在是否有暴力、二是集中在是否同意、三是兩者兼具,他個人贊成積極同意的立法,但對於是否會改變現狀沒有那麼樂觀,積極同意權並不一定能在定罪率上發揮很大功效,只會在程序法上影響較大,甚至可能只是文字上的差別而已,因為兩者都還是要證明「without victim’s consent」,在「no means no」會遇到的問題在「yes means yes」也一樣會遇到。許玉秀前大法官在會中也表示,他支持積極同意權的修法,程序正義的落實就是正義的實現,定罪率是否提高不是重點,最重要的是改變整個社會的態度與觀價觀。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997年至2016年度性侵通報案件受暴人數累計達13萬1,134人,其中女性高達9成,女性被害者人數為男性之10.52倍,而男性被害人數雖僅占1成,但從1997年起,從19人到增加至2016年的1,159人,顯示性侵案件不只限於女性才會發生。以被害人與加害人兩造關係來看,陌生人性侵比率從25.81%下降至4.36%,而熟識者性侵比率則從12.98%上升至75.65%,其熟識者性侵害案件又以朋友關係(家人的朋友、同學、網友、普通朋友、鄰居)佔4成居多,親密關係(配偶、前配偶、未婚夫妻、男女朋友、前男女朋友)占3成3次之,再次之為家屬關係、職場上司及同事,顯示民眾愈來愈勇於求助。   今年適逢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20年、勵馨基金會成立30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進入第21年,5月30日至31日,勵馨基金會主辦的「性別暴力防治與實踐國際研討會」,邀請了衛福部政務次長呂寶靜、司法院少家廳副廳長簡燕子、台大社會工作系副教授劉淑瓊、美國華盛頓特區全國終結家庭暴力網絡團體(NNEDV)副執行長Cindy Southworth、澳洲性侵與家庭暴力服務中心執行長Karen Willis、瑞典司法院性侵害調查委員會委員暨哥德堡(Gothenburg)地方法院法官Anna Hannell等國外專家,以及國內實務界人士,針對通報適用性、積極同意權等議題交換意見,期盼能在保護令、通報對象及網絡合作進行深入的修法探討,找出性別暴力防治的前瞻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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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