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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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兒少悲歌何時了?我們需要政院級兒少保護辦公室

與會者共同為過世與正在受難的孩子靜默與祝福

勵馨1月18日針對近期兒虐案件召開記者會,強調增加刑法對兒虐案件的刑度只是人民情緒的提款機,並不能有效解決兒虐案件;最重要的是設立政院級的兒少保護辦公室且建立全國全面性的兒少保護行動計畫,落實2017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建議,建構更完善的兒少保護機構,才是有效遏止兒虐案件再次發生的方法。

 

看見青少年父母親的脆弱處境,建立友善環境

 

「私刑也是一種暴力,其實任何的暴力都不該存在社會當中,最重要的是看見兒虐事件中每個人的脆弱處境。」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勵馨從2000年開始提供青少女懷孕服務方案,在服務經驗中發現有許多母親處在脆弱處境,欠缺支持系統、找不到足夠支撐生活與照顧孩子的工作,甚至因道德因素而被家人趕出來而居無定所,在社會網絡無法接住、社會福利資源進不去的狀況下,兒童的權益自然而然就會被犧牲掉。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劉淑瓊表示,兒童是最有價值(Valuable)但卻又脆弱(Vulnerable)的存在,若沒有好好照顧,每一名受虐兒的死亡都會造成國家3900萬台幣的生產力損失,「今年是醫改會兒保醫療元年,台灣的醫療體系能不能針對新手父母親建構更友善的環境,從產檢到生產,甚至是新生兒訪視,都有機會來協助且預防兒虐事件的發生。」 兒少保護辦公室,協調整合各網絡系統 「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中,我們每位委員都以自己的專業提供建議,但完全沒有任何一項被採納,這是我們感到最遺憾且難過的事情,如果當初我們建議都有被採納,那現在結果會不會不同?」律州聯合法律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賴芳玉強調,如果能夠成立兒少保護辦公室,將所有的資源整合起來,或許就不會有最近頻繁發生的兒少悲歌。

 

與會者強調,兒虐事件的發生是台灣每一位民眾的責任,絕對不能只推給單一社會工作者,社工在政府體系當中沒有強制公權力,導致社工在整合相關資源時無法強制相關體系網絡運作。因此勵馨建議,若有「重大兒虐事件」發生時,能夠比照現有「家暴安全防護網」的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以檢察體系為主,更能強化現行兒少保護機制。

 

網絡系統的支持不僅只是教育、社工、家庭的事情,司法系統中的觀護人制度也是應該要一併納進來通盤檢視的,交通大學科法所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兒虐案件中很多行為人可能是社會邊緣人,他可能有藥酒癮或是長期被家暴的歷史,但在台灣平均每個觀護人每月要付擔220人次的案量,這樣重要的制度人數竟然少到你會掉眼淚。」 兒虐事件不應該只是花錢在後端進行補救,更重要的是在前端進行預防教育,也同時應該將更多的資源挹注在社區照顧與訪視上。台大兒童醫院兒少保護醫療中心主任呂立強調「以瑞士的經驗來說,每個社區都需配有一名具有經驗及訓練過的兒少保護相關工作人員,不僅只是簡單的看兒童還有沒有活著,更重要的是要去觀察、看見養育人有沒有好好照顧兒童,預防兒虐事件是整個社區、國家都要看重的事情。」

 

兒童權益的保障與修法 「兒童死亡檢視」(Child Death Review)機制是兒童權益的核心,依據衛福部統計,2016年有通報兒少保護中的死亡人數高達127人(含生病、意外或其他因素),其中受虐致死19人,而2017年全年兒虐死亡人數155人,有27名兒少不幸因家內受虐致死。勵馨認為受虐致死人數不應有如此巨大的落差,應有更多的黑數淺藏其中,若沒有「兒童死亡檢視」機制的話,這些黑數可能都無法被看見;在台灣,兒童死亡要做死因調查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台灣人認為死者為大,法定代理人只要不同意,法務部無法對死亡的兒童進行死因調查,當兒童死因沒辦法被證實時,政府及相關單位就無法依據相對應的法條與行動來保障兒童權益。

 

除了建置「兒童死亡檢視」制度外,通盤性的修正對兒童及未成年人的法律也非常重要,「在台灣許多的新法都是以成年人的意願為主,卻沒有考量到未成年其特殊性,譬如說在優生保健法中明訂未成年人要墮胎時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難道沒有思考過當小媽媽的意願與法定代理人衝突的狀況嗎?可不可以有第三管道的協助讓法律能夠更加完善且對未成年人友善?」林志潔表示。

 

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除了總結上述意見外,她也強調台灣在2014年簽署了聯合人權「兒童人權公約(簡稱CRC)」,她呼籲蘇貞昌院長能夠確實落實國際專家以及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們的建議,設立兒少辦公室,檢視現有兒少保護網絡機能以及提升兒童人權觀念與教育。「我們不要只是停留在人神共憤的情緒提款機,兒童權利是每個人的事情,如果沒有建構完整的友善環境,都是對兒童的二度甚至三度傷害。」 最後,與會人士可以理解民眾在重大兒虐事件發生後的憤怒,但同時也呼籲,憤怒與民粹並沒有辦法有效降低兒虐事件的發生,唯有(1)看見青少年父母親的脆弱處境,(2)建立政院級「兒少保護辦公室」,(3)建構以檢察體系為主導之合作網絡,(4)建構「兒童死亡檢視」機制,(5)完善「個資法」與「兒少權法」之配套措施,才是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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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