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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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勢性侵也是違反性自主 修法保護被害人」記者會

范雲委員與勵馨基金會今天邀請法界專家及律師,就權勢性侵害目前在刑法上的漏洞召開記者會並提出修法版本。包括2個月前新北市衛生局林姓女員工跳樓自殺的悲劇、近期發生的邪教少龍仙女班、國家級教練性侵女選手等案件,都是在權勢關係下的性侵害,但目前適用的刑法第228條刑度明顯低於其他性侵害罪,樣態也不夠完整,需要修法才能保護被害人。

范雲指出,權勢性侵害現行刑度只有「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低於其他性侵害罪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去法院判例指出這是因為這類受害者還有「衡量利害之自主意識空間」,但近年愈來愈多用生命泣訴的案例可以看出,受害者在公務、監護、訓練、救濟、扶助等權勢關係下,「有瑕疵的自主空間」常常只是表面上存在,而且生活整體面向所受到的「強迫」其實並不低於身體及生命所受到的脅迫。另外,權勢性侵害較低的刑度上限,甚至常常成為加害人利用來脫逃更重刑罰的途徑,是刑法性自主罪章的漏洞。

勵馨基金會上個月陪同新北市衛生局林姓女員工家屬召開記者會,王玥好執行長表示,權勢性侵罪所規範的對象,理應負起監督、扶助或照護的責任。如今,加害人不但沒有保護、幫助被害人,反而以自己權勢的地位性侵害被害人,這種情形反而比一般性侵害情形處罰更輕,恐怕無法讓人接受。權勢性侵受害者基於權力壓迫和心理制約,導致他們沒有逃、無法求助,若法律及社會大眾上因不了解這種狀態,而在法律上給予加害人較輕的刑責,或是性侵害犯罪的責任歸於被害人身上,這對被害者是另一種壓迫和不公平。而社會氛圍普遍指責被害人,勵馨提醒應看見被害人的主體性,不應以任何形式將性侵害犯罪的責任施加於被害人身上,更該打破「責備被害人」的社會慣性。

范雲提出刑法第228條的修法版本,首要是「拉齊刑度上限」至10年;更透過實際案例分析,新增「求職」、「信仰」兩種關係,以及「指導」、「運用」兩種型態,讓邪教少龍仙女班、教練對選手、補習班老師對學生、機構主管員工運用志工等狀況都更明確能夠適用,接住每個受害者。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林志潔指出,妨礙性自主罪章的架構是,基於性自主權是由我自己決定,不受外界干預。構成妨礙性自主的態樣有一種樣態是有:當事人的同意是因不得已而同意。刑法228條的利用權勢性侵罪,加害者以被害者本來就應享有的法定權利,來威脅被害者 意願,讓他們只能不得不同意發生性關係,但權力是幽微無形的,被害人沒有外傷,不易被發現,被害人被汙名化的情況也更嚴重。刑法228條的修法把刑度拉寬並類型化處理,加高刑責。

律師李晏榕分享,在實務上的常見權勢性侵發生在宗教、軍隊、公司等,想揭露事件往往會面臨同儕壓力,或加害者社會關係良好,對他的指控易被質疑,所以被害人只能隱忍,但心理受到傷害是持續的,若一段時間後才想指控加害人,往往因已經不具現實生活中的權勢關係,且難以證實違反意願,而不被執法者認可,但事實上,權勢關係的壓迫,是無法輕易逃離的。除了修法之外,司法上也應理解權勢性侵樣態,真正去理解被害人。

前大法官許玉秀點出,在刑法第228條的構成要件的「利用」權勢或機會,常被誤解為是一種利益交換。但權勢性侵的被害人,實際上是無法表達同不同意的,一般常說的「潛規則」就是其中一種樣態。在事件發生的當下,被害人若積極表達反對,眼下馬上會面臨關係瓦解的威脅、甚至失去生存基礎,有權者卻能一直站在社會高處施展權力,被害人始終是弱勢的一方。許玉秀認為,利用權勢、機會性侵他人,更應成為加重處罰的判斷,這是在後續立法推動上,應該更勇敢去突破的,如此也才能和被害人站在一起。

范雲最後指出,修法只是第一步,目前權勢性侵害相關數據顯示,實務中被害人因權勢關係難以站出來求助(7年來僅佔全部性侵害及猥褻案件的3.7%)以及遭受身旁熟人貼上各種汙名標籤以致消極作證(起訴率僅有20%、遠低於全部平均)等問題,需要整體配套。范雲承諾,後續將監督教育部、警政系統、司法系統等單位,強化性平教育及權勢性侵害的知能,讓受害者不怕求助,提升社會大眾對受害者處境的同理,才能真正接住每一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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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