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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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刑法227條之修法建議:兩小無猜以性平法取代刑法

撰文/ 何旻燁(總會資源發展媒體專員)
勵馨主張兩小無猜回歸性平法,台少盟祕書長葉大華(左起)、勵馨執行長紀惠容、律師紀冠伶、勵馨研發主任王淑芬、勵馨研發專員陳靜平一同出席記者會。

你知道將兩小無猜定罪,1年需要花費多少社會成本嗎?根據勵馨基金會的研究推估,兩小無猜1年警政司法經濟總成本為2億1502萬元;同時,在法律的訴訟過程中,往往對未成年人的情感和人際關係造成嚴重傷害。

有關刑法227條近日引發許多討論,其實此法條牽涉很多議題,而勵馨認為兩小無猜議題應該被優先處理。勵馨主張,社會大眾需重新考量刑法第227條(註),將「未成年人」觸犯第227條的第一、二項保留,第三、四項除罪化,即14到16歲之間與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間,兩情相悅下從事的性行為不以刑法,改以性別平等教育法來導入教育輔導及社政資源,加強未成年人的情感教育與性教育。

父母介入 兩小無猜蒙陰影

勵馨研發專員陳靜平指出,根據勵馨所承接的案例,有少數父母把女兒當賺錢工具,不斷透過刑法227條提告,索取和解金;而在兩小無猜的案例中,普遍存在女性是被害人的迷思,多數女方家長都認為自己女兒是被害人,甚至要求小孩做偽證,說雙方不是合意性交,讓小孩既不想違背父母,又不想害對方留案底,最後造成親子關係破裂及親密關係的陰影。

勵馨研發部主任王淑芬表示,根據勵馨多年承接「性侵害被害人服務方案」的經驗,2014年共服務746名個案(每年個案數約為700至900名),746名個案中共有321名為未成年(佔43%),321名個案中有149名為兩小無猜類型(佔46.4%)。即未成年兩情相悅,發生合意性行為,卻因其中一方未滿16歲(性自主年齡)而被提起訴訟。甚至在許多案例中,因為雙方皆未滿16歲,造成兩人互為加害人和被害人,互相提起告訴,兩敗俱傷。

她接著說,根據衛福部資料,2011年至102年的性侵害通報的受暴人數在1萬人至1萬2千人上下;2012 年通報被害人未滿 16 歲,加害人未滿 18 歲性侵害被害人數(含強制性交等所有性侵害案件)為1,464 人,其中兩小無猜被害人數佔51.98%。即1年約有760人。

但根據衛福部網站提供的調查資料顯示,2012年國中生發生性行為比例為5.5%,約有4萬7千人發生過性行為,和通報人數落差近60倍,原因就是因為涉及性侵害通報,教育現場不願觸碰學生情感與親密關係議題,同樣地,未成年既不願向成人求助,也不願向他們諮詢。

教育界應加強情感教育與性教育學習

紀惠容認為刑法將兩小無猜入罪,嚴重阻卻校園中情感教育的推展,使得未成年人在遇到情感或性行為的相關問題時,不願意向師長、父母詢問或求助,流於同儕間互相詢問或自行上網尋找解決方法,反而容易習得錯誤性知識。

律師紀冠伶表示,法官一遇到兩小無猜就要求兩造和解,但刑法227條本來應該用來保護被害人,可是卻保護到家長,因為兩小無猜的雙方往往不認為自己是被害人,反而是雙方的家長感覺受傷,堅持提告,法官的判決變成在保護家長;雖說如此,他仍不贊成廢除刑法227,因為未成年人的性仍必須被保護。

台少盟祕書長葉大華則贊成刑法227重新量刑,朝向無罪化思考,她認為我們的社會有必要重新思考未成年人的情感與性需求,而刑法227條用年齡來做為對方與其性交是否犯罪的考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更認為性需求就是人權的一種,社會應檢討性平法是否落實情感教育與性教育。

勵馨主張修改「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法),對於現行的兩小無猜案件,不再以「性侵害」案件處理,而改以「未成年人親密關係事件」方式,讓學校或社工以教育或輔導方式,處理未成年人的家庭、親子、親密關係問題。不過,一旦校方知道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仍須以性平法及兒權法進行通報,依此確認未成年人的性行為,有無性侵、性剝削、是否真實為兩小無猜案件等。

勵馨呼籲,社會應信任青少年,改變傳統的父權主義思想;在法律面上,一般兩小無猜除罪,但涉及權控內涵的案件仍應處罰;學校教育應加強學校教育角色與性平會功能,回歸情感教育教導與學習;社政方面,在校方有需要時進行轉介,擔任資源統整的角色;司法則改為輔助、後盾的角色,必要時才使用;而青少年當事人應學習互相信任及理解自己的真實需求;父母則應信任自己的孩子,增進親子關係。

期許台灣教育界加強情感教育與性教育的討論與學習,以教育、社政資源的介入取代司法程序,讓青少年擁有正確性知識、學習正確的情感表達,了解如何維繫親密關係及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

註:刑法第 227條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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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