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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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人民團體法》不合時宜 新國會應修正、廢除

今年年初大選結果,台灣再次政黨輪替,民進黨也首次在國會取得過半代表席次,社會多期待新政府能展新局。台灣第三部門學會今(16)日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辦「第三部門論壇:對《人民團體法》的期待」,廣邀資深社會團體領袖及長期關注此議題的學者專家,為《人民團體法》之修法及未來動向提出建言。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認為,《人團法》僅為了政府自己方便管理而設立。現行法規中,政府是管理者、資源分配、資訊掌控者的角色,對民間團體有著防弊心態,其與非營利組織之間是管理、雇傭關係,這是不健康的,雙方應該是夥伴關係。《人團法》將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都混在其中,不符合現代民主需求,且對一般社會團體有太多干預。因此,她建議,應廢止現行的《人團法》,讓社會團體自律,並新立人民團體支持法、修改稅法,鼓勵人民成立各種集社,才能建立與政府的健康夥伴關係。   紀惠容強調,紅十字會、婦聯會等組織至今竟然仍有專法條例,政府每年還編列預算補助,無疑已不符時宜,也應予以廢除。   立法委員尤美女表示,現有《人團法》是訓政時期的產物,當時民智未開,所以法規規定繁瑣,一步步帶著人民走,從成立、開會等都有相關規範。如今社會已更民主化,全台有近6萬個人民團體,卻僅有12人的人力負責管理,由此可見政府不應、也沒能力管理如此多細節。她也認為應廢除《人團法》,並訂定《非營利組織促進法》,讓政黨回歸《政黨法》專章管理。   海棠文教基金會顧問陸宛蘋亦贊同廢除《人團法》,惟她認為應從源頭——《民法》著手,從其中規定再細分為公益法人、營利法人,不需再立新法,否則即會疊床架屋。她表示,人民團體若有折損公共財、傷及社會資本者,應加重量刑。   內政部合作與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則表示,《人團法》的修法方向以「人民結社更自由、政府僅採最低限度之管理與輔導」為原則。目前修法重點包括將人民團體許可制改為登記制、理監事等選舉方式由團體以章程自定、主管機關得廢止會務停頓團體之登記、人民團體資訊應主動公開之義務。他希望新法案能在下個會期送往立法院審理。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蕭新煌表示,現行三合一《人團法》形同雞兔同籠,廢除此法,並為人民團體設立《非營利組織促進法》無疑是較佳的做法。   在問答環節中,多位共襄盛舉的來賓紛紛踴躍發言。立法委員陳曼麗表示,要思考廢除《人團法》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政治大學社會系兼任教授顧忠華則認為,應降低人民團體的設立門檻,可比照企業向經濟部登記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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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