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評鑑第一級不代表是第一名! 人口販運犯罪,係透過對各種不法手段及買賣、容留、質押被害人,使被害人遭強迫賣淫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是器官摘取,這種犯罪行為與軍火走私及毒品販賣同惡,實屬目前國際公認之三大跨國犯罪態樣,有「當代奴役」之惡名。我國雖自2006年頒訂「人口販運防制法」,並自2009年起,連續八年受到國際評價為人口販運防制之「第一級」名單,政府主管機關亦引以自豪自滿;然而,所謂「第一級」僅係指達到國際間共同防制之最基本標準,且在國內犯罪偵查、司法裁判、被害人鑑別保護與賠償層面,均有嚴重之實務問題亟待解決。是以,人口販運防制監督聯盟今(12)日與吳玉琴立委共同召開公聽會,疾呼「人口販運防制法」應儘速修正,並要求主管機關立即提出草案,提交立法院審查。 法律扶助基金會孫則芳律師引述一則實際案例,2002年間因我國凍結印尼外籍勞工之引進,人蛇集團即趁此機會以假結婚真打工之方式,吸引無法合法來台打工之印尼人士,非法引進印尼外勞。本件被害人A女即因家境貧窮,在2003年不得已透過人蛇集團辦理假結婚以來台工作。而在入境台灣後,人蛇集團馬上幫A女辦理離婚,使A女喪失合法依親居留資格,A女不敢自己在外找工作,僅能透過人蛇集團仲介,淪為被人蛇集團長年控制、剝削之黑工。 但即便自人口販運防制法於2009年公佈施行後,人蛇集團仍持續每月自雇主所給付之3萬2000元中抽取1萬4000元-1萬2000元之利益。經計算,A女在雇主給付3萬2千元之總額中,其僅領到1萬8000元至2萬元,被剝削高達4成以上之薪資!但法院僅以A女薪資比基本工資高,因此並無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問題!絲毫未查我國所謂基本工資,係以每週工作40小時,每月休假8日為基礎計算,而本件A女為家庭看護工,每日工作時數長達15、16小時,且無週休二日,與基本工資之前提事實完全不同! 孫則芳律師指出,此一案例突顯出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中所謂「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構成要件不夠明確,不僅不符合國際間認定標準,導致司法實務認定困難,亦造成人蛇集團或剝削者,只要給予外籍勞工合乎基本工資之報酬,即可從中,在血汗外籍勞工辛勤工作之基礎上,獲取高額之利潤而不違法,正大光明抽取鉅額利潤。此外,在前述實際案例中亦突顯出現行司法人員對於人口販運議題的專業訓練不足與概念認識不清,致使在司法實務上之偵查與裁判,往往均只是將案件片斷性地拆解為各種獨立罪責,未能以鉅觀式綜覽人口販運犯罪態樣之縝密手段及串聯共謀態樣,導致加害人或犯罪集團最終能以「人口販運相關之罪」而被起訴的比例最低僅31%,進而能以此定罪判決之比例更令民團不忍卒睹。前述荒謬之判決案例僅是冰山一角,故孫則芳律師呼籲現行人販法實有儘速修正之迫切性與必要性。 新事社服中心資深督導陳大衛亦表示,觀察自2008年至今(2018)年3月間,各司法警察機關查緝人口販運案件數統計,近三年來查獲人口販運案件均逾百件,然而獲得起訴及獲判決處刑的案件僅僅過半,從整體來看,查獲、起訴與聲請簡易判決的件數與人數表面上都在逐年降低,然而,許多遭到勞力剝削或性剝削的人口販運案例,在處理過程中卻被歸類為勞資爭議事件或單純妨害風化案件,不僅被害人的權益與正義未得伸張,甚至可能因此遭受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處行政罰,更致使人口販運案件查獲率、起訴率、判決率偏低。 故新事社服中心主張,為提升人口販運案件的防制的整體成效,應與辦理案件之查緝、偵查、審理、被害人鑑別、救援、保護、及安置人員的專業素養有關,而且違法手段日新月異,承辦人員實有必要持續接受相關專業課程教育。 而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則針對現行「疑似被害人鑑別」制度問題提出質疑。汪英達主任表示,查獲疑似人口販運案件後對於是否確認為「人口販運犯罪被害人」,對於當事人之權益及保障影響甚鉅,若受鑑別為被害人,則可享有現行法規所提供之相關協助服務與安置資源,反之,則不僅無法獲得正義伸張與資源挹注,甚至可能反遭其他如社維法等罰則之懲處。因此,現行司法警察與檢察官對於「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程序」即顯為重要。 然而,依現行法務部所頒佈的《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不僅過於繁瑣紊雜,且法律要件定義曖昧不清,再加上第一線司法警察對於人口販運議題之教育訓練不足,往往導致鑑別困難甚或鑑別錯誤;此外,我國現行對於被害人之鑑別制度實乃「獨步全球」,特別增設需由檢察官進行「再鑑別」之程序,然而相關於人口販運案件之犯罪手段縝密繁雜而難以起訴之現況,檢察官即便心證認同該案件為人口販運犯罪,卻因事證不足而最終僅能以不起訴或改以其他犯罪偵查起訴,但亦同時需將被害人「再鑑別」為「非被害人」。此一身份轉變程序嚴重影響當事人所能獲得之權益與保障,故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建議,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身分鑑別程序應與檢察官脫鉤,並於第一線司法警察鑑別階段,即讓民間團體加入鑑別、協助鑑別,或者以專家學者的角色給予意見,增進我國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機制更臻完備。 勵馨基金會謝翰昕社工則指出,近年來的人口販運案件多涉及跨國的集團犯罪,被害人及集團間常有複雜又曖昧的連帶關係,因此,在釐清案件的過程中,人口販運案件需要網絡成員投入更多時間,與(疑似)被害人建立信任關係,了解鑑別指標和人口販運概念,進而獲得資訊,於此,社工人員在案件偵查及被害人服務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更顯重要。 勵馨在實務中發現,若是當事人進入安置或收容後,社工有機會與當事人積極對話,收集資訊,即使一開始鑑別為非被害人,但經過社工與能與司法警察的討論和溝通,還是有機會進行鑑別,維護被害人權益。因此,加強社工人員對於人口販運的概念,以及司法警察的開放對話,或是固定承辦窗口等等,都有助於案件釐清、被害人保護以及後續的偵查;此外,更由於人口販運案件往往具有跨國脈絡複雜之特殊性及語言文化隔閡,故非常需要社工扮演促進合作及評估的積極角色,自案件開始起陪偵筆錄、鑑別及再鑑別、安置階段的穩定性、出庭訊問、社區生活等過程中,均應積極溝通並視案件內容,並且採納社工人員之專業意見及評估。 謝翰昕社工表示,針對民間聯盟提出之修正法案15條,選擇在外居住之被害人仍能獲得相關協助一部分,然因社工人員非案件偵辦人員,被害人結束安置,在外居住時,仍然會有再度遭受販運或是遭集團影響之危險。故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同步訂定明確的訪視及協助服務提供辦法,並編列充足之預算,讓地方主管機關在訪視或提供協助等工作上,更有具體工作的方向和方法,方能使被害人之人身自由權獲得最適切的實踐。 而承續前述眾多民間團體之意見,婦女救援基金會張凱強組長表示,人口販運防制監督聯盟自2016年起即邀集多位學者專家和第一線司法實務人員,結合民間團體多年來協助偵查人口販運案件並服務被害人之經驗,業已於2017年完成民間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並已提請立法委員進行提案。本次修正重點,除於犯罪構成要件更為明確且符合國際標準、於疑似被害人鑑別程序中加入社工陪同偵訊,並增訂當事人遭鑑別為非被害人後,可向「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審議委員會」此公正第三方提出再鑑別之申請外,更重新建構被害人安置保護機制,放寬外籍被害人在台期間之相關福利服務,並不再以「保護」為名行「強制安置」之軟禁之實,使被害人可進入「社區化處遇」,在有安全隱密配套措施下,可自行選擇交付親友或在外住居。 另一方面,依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罰則部分,係採「補充式」立法模式,亦即僅設置數條罰則,以補我國現行刑法之不足。然而張凱強組長表示,僅就今日公聽會所提案例即可發現,人口販運案件實係一縝密連續且周延詭譎之犯罪手段,且往往有跨國共謀之情事,故現行之補充式立法模式往往導致罪刑構成要件與刑法有所差異,更令司法實務人員無所適從,難以鉅觀性判斷人口販運案件之綿密脈絡,故而導致犯罪起訴率及定罪率低下,無法給予加害人或犯罪集團應有之懲罰,亦不能使被害人之權益與正義獲得伸張。因此,本次修法的另一重點,即在於將人口販運各種犯罪態樣集中於本法「罰則專章」,以專法形式構築人口販運犯罪案件之罪責,亦有助於司法實務人員為偵查起訴判決與量刑。 最後,人口販運防制監督聯盟共同表示,本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自2016年起即已召開過多次修法研商會議,然而卻莫名拖累延宕,迄今仍未有行政院定案版送交立法院審查,致使犯罪者仍可逍遙法外,被害人卻有苦難伸。是以聯盟共同疾呼,請行政院勿再拖延,務必於立法院下會期開議前,提出行政院版對案,以利立法機關討論審查,儘速完成修法,以周延我國人口販運防制工作之推動與進展。 立法委員吳玉琴表示:毒品、槍枝、人口販運是國際新犯罪的三大型態,礙於台灣人口販運犯罪的查獲率、起訴率、判決率皆低落的問題,民間催促人口販運防制法應儘速修正,以自法律規範做根本的調整。並因應該犯罪型態不斷更新,源自政府各單位,以致民間一線服務的安置單位與社工人員,亦應建立犯罪防制網絡,做整體的規劃,這是現行法律所不夠充足的地方。新犯罪,舊思考,台灣恐不堪承擔無力治理的後果,對移工人權更是傷害。民間版法律全文修正案早自106年8月底送交立法院,遲了一年說好的政院版遲未提出。吳玉琴委員鄭重要求移民署應在9月新會期開議前,將法案送交行政院,並敦請政院將法案提送立法院進行審查。 人口販運防制監督聯盟成員:婦女救援基金會(秘書處)、台灣展翅協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促進會、天主教新事社會服務中心、天主教新竹教區移民及外勞服務中心、希望職工中心、天主教善牧基金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社團法人台灣外籍勞動者發展協會、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