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國稅局規定,接受物資捐贈之公益團體實際上並未直接收到金錢,因此開立給捐贈者的捐物收據,只會載明物資的品項及數量,不須註明物資價值。若您有稅務申報的需求,請提供您購買該捐贈物資的發票、購買證明或收據影本,我們會依照上頭含稅金額開立物資金額。您在報稅時請自行檢附勵馨開立的捐物收據,及購買物資的發票/收據等證明文件,即可扣抵綜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