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缺乏嚇阻與防治效果 兒少性剝削零容忍

黃姓藝人在號稱「台版N號房」的論壇購買性影像,當中有7部為兒少性影像,檢方以「緩起訴2年處分,支付國庫新台幣120萬,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1份」方式處理。
勵馨認為檢方以緩起訴之罰金處分,難以達到兒少保護與兒少性影像買賣防制的作用,任何人都不應將個人性慾的滿足,建立在兒少之上,社會應對兒少性剝削採零容忍的態度。

檢方緩起訴處分罰金,無嚇阻與預防的效果

2023年初通過的性影像四法聯防,特別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將「持有」兒少(真人)性影像,從「行政罰」改為「刑罰」,「購買」就是「持有」,是一種對兒少性剝削的態樣。
這樣的修法是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兒童應受保護不受任何形式剝削、傷害。」,以及聯合國訂立之「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第三條(c)款明確要求要求締約國應將出售或持有任何兒童色情製品納入刑法規範,這是對兒少的特別保護。
檢方對此社會矚目案件,卻以緩起訴的罰金方式輕輕放下,與兒童權利公約及修法意旨不符。

兒少不應成為性化的工具

買賣兒少性影像就是幫兇,因為有買賣的行為,才會讓「兒少性影像」產業化,導致加害人會透過威脅、利誘、偷拍等方式,取得兒少的性影像,並常將兒少個資外流、隱私遭受侵害,使得被害兒少產生多重創傷,再則也可能讓兒少產生「拍攝性影像可以獲利」的錯誤認知。購買促進兒少性影像產業的發展,就是兒少性剝削的幫兇,是共犯結構的一環。

勵馨訴求

勵馨認為此案,檢方以緩起訴罰金方式處理持有兒少性影像的案件,無法嚇阻與防治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涉及兒少性影像之犯罪。檢方對此類案件應對行為人進行刑事追訴,表現國家對於兒少性剝削採零容忍、不寬容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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