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後段規定,已婚女性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導致勵馨在實務發現,常見到他方配偶以之作為要脅婦女的籌碼,迫使許多遭受配偶施暴的女性,難以取得丈夫同意,只能被迫懷孕生產,身體自主權蕩然無存,這樣的現況,已背於釋字第791號理由書所揭示婚姻關係中仍應保障個人人格自主的重要性,也不符合以國內法化之CEDAW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對生育自主權之保障。
未成年兒少的生育自主權同樣未被妥善保障,按《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前段明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無論懷孕是否係遭受性侵害、繼續懷孕是否會影響兒少身心健康。勵馨從實務經驗中更發現,服務對象常因各種因素(如遭家暴、家長行蹤不明),難以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改定監護人的司法程序更是曠日廢時,也未必有相當證據能改定監護人,導致實務上曾有少女私下尋求密醫處理,或被迫生下孩子,對於兒少的保障嚴重不足,更曾發生數起難以挽回的悲劇。
1.肯定衛福部表態取消已婚女性人工流產配偶同意權 建請盡速提出草案
勵馨肯定衛福部於2021年2月1日,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已婚女子捍衛自己的權益〉之提案回應:「平等且和諧的婚姻關係,有關生育之決定,配偶間自會共同決定,但明文立法要求一定要經配偶同意或通知配偶,反而會導致配偶對弱勢婦女的身體自主權取得否決權,無法獲得憲法上基本權利保障之實質平等,爰本部國民健康署刻正擬具《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有關該法第9條第2項之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將予以修正。」
建請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儘速擬具《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將更名為「生育保健法」),後陳報行政院,以利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2. 政府應即立法研擬,建置完善之兒少人工流產第三方協助機制
勵馨過去曾提案由社工、三親等內成年親屬,代替兒少之法定代理人行使人工流產同意權,但衛福部認為此訴求不符合法制規範,主張另外設計「第三方協助機制」才能避免紛爭。
針對未成年人懷孕的第三方協助機制,衛福部國健署目前考慮由司法單位擔任第三方來進行裁定。勵馨認為政策方向應以兒少的身體自主權為主,第三方協助機制須提供未成年人協助,而國健署的政策則是從「親權爭議」出發,對未成年人的身體自主權考慮有限。
且人工流產的決定與實施有緊迫的時間壓力,若還要由司法單位裁定親權爭議,恐錯過關鍵時間。勵馨基金會盼第三方協助機制能充分保障兒少的身體自主權、以尊重兒少意願並保障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