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暴而離家,會背上「不履行同居義務」的官司嗎?

雖然依照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有同居的義務,但也規定,如果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就不在此限。例如:因暴力行為,而無法同居(無法共同生活),就是正當理由,而且受暴被害人不得已離家出走,並不會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對方也無法以「惡意遺棄」的理由,訴請離婚。

訂閱電子報

已發送 Email 驗證信給你,請點擊信件連結以完成訂閱程序

暫時無法接受訂閱,請稍候重新嘗試
分享
勵馨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