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之內在國小廁所偷拍八次,卻判無罪?這樣的判決引發熱議。
一名施姓男子在國小廁所,偷拍到兒少臀部、下體私密部位影像,檢方依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台南地院審理後(114年度訴字第106號),認定施男與被害人間無性互動,亦未藉權勢脅迫,不構成性剝削,加上被害人未提告妨害秘密,所以判施男無罪。
《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強調,各國應保護兒童「免於任何形式的性剝削與性虐待」,而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書與2006年《聯合國暴力侵害兒童問題研究報告》指出,暴力不僅限於身體上的傷害,也包含侵犯兒童身心安全與尊嚴的行為。而「偷拍兒少私密部位」,無論是否涉及「性互動」或「權勢脅迫」,都是對兒童性隱私的侵犯,理應納入「性剝削」的範疇。
台灣已將《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法院在審理兒少相關案件時,應確保公約的精神得以實踐。在這樣的框架下,偷拍兒少私密部位的行為,意即本案被告的偷拍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孩子的性隱私,難道還不足以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義的「兒少性剝削」?
法院對於「性剝削」一詞的定義過於限縮窄化,導致對「偷拍兒少」的侵犯行為,未能作出適當的法律回應,而無法懲處被告。勵馨基金會對此感到遺憾,這樣的判決不僅為受害兒童帶來二次傷害,也造成社會上家長和孩子的不安。
勵馨呼籲司法院,對於法官的訓練應更加注重保障兒童的基本權利,並考量如何在法律框架內,更好地反映出《兒童權利公約》所倡導的精神,以跟上社會變遷及數位時代的發展,確保兒童權益不受侵害。如此才能有效防止未來類似事件的發生,進一步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