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縮減性交易產業,保護弱勢性工作者,勵馨基金會持續提倡「罰嫖不罰娼」的法律政策(又稱北歐模式)目前包括瑞典、挪威、冰島、北愛爾蘭、加拿大、法國等國皆實施此制度,希冀性產業能在社會上消失。
近日台灣大學法律系陳昭如教授邀請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暨女性主義法學研究中心主任Janine Benedet來台,特別至勵馨座談分享加拿大於2014年引進「罰嫖不罰娼」制度之經驗。
Benedet教授主張:「不應將娼妓(prostitute)稱為性工作者(sex worker),因為性工作並非是一種『工作』,而是一種剝削。」由於看見性產業中女性處境相當不平等,不但收入被層層剝削,在過去「嫖娼皆罰」的制度下也常面臨只罰娼的不公平對待,因此加拿大女性團體積極推動北歐模式。
在性工作不是工作的前提之下,Benedet教授強調修法保護娼妓其實是基於保護人人應有的「生存權」,而非保障其工作權,沒有鼓勵性工作之意。由於弱勢女性在資源相對缺乏的情況下謀生不易,進入性產業也屬不得已,因此根本之道在於提升弱勢者就業機會,而非推動性工作合法化。另提及,娼妓依然被社會邊緣化及標籤化,導致在性產業中女性總是被「汙名化」,但真正應該被譴責的是所謂的皮條客以及人口販運分子,當然,還有用金錢買春的嫖客,這是罰嫖不罰娼的另一個目的,以實質法律規範,加上社會共同譴責。
座談會的第二部分談到刑法227條款(俗稱兩小無猜條款)。提及加拿大在2008年將性自主年齡從14歲提升到16歲,此外,現行加拿大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的合意性行為有年齡相近的免除條款(註1)(close in age exemption)。不過,Benedet教授也提醒,仍然不應該忽略有些性行為表面上為合意,實際上卻包含雙方不對等的權力關係。因此,學校應加強學生的性教育,並幫助學生了解健康與不健康關係之間的界線。
最後,陳昭如老師表示,加拿大的這些經驗對台灣而言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台灣的法律傾向強調形式平等,娼妓與嫖客必須同時罰或同時不罰,但是北歐模式則偏離這樣的思考,重要的是要能解決娼嫖雙方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另外要思考的是「自主」的概念在法律上的使用,我們應該尊重人的自主,但也該確保其所謂個人自主性,是符合人類勞動生存的基本條件及尊嚴。
註1:年齡相近免除條款乃指12、13歲者可以跟比他年齡大不超過2歲者發生合意性行為,14、15歲者則可以跟比他年齡大不超過5歲者有合意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