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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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勵馨倡議回顧:得來不易的成功和未竟之事

撰文/郭育吟(公民對話處 倡議組 組長)、孫致宇(公民對話處 倡議組 專員)、蕭淳方(公民對話處 媒體組 專員)
編輯/蕭淳方(公民對話處 媒體組 專員)
Photo by Kaboompics .com from Pexels

勵馨成立30餘年來,除了提供「服務」,也在服務中看見問題,並努力找到解方。當現行制度難以解決問題時,我們會嘗試透過不同的方式「倡議」,希望鬆動既有制度;更積極與大眾對話,逐步翻轉社會偏見與迷思,營造相對友善的環境,讓我們的服務對象能夠有完整的資源,支撐他們繼續往前走。

勵馨過去大力推動的修法與倡議包含:制定「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以及後續將該法更名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推動修法將「絕對扶養義務」改為「相對扶養義務」,讓曾遭父母施虐、性侵害、棄養的子女,即使未履行對父母扶養義務,也不會因此觸犯遺棄罪,破除「天下無不是父母」觀念等。

2020年,勵馨持續「服務與倡議同行」,在此和您分享我們這一年關注的議題、成果與未竟之事。

 

一、民法成年18歲 兒少自立更有力

2014年,勵馨與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等多個民間團體,成立「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推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等議題。在聯盟成員的積極倡議下,2020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配套修法,將現行《民法》成年年齡20歲下修為18歲,並將結婚年齡不分性別均定為18歲,相關規範將於2023年元旦施行。

勵馨服務的未滿20歲個案中,有些由於遭受家暴、家內性侵,原生家庭已失去功能,讓他們必須離家在外自立生活。

他們需要工作做為經濟來源、需要租房、買機車代步、需要辦就學貸款等。但礙於民法20歲成年的限制,不能獨立與人簽契約,又難以得到「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同意,造成他們生活充滿阻礙,成為弱勢中的弱勢。

而民法原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不但有著男女標準不一致的問題,更有非預期懷孕的青少女,因傳統家庭的壓力而踏入婚姻,若遭受家暴或生活不睦想要離婚,卻由於未成年,還須等法定代理人同意,讓青少女陷在名為婚姻的枷鎖中動彈不得。

修法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使弱勢青少年可以擁有更充分的自主權力,女性結婚年齡提高,除了避免未滿18歲的童婚,也有助提升性別平等。能在正規管道中自由選擇、安排生活,才能讓青少年脫離現有的生存困境,真正達到有效自立的可能!

 

二、通姦除刑法化 回歸民法處理

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

勵馨站在服務對象的立場上,看到通姦罪帶來的後果往往是弊大於利,因此希望針對不同狀態的服務對象用心喊話,勵馨相信,唯有扭轉性別不平等的處境、替受害者增能賦權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過往受暴婦女或許以為刑法的通姦罪,可以解決現有婚姻的諸多問題,但法院實務上,若不能證明配偶有和婚外異性「性器接合」,大部分的案件也因為罪證不足不起訴,且蒐證過程也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通姦罪成立,被告往往也只須將罰金繳給國家。在刑法上,當事人本身得不到任何實質賠償。

除了刑法通姦罪外,法律上還有其他更多更好的選擇,可以讓已經身心俱疲的服務對象,不一定要走上費力曠時的通姦罪,但同樣也能獲得該有的保障。婚姻問題回歸民法解決,更有實質的助益。

勵馨相信,就算沒有通姦罪,我們也會努力爭取最大資源,致力建立更性別友善的法治環境,讓身陷其中的受害者可以早日解脫,在最短的時間內重新展開新的人生,為受害當事者與人權法治帶來雙贏的局面。

 

三、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

「跟蹤騷擾」與家庭暴力、性侵害,被聯合國一同列為「婦女人身安全最大威脅」,更造成被害人造成莫大的心理壓力,影響生活甚劇。

但目前跟騷行為卻只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範「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但實務上裁罰頻率極低,更缺乏嚇阻作用。

2018年4月行政院通過「糾纏行為防治法」草案,卻直到當屆立法院會期結束,都未能三讀通過,一切只能歸零重來。

2020年10月,內政部再提出《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但僅規範已成立性騷擾後再犯的處罰,根本無法涵蓋跟騷的各種樣態,更無法提供被害人有效保護之措施,難以早期遏止或預防日後持續的跟蹤騷擾行為。

鑒於跟騷行為的危險及傷害,勵馨基金會與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婦女新知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數位女力聯盟及多位專家學者,共同研擬民間團體共識版《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特別從外國引進「警告命令」及「防制令」之制度,以補救並預防被害人再次遭跟蹤騷擾。

除了民間共識版跟騷法草案外,近日立法院也有多位委員提出各自的跟騷法版本,涵蓋範圍幾乎都比內政部版本更廣。行政院在接獲多位專家學者對內政部版之意見後,同意進行修正,勵馨等團體也會積極參與討論。期待台灣很快就能有一部真正能協助到被害人的《跟蹤騷擾防制法》!

 

四、推動《性私密影像侵害防制》專法

近來屢發生偷拍案件、或未經同意就將當事人性隱私影像公開、散佈至網路,甚至伴隨著網友品頭論足、「求載點、求上車」等性羞辱評論。這種現象所引發的惡意風氣令人不齒,且女性遭受侵害性隱私的傷害更大,未經同意拍攝或散布性私密影像無疑是一種「數位性/別暴力」,嚴重者甚至將性私密影像拿來恐嚇被害人,使其身心靈遭受嚴重的創傷。

我們看見許多求助者的擔憂與焦慮,更看見欠缺專門防制「數位性別暴力」的法律,與散落在各處的零散法規,並不足以保護被害人和遏止犯罪,更因沒有法源依據,讓被害人難以接受心理復健、社工、法律協助等專業服務。

因為這些看見,讓勵馨投入推動《性私密影像侵害防制》專法,強調應該建立即下架性私密影像的機制、協助被害人取回遭散布的影像、設立對加害人的禁制令、提供被害人身心照護支持等,以防止影像再次遭散布流傳,降低對被害人的危害。

性私密影像侵害不會只發生在特定性別、性傾向身分者身上,無論是偷拍、擅自截圖、未得同意散布,都不是被害人的問題,而是加害人不應該侵害他人的性隱私權!在性私密影像侵害專法尚未三讀實施前,日常生活中,我們也可以透過「不分享、不評論、要檢舉」遭外流的性私密影像,以貫徹數位公民素養,更要一起監督立法進度,要求行政院儘速提出政院版專法草案,才能保障被害人的基本權利!

 

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 拒絕台版N號房

2020年上半年,南韓爆發「N號房」犯罪事件,而國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自民國107年上路以來,拍攝兒少裸照、影片數量比例激增,從107年僅占所有性剝削案例的44%,108年攀升至59.1%,今年1到6月更暴增至77.6%,平均每天有2.38件兒少私密影像被散布。

為避免類似犯行於台灣重演,勵馨基金會與兒福聯盟、台灣展翅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組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聯盟,針對現行法「兒少性剝削影像」之拍攝、製造、支付對價觀覽及無正當理由持有等行為,就規範保障不足之處進行刑度與處遇之研議,後續更持續參與衛福部主辦之修法會議,將勵馨對於兒少數位性暴力防制之實務建議納入未來修法意見。

 

六、捍衛生育自主權 修正《優生保健法》保障未成年人及已婚女性權益

暨2019年10月所提案「懷孕滿八周禁止人工流產」之公投提案遭否決後, 2020年3月,合一行動聯盟再次提出「人工流產思考期」公投並召開聽證會。內容包括「六天思考期」及「強制諮商輔導」,宣稱是「為了保護胎兒生命自主權及真正的女性權益。」然而,此舉並未能達到保障懷孕女性權益的目標。

勵馨長期深耕在青少女懷孕服務方案,20年的服務經驗中,我們所遇見的懷孕女性,更多是透過各式諮詢管道及與社工深入討論,歷經詳細評估後才做出終止懷孕的選擇。若貿然把欲終止懷孕者的圖像扁平化為「思慮不周」而增加六天思考期,不僅否定了她們的自主思考能力,更額外導致終止懷孕風險增加。

另一方面,即使懷孕者需要更多諮商資源,但不能忽視「尊重當事人自主權」,我們提供服務,且不帶價值判斷的協助每一位懷孕女性,分析其個人所處情境與資源,絕不刻意干涉當事人的最終選擇。

因此,我們完全無法苟同以「立法強制」形式,來推動提案方主張「以『保護胎兒』為目的、積極鼓勵婦女繼續妊娠。」其主觀意圖顯然已違反諮商專業倫理,有損當事人自主權。

誠如當年衛福部長陳時中所說:「又不是公投的人要生。」以公投決定來限制懷孕者終止懷孕的權利,嚴重危害母嬰的生命權與健康權,也違背孕產健康照護理念,更侵犯女性的身體自主權,與CEDAW公約第12條、第16條第1款及一般性建議第21號、第24號、第35號有所違背,因為女性有權決定子女的人數和生育間隔,不應受到配偶、父母、伴侶或政府之限制,國家不得拒絕或拖延女性安全施行人工流產之權利。

勵馨認為,我們真正該追求的,是提供女性完整、友善且不帶有特定價值的資源,確保懷孕女性在選擇終止懷孕前已清楚知道充分的資訊,這才是真正能夠達到尊重女性生育自主權的政策方向。

 

七、同婚一周年 法律漏洞待修正

同性婚姻合法化已超過一周年,根據748號施行法,同性別的兩人,只要雙方經過結婚登記的程序,即成為法律上合法有效的配偶關係。

在異性戀婚姻中,若遭受未同住的姻親家暴,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保障。然而勵馨在服務中發現,748號施行法並無適用民法「姻親」的規定,而家暴法也無法針對「未同住之同性配偶姻親」做解套。

同性婚姻未與另一方親屬同住的比例偏高,一旦遭到另一方未同住之姻親施以家庭暴力,無論是言語、精神或肢體暴力,皆無法適用家暴法提出保護令聲請、在法律上獲得最基本的保障,僅能適用一般刑法,提告恐嚇、傷害等告訴,無法採取「民事保護令」聲請此種不會讓施暴者留下案底的法律行動,在人情考量下,往往影響求助意願,因此勵馨率先倡議家暴法修法,在與聯盟夥伴倡議下,衛福部已針對此問題討論研議中,期盼不久的將來,同性婚姻可以受家暴法完整保障。

 

八、性侵害保護令、《犯保法》修正雙管齊下 保障性侵害被害者人權

有鑑於輿論瀰漫著對犯罪被害人不友善的氛圍,而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又有缺失,因此,勵馨與司改會、兒權促進會共同發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呼籲政府正視現行法規制度缺失,提倡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護,並參與修法完善法律上的保障。

勵馨基於長期服務性侵害、家暴被害人的經驗,對現行制度提出呼籲:

  1. 「犯罪被害人保護全面回歸國家責任」,明確規定由國家直接提供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以「國家責任」取代「代位求償」,由國家快速、直接的補償被害人,才能以被害人為中心,提供及時急需的補償金。
  2. 納入「創傷知情」的概念,提供犯罪被害人及家屬身心治療、心理諮商、社工輔導等全方位社會福利服務及專業協助。

而針對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我們認為,為避免性侵害犯罪造成的傷害,須針對行為人個案狀況分流,以進行有效的評估與治療,對高危險而無法治癒的行為人,應設計不違反最低人權標準的隔離制度。更要加強被害人權保護,盡速設立「性侵害保護令制度」,不要再讓性侵被害人只能在黑暗中恐懼。

 

未來持續前進

勵馨的服務對象,講過一句令人印象深刻的話:「我每走一步就後退三步,但我仍要繼續往前走,因為我知道夥伴們在身旁陪伴我、支撐我!」

在捍衛性別公義的道路上,勵馨堅持不斷前進,邀請您和勵馨同行,您可以和我們一起關注修法、加入行動、轉發訊息,甚至是一起加入不譴責被害人的行列,您的參與與支持,都是我們繼續往前倡議的動力,而這股力量將會匯流聚集、積沙成塔,發揮更大的社會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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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