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段由婦女倡議和引領改變的過程。與其說是勵馨基金會的庇護服務轉型,更精準一點來說,是無數受暴婦女和孩子努力生存下來的經驗,帶領著勵馨不斷思考與反省,庇護所的服務和定位究竟可以如何進化?現行的體制與資源要如何改善或串接,才能真正回應服務使用者的需求?
婦女要能離開或終止一段暴力關係,外在支持系統的足夠、持續且穩定,會支撐起她們內在力量與自主性的成長。婦女時常問:「社工,你覺得我該回家,再給我先生一次機會?還是該下定決心離開?」其實,這兩條路都很困難,都很需要勇氣。因為當婦女離開庇護所回到社區的初期,面臨的是生活真實的挑戰與艱難。
若庇護所的角色功能僅侷限於危機處理,並未積極回應受暴婦女追求獨立生活、想要擺脫暴力的需求,在資源不足且不持續的情況下,受暴婦女再度回到加害人身邊,是不得不的選擇。其中關係著政府提供的資源是否充足、彈性,像是庇護所的多元性、時間的長度、配套資源等。同時社會工作者需具備更多的敏感度與積極協助、勇於為婦女爭取資源,讓婦女不因庇護期限而倍感壓力或退縮。唯有長期且持續的支持與陪伴,婦女才能獲得足夠的能量,並且回歸社區,展開無暴力的生活。
游美貴教授曾在《台灣地區受虐婦女庇護服務轉型之研究》提及,就業與居住是婦女能夠脫離暴力、獨立自主的兩大需求,特別是住宅政策。如果缺乏住宅資源,婦女離開庇護所後難以負擔在外獨立租屋的沉重費用,常使其最終還是回到暴力家庭之中。然而,家庭暴力防治體系是跨單位的網絡合作,卻獨缺主管住宅之單位,缺乏相整體性的政策規劃。
即使台灣《住宅法》從2012 年開始將受暴婦女納入扶助對象之一,但以2017 年為例,台北市以受暴身分能順利承租社會住宅的比例只有0.5%,占29 戶;而全國的租金補助,補助受暴個案的戶數比例僅佔0.17%,約136戶。這是一個立意良好,卻使用率極低的住宅政策,其中的落差原因為何,值得進一步深思。
借鏡英國政府,早在1996 年於《住宅法》中,將遭受婚姻暴力而無處可歸的個人或家庭列為承租國宅的優先順位。多數婦女能在庇護時期即申請到國宅後才離開,不間斷的住宅資源以及跨單位的互助網絡成為婦女離開庇護所後、開始社區自立生活的關鍵。
從過去傳統、強調保密但無形中也被孤立的庇護所,勵馨瞭解在不同的安置階段,庇護所需要不同的功能設計,以回應受暴婦女即將在社區展開新生活的各項需求及預備。一路走來,勵馨發現安置家園不只是單純的安置住所,同時也能在社區中扮演一個支持的角色,積極發揮資源整合的功能。